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要關嗎?律師解析併科概念與執行方式
當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時,許多人第一個疑問就是:到底要不要入獄服刑?這個問題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常讓民眾感到困惑。罰金繳納後是否還需要坐牢?兩者之間的關係為何?面對有期徒刑併科 罰金要關嗎的疑問,答案並非單純的是或否。實際執行方式涉及多項法律規定,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實務。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淺出地解析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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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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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併科」處罰?刑法上的基本概念
刑法中的「併科」處罰機制允許法官同時施加多種不同性質的刑罰,以達到更全面的懲戒效果。「併科罰金」指的是法院除了科以徒刑或拘役外,一併科以罰金刑。這與「科罰金」有明顯區別,後者是只能專科或選科,而「併科罰金」則給予法官額外的裁量空間。
這就像點餐時,除了主餐外還可以加價升級成套餐一樣。在刑的選擇上,法官不僅可以單純對被告處徒刑,也能同時命被告繳納罰金。值得注意的是,「併科」意味著罰金不能單獨存在,必須附加於主刑之上。
(一)併科處罰的法律定義與目的
從法律定義來看,「併科處罰」是指法院在判決時,同時對被告處以兩種或多種不同性質的刑罰。這種處罰方式主要目的在於針對特定犯罪提供更全面的懲罰效果,特別是對那些具有經濟動機的犯罪行為。
併科處罰不僅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同時也對其財產造成影響,藉此達到更完整的刑罰目的,包括懲罰、嚇阻與預防再犯。這種雙重制裁機制能更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
(二)常見的併科處罰類型與案例
在台灣刑法中,最常見的併科處罰類型包括「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和「拘役併科罰金」。典型案例如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常見案例還包括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毒品罪等。許多人會問: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要關嗎?答案是肯定的,併科處罰中的自由刑部分仍需執行,罰金則是額外的處罰。法官會根據犯罪情節、被告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併科罰金及其金額。
2. 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要關嗎?執行方式解析
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後,受刑人往往最關心的是否必須入獄服刑的問題。簡單來說,併科罰金的判決確實需要入獄服刑,除非符合特定條件。併科罰金意味著法院同時判處自由刑與財產刑,兩者皆須執行,不能互相替代。
(一)併科處罰的執行順序與法理依據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併科處罰的執行有明確順序。原則上是先執行自由刑(入獄服刑),再執行財產刑(繳納罰金)。這種執行順序的法理依據在於確保刑罰的確實執行,防止犯罪者逃避刑責。
檢察官收到判決確定後,會先發監執行通知書,要求受刑人入獄服刑。服刑期滿後,再依法執行罰金刑。這與單純的「科罰金」不同,後者只需繳納罰金即可完成刑罰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併科罰金」的情況下,罰金不能單獨存在,法官對被告不能僅處罰金刑,只能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加罰金」。
(二)罰金繳納與入獄服刑的關係
在「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的判決中,罰金繳納與入獄服刑是兩項獨立但必須同時執行的刑罰。繳納罰金不能替代入獄服刑,兩者必須分別履行。
這與「易科罰金」的概念有本質區別。易科罰金是將短期自由刑轉換為罰金,而併科罰金則是在自由刑之外另外加上的罰金刑。如果判決中的有期徒刑部分符合易科罰金條件(通常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受刑人可聲請將徒刑部分易科罰金。
在這種情況下,受刑人需繳納兩筆罰金:一筆是替代入獄的易科罰金,另一筆是判決中原本的併科罰金。兩者性質不同,不可混淆。
(三)法院判決執行的實務做法
在實務上,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後,執行程序由檢察署負責。檢察官會先發出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對於有期徒刑部分,除非符合緩刑條件,否則受刑人必須入監服刑。
至於罰金部分,檢察官會發出繳納通知,限期繳納。如果受刑人無法一次繳清罰金,可向檢察官申請分期付款。若完全無力繳納,則可能面臨易服勞役的處分。
在特殊情況下,如受刑人有重大傷病或特殊家庭因素,檢察官可能會准許暫緩執行,但這僅是執行時間的延後,不是免除刑罰。因此,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的判決確實需要入獄服刑,除非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
3. 罰金繳納相關規定與彈性措施
(一)罰金繳納期限與通知方式
法院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通知書,明確告知受刑人罰金的繳納期限,通常為一個月內。這份通知會以掛號郵件寄送至受刑人的戶籍地址或指定送達處所。
若受刑人已經入獄服刑,通知則會送達至監獄,由監獄轉交給受刑人。罰金繳納期限屆滿後,若未繳納且未申請分期或延期,檢察官可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 查封受刑人的財產
- 轉為易服勞役
- 限制出境出海
(二)分期付款的申請條件與程序
對於經濟困難的受刑人,法律提供了分期繳納罰金的選擇。申請分期付款的主要條件是證明一次性繳納會造成生活困難,通常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家庭支出明細等經濟狀況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包括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經濟困難的原因及希望的分期方式。檢察官會根據受刑人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及如何分期。一般而言,分期期限不會超過二年。
(三)延期繳納的法律依據與申請方式
延期繳納罰金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執行刑事判決及處分實施要點》。根據這些規定,受刑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時,可向執行檢察官申請延期。
申請延期繳納需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需要延期的原因及預計可以繳納的時間。常見的延期理由包括:
- 重大疾病需要治療
- 家庭突發變故
- 財產變現需要時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延期繳納與易科罰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易科罰金是將自由刑轉換為罰金,而延期繳納則是針對罰金繳納時間的彈性安排,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本質區別。
(四)無力繳納罰金的替代方案與法律建議
當確實無力繳納罰金時,法律提供了幾種替代選擇。首先是易服勞役,受刑人可以透過提供勞動服務來替代罰金。依照現行規定,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通常是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
特定情況的受刑人,如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在社區中提供無償的服務工作。若有期徒刑部分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且被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無法支付併科罰金,可能需要入獄服刑並易服勞役。
面對無力繳納罰金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能申請分期付款或延期繳納。律師可根據個 人財務狀況,制定合適的應對策略,包括減輕負擔方案或連結社會資源。
最重要的是不要逃避法律責任,應主動與執行檢察官溝通,尋求合法可行的解決方案。及早規劃並尋求專業協助,能有效減輕法律處罰帶來的生活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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