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確定故意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類型。間接故意就是我們所說的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但即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他的本意。這種刑法不確定故意並非單純的「不小心」或「意外」。而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心態,行為人抱持著「發生也無所謂」的態度。理解這個法律概念對保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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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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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確定故意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刑法第13條為我們建立了故意犯罪的完整分類體系。這個條文不僅是理解犯罪故意的基礎,更是司法實務中認定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下,故意犯罪的認定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仔細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種分析過程往往決定了最終的判決結果。
(一)刑法中故意的分類體系
根據刑法第13條的明確規定,犯罪故意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類型。第一種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明知故犯」。行為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特定結果,並且積極追求這個結果的發生。
第二種則是間接故意,也稱為不確定故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預見到犯罪結果可能發生,但並不積極追求。然而,即使結果真的發生,也不會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這種分類方式反映了法律對於不同主觀惡性程度的區別對待。直接故意的惡性通常較高,而間接故意的惡性相對較低,但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不確定故意的核心構成要件
不確定故意的成立需要滿足兩個核心要件:認識要素和意欲要素。這兩個要素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完整的不確定故意。
認識要素要求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可能發生有所預見。這種預見不是模糊的猜測,而是基於具體情況的合理判斷。意欲要素則涉及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的態度,也就是所謂的「容任」概念。
認識要素的判斷標準
在認識要素的判斷上,法院會考慮多個因素。首先是行為人的知識背景和經驗。一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於危險結果的預見能力通常比一般人更強。
其次是當時的具體情況。法院會分析案發時的環境、條件和相關因素。這些客觀情況有助於判斷一個理性的人是否能夠預見到犯罪結果的可能性。
最後是行為人的實際表現。通過分析行為人在事前、事中和事後的言行,可以推斷其對於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這種綜合分析方法確保了認定的準確性。
意欲要素的認定方式
意欲要素的認定更加複雜,因為它涉及行為人內心的真實想法。法院通常會透過客觀行為來推斷主觀意圖。如果行為人在預見到危險結果後仍然繼續行為,就可能構成容任的態度。
「容任」的概念是間接故意的核心。它指的是行為人雖然不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但對於結果的發生抱持著接受或無所謂的態度。這種心態介於故意和過失之間,具有獨特的法律意義。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容任的心態。這種判斷需要考慮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採取了必要的預防措施等因素。
2. 不確定故意與其他犯罪心態的重要區別
在刑法體系中,準確區分不同的犯罪心態是判定法律責任的關鍵基礎。每種心態都有其獨特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理解這些差異不僅有助於正確適用法條,更能確保司法公正。
不確定故意作為故意犯罪的一種形態,與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過失犯罪之間 存在明顯界線。這些區別往往決定了刑事責任的輕重程度。正確識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實現罪刑相當原則的重要前提。
(一)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異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這種心態表現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行為人不僅預見到結果,更希望結果發生。
相較之下,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雖然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但並不積極追求。他們對結果採取容任的態度,既不希望發生,也不排斥發生。這種「無所謂」的心態正是間接故意的核心特徵。
兩者的關鍵差異在於對結果的態度。直接故意是「希望發生」,間接故意是「容任發生」。這種微妙的心態差異,在法理解釋上具有重要意義。
(二)不確定故意與過失犯罪的界線
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最容易產生混淆。兩者都涉及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所預見,但心態截然不同。
有認識過失的行為人雖然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但具有確定結果不會發生的信念。他們相信自己能夠避免不良後果,或認為結果發生的機率極低。
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則是具有容任結果發生的心態。即使預見到可能的後果,他們也不會積極採取避免措施,而是抱持著「發生就發生」的態度。
主觀認知程度的不同
主觀認知程度是區分不同犯罪心態的重要標準。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對結果有明確認知並積極追求。間接故意則要求對結果有預見且採取容任態度。
有認識過失雖然也有預見能力,但缺乏容任的主觀要素。行為人相信能夠控制局面,避免不良結果。這種主觀信念的差異,正是法院判斷的關鍵依據。
在司法實務中,法官必須透過客觀行為推斷主觀心態。這種法理解釋 的過程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言行、當時情境以及事後反應等多項因素。
3. 法律責任認定標準與審判實務
法律責任認定是刑事司法體系中最具挑戰性的環節之一。由於犯罪故意存在於行為人的內心世界,法官無法直接觀察或測量。因此,法庭審判過程中必須依賴各種客觀證據來推斷被告的真實想法。
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存在於個人內心的想法。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從外在表徵及客觀情況來判斷。這種推斷過程需要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並依照社會常理進行分析。

(一)法院判斷的關鍵要素分析
在不確定故意的認定過程中,法官必須仔細評估多項關鍵要素。這些要素可以分為客觀行為層面和主觀心態層面兩大類別。每個層面都有其獨特的評估標準和判斷方法。
客觀行為的評估
客觀行為的評估是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基礎。法院會詳細檢視以下幾個面向:
- 行為人使用的工具或手段是否具有危險性
- 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環境條件
- 事前是否有特殊的準備行為
- 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強度程度
- 事後的反應和處理方式
這些客觀因素能夠反映行為人當時的心理狀態。例如,選擇危險工具或在特定時間地點行動,都可能暗示其內心的真實意圖。
主觀心態的推定
主觀心態的推定是法庭審判中最困難的部分。法官需要透過客觀證據來推斷行為人的內心想法。這個過程涉及對人性的深度觀 察和社會經驗的運用。
法院通常會考慮行為人的教育背景、生活經歷和當時的精神狀態。這些因素有助於理解其行為動機和心理狀態。同時,也會分析行為人是否具備預見結果發生的能力。
(二)舉證責任與認定困難點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被告具有不確定故意。這項責任的履行面臨許多實務上的挑戰。刑事判決的品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據的充分性和說服力。
主要的認定困難點包括證據的間接性質和心理狀態的複雜性。由於缺乏直接證據,法官必須依賴情況證據進行推論。這種推論過程容易產生爭議,也增加了誤判的風險。
此外,被告的抗辯策略也會影響認定結果。被告可能主張其行為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或者否認具有預見結果的可能性。法院必須在各種可能性之間做出合理的判斷,確保刑事判決的公正性。
4. 台灣司法實務中的應用與重要性
不確定故意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在人頭帳戶詐騙案件中最為常見。當大華明知對方可能透過話術和金錢誘使自己提供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卻仍交出存摺及金融卡謀取利益時,法院會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
台灣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仔細審查被告的主觀認知程度。法官會評估被告是否預見可能的犯罪結果,以及是否接受這種風險。這種認定方式直接影響刑事責任的輕重程度。
近年來網路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激增,不確定故意的概念變得更加重要。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提高警覺,避免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 險。當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最明智的選擇。
正確理解不確定故意概念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價值。這個法律概念幫助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做出更精確的責任認定,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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