
詐欺罪初犯會被關嗎?刑事律師:小心詐欺未遂也有刑責!
詐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詐欺罪刑責有多重?詐欺罪初犯會判得比較輕嗎?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需要哪些證據、追訴期又有多久呢?本文中律師將分享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責及提告流程,教您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並用判決讓你更了解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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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更新

鍾欣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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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詐欺罪快速概覽
詐欺罪是台灣常見的刑事犯罪之一,從網路購物詐騙、投資詐騙、假交友詐騙,到提供銀行帳戶、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都可能涉及詐欺相關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若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即可能成立詐欺罪。
判斷詐欺罪是否成立,不能只看「有沒有拿到錢」,而須檢視是否存在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處分及財產損害等要件,同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即使最後沒有成功取得財物,也可能成立詐欺未遂。
**本篇文章律師會帶您從實際詐欺判決出發,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詐欺罪是否成立,以及不同案件情節可能產生的刑事責任與法律後果。**透過法院實務案例,可以進一步掌握詐欺罪構成要件、加重詐欺、幫助詐欺及相關洗錢責任的判斷方式。
依犯罪方式與情節不同,除了普通詐欺罪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利用網路向公眾散布詐騙訊息等情形,刑責通常較普通詐欺罪更重。此外,提供銀行帳戶、協助提領或轉移詐騙款項,也可能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詐欺罪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因此雙方即使達成和解,也不代表刑事案件一定終止。不過,是否返還犯罪所得、賠償被害人並取得和解,仍可能影響檢察官處分及法院量刑。如果您遭遇詐騙,或因提供帳戶、協助提款、轉帳等行為而被認為可能觸犯詐欺罪,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釐清案件事實、法律責任及後續處理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1. 只要被騙就是詐欺嗎?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刑法詐欺罪有什麼類型?
詐欺罪的法源依據主要為刑法第339條至第341條的內容,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在條文中,法律是如何定義詐欺罪,以及不同行為分別會成立什麼樣的詐欺罪。
1.普通詐欺罪(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一個人有意圖以詐術的方法,讓他人因此相信虛假資訊,進而導致他人將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給詐欺者時,就可能構成普通詐欺罪。
2.收費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有人意圖使用不正當的方法,從收費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時,便構成這項罪名。至於什麼東西算收費設備?像是拿假幣丟到自動販賣機、洗衣機等機械狗買物品或是服務,或是拿假鈔向零錢機兌換銅板,拿偽造的提款卡領取錢財藉此獲得他人財物,都有可能算是收費設備詐欺。
3.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假如今天到ATM, 設定提款金額為5000元,卻吐出8501元,確認交易明細後發現帳面存款只減少5000元,這時你會不會想著自己發財了,開心地把多吐出來的錢拿走?但要是真的把多出的錢才取走的話,就算是用不正當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上取得財物,而有觸犯刑法的可能!
4.電腦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倘若在網路上不小心進入某些惡意網站,可能會導致電腦被植入病毒,並竊取信用卡資料,導致之後帳單出現不明款項。若希望追究此事,便可以考慮以電腦設備詐欺罪提告。
5.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有「冒用公家機關或公務員身份詐欺」(例如假扮檢察官或是警察向被害人索取錢財)、「以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例如在網路散播詐騙廣告)、「三人以上的共同詐欺行為」或「運用電腦合成方法製作不實影像」等情形,法院就有機會以加重詐欺罪論處。
6.準詐欺罪
刑法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使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辨識能力不足者犯下詐欺罪,仍然會被判刑。所以千萬別以為自己不出面,讓其他人代為行使詐欺行為就沒事,依然會被法律處罰的!
(2)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詐欺罪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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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
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詐術」。 -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處分財產
被害人是因為加害人所施用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例如誤信兒女被綁架、相信虛擬的男女朋友、帳戶有問題被凍結等而匯款給詐騙集團。 -
取得財產和損失財產間有關聯
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需與被害者所損失的財產有直接關聯性。因此如果財物交付的時候並不是基於加害者之詐術內容,而是出自於其他考量,或是自始至終均未因為相信詐騙集團其所言為真,縱使最終受到財產上損失,也不會使詐騙集團構成詐欺罪。
2.詐欺罪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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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不法意圖
在法院上,若要構成詐欺罪,就必須確認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有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的意圖。 -
行為人有心態故意
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看到這邊的主觀要件,有些人可能會問:「車手只是代為跑腿,這樣算是有不法意圖或故意心態嗎?」
事實上,在大多數的判決中,車手都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一員而被判處詐欺罪。因為車手的工作大多具有「輕鬆且高報酬」的性質,在政府大力宣導,且主流媒體頻繁報導的狀況下,多數人都不會輕信會有這種天上掉下來的午餐。而過去也有案例是一名完全不知情的員工,僅是遵照公司指示到ATM提領金錢,最終仍被判決1年有期徒刑。
所以若在法庭主張自己是「被騙去當車手」時,大多法院都不會採認這樣的說法。所以呼籲大家提高防備意識,千萬別以為自己終於找到一份輕鬆賺錢的好工作,但其實已經踩入犯法的陷阱中。
2. 被騙了該怎麼辦?詐欺罪的提告流程看這邊!
蒐集證據
蒐集所有與詐欺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文字訊息、通訊紀錄或銀行交易紀錄等,這將有助於證明被告的詐欺行為。
尋求律師幫助
律師可以評估案件,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和合法的依據提告,還能協助起草相關的法律文件,並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程序。
報案或提出告訴
到事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提出檢察官提出詐欺罪的告訴。
展開調查
提供檢察官或檢方他們需要的資料、文件和證詞,並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
法院審理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記得在法庭上保持冷靜和誠實,並確保證詞與你之前提供的陳述和證據相符。
3. 詐欺罪會被關嗎?刑期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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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收費設備詐欺罪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電腦設備詐欺罪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 金 -
加重詐欺罪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溯源打詐執法
詐取超過500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詐取超1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準詐欺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邊特別提醒大家,「收費設備詐欺罪」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普通詐欺罪」、「電腦設備詐欺罪」和「加重詐欺罪」則可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不只會被抓進去關,也是要付罰金的哦!
另外,基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若行為人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又或者是洗錢防制法,則其量刑將會以特別法的規定作為判斷基準。
4. 成為詐欺罪被告時的注意事項
- 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 保存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
- 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不願意展現悔意
5. 律師帶你看詐欺罪常見QA和判決案例
(1)借錢不還會構成詐欺罪嗎?
這部分目前實務見解比較分歧,因為多數檢察官認定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並非刑事詐欺罪所函攝,並有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跟民事訴訟等方式可以處理。
但有一種常見的借錢不還的狀況是比較容易有觸犯詐欺罪的情形,也就是約定投資且有簽署契約的情形。在這種案例之下,通常詐欺行為人在拿到投資款項後因為種種原因並未真實進行投資,或是並沒有將全數款項用於約定的投資事項之上,這時投資人就有空間以民事訴訟、支付命令,甚至詐欺罪等方式進行金錢的追討。
但也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有時以民事訴訟或是支付命令等方式進行追討其速度有可能較刑事訴訟簡便、快速,因此建議在提出訴訟之前可以與詐欺案件專業律師,或是同時具有債務催收專業的律師進行討論之後,再選擇提出求償的方式。
另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判決指出,單純借錢後還不出來,不一定就是詐欺,重點在於借款時是否已經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仍用假資料或不實說法騙對方借錢。 本案被告向被害人宣稱已與Google取得獨家合作,未來5年可有12億元商機,還提供虛假的合作報告及廠商資料,讓被害人相信公司有能力還款,因此陸續借出2,150萬元。但法院調查後發現,被告其實沒有與Google簽約,公司當時也已經入不敷出,仍持續以不實資訊借款,因此認定成立詐欺取財罪。即使被告事後有還一部分錢,也不會因此讓原本的詐欺行為變成無罪。
(2)只是提供銀行帳戶,為何會觸犯詐欺罪和洗錢罪?
在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知道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匯款,將會被認定成幫助詐欺行為。然而,為什麼在某些案例中,提供帳戶也會同時觸犯洗錢罪?
這是因為2016年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上線後,洗錢行為態樣包含了「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等。而詐騙集團為了避免被追緝機關追蹤到金流,往往以各種方式,掩蓋不法所得的流向,個人所提供的帳戶也正是在幫助這樣的行為。此外,在過去的判決裡,也認為這樣的行為算是詐欺罪的幫助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另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判決指出,參與詐騙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打電話或傳訊息騙被害人,才會成立詐欺罪或是加重詐欺罪。像是提供帳戶、幫忙提款、指示車手領錢,或把款項一層一層轉出去,只要知道自己是在協助詐騙集團,仍可能被認定是幫助犯,甚至是共同正犯,並對詐騙結果負責。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洗錢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所以無論再怎麼缺錢,也別把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惹上牢獄之災。
(3)想當會計求職被當車手也是觸犯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19號判決指出,就算一開始是因為求職而接觸到詐騙集團,也不代表一定能以「不知道是詐騙」為理由免除刑責。如果工作內容明顯不合理,已經察覺可能有問題,卻仍因為想賺取報酬而繼續幫忙收錢、轉交款項,仍可能成立加重詐欺及洗錢罪。
本案被告因求職,依照他人指示前往全臺不同地點向他人收款,再把收到的錢交給另一名男子,並可直接從款項中抽取報酬。法院認為,這種沒有固定工作地點、不定時收取大量現金,還能直接從收到的錢中拿取薪資的工作方式,明顯與一般正常工作不同。
更重要的是,被告自己曾表示覺得工作「怪怪的」,甚至刪除相關對話紀錄,還曾向他人說「管他那麼多、有錢領就好」。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其實已經預想到這些錢可能是詐騙所得,卻仍為了賺錢繼續收款、轉交,屬於法律上的「不確定故意」。
另外,被告知道指示收款與實際收錢的人是不同成員,仍持續擔任車手,因此法院認為她不是單純被利用,而是以自己的意思參與詐騙流程,應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負責。換句話說,求職遇到可疑工作時,即使沒有直接騙被害人,只要明知有問題仍協助收錢、轉錢,也可能面臨加重詐欺與洗錢的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74條
- 刑法 第335條
- 刑法 第339-1條
- 刑法 第339-2條
- 刑法 第339-3條
- 刑法 第339-4條
- 刑法 第341條
- 刑法 第342條
-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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