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語暴力完整指南:定義、蒐證、保護令申請到裁判離婚一次看懂
言語暴力的定義是什麼?又該怎麼蒐證?本文將系統性地帶你了解:言語暴力在台灣法律上的定義與判斷標準、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機制、如何蒐證以及如何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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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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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語暴力是什麼?定義與常見樣態完整說明
許多人心中有個疑問:「他只是嘴巴壞、說話難聽,這算『暴力』嗎?」答案是:完全算。台灣法律早已明確將言語攻擊納入家庭暴力的保護範疇。
(一)言語暴力的法律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怎麼說?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 2 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注意,這個定義明確包含了「精神上」的侵害——這正是言語暴力的核心所在。
- 家暴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將精神虐待的具體態樣列出,包括以下幾類:
- 言詞虐待(直接攻擊):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揚言使用暴力。例如——每次爭吵就大聲咆哮、動輒以死亡或傷害相威脅。
- 心理虐待(間接控制):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試圖操縱對方。例如——不斷否定伴侶的價值、讓對方懷疑自己的判斷力(「煤氣燈效應」)。
- 情緒勒索:利用威脅、罪惡感或恐懼來控制他人行為。例如——「你敢離婚就讓你一無所有」或「都是因為你,我才這樣」。
簡單說,只要言語或行為造成家庭成員在精神上感到恐懼、壓迫、羞辱,就可能落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你不需要有 身體傷痕,法律同樣保護你。
(二)家庭中常見的四種言語暴力樣態
言語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以下是四種最常見的家庭場景:
1.配偶間的言語霸凌
「他只是脾氣不好,但他還是愛我的」——這是許多受害者最常見的自我說服。然而,當伴侶長期以咆哮、羞辱、貶低自尊的方式對待你,「脾氣不好」已不再是藉口,而是一種系統性的精神控制。尤其在雙方經濟地位不對等的婚姻中,強勢一方往往以金錢作為籌碼,對另一方的付出百般嘲諷。
2.公婆或岳父母對媳婦、女婿的羞辱
婆媳問題長期是台灣婚姻的痛點。若公婆對配偶的另一半進行言語羞辱、人身攻擊或情緒勒索,且另一半(你的配偶)無法或拒絕居中保護,依據家暴法第 2 條,此類行為同樣納入家庭暴力的認定範圍。更重要的是,如後文所述,這也可能成為訴請裁判離婚的依據。
3.父母對子女的言語虐待
許多父母以「教育」為名,對子女施以持續性的批評、羞辱和恐嚇。「你是豬嗎」「怎麼這麼沒用」這類話語若成為日常,就是一種兒童虐待,會在孩子的認知與情感發展上留下難以抹除的創傷。
4.子女對年邁父母的言語凌虐
對長輩的言語暴力同樣構成家庭暴力,且在實務上往往因為長輩不願提告(怕傷害家庭和諧)而被低報。若你的父母正在承受這類傷害,可代為向主管機關通報。
2. 法律如何保護言語暴力受害者?
台灣針對家庭暴力(含言語暴力)建立了一套涵蓋民事、刑事雙軌的法律保護機制。
(一)民事保護令:三種類型、申請資格與流程
「保護令」是家暴法最核心的保護機制。它是法院發出的命令,可以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禁止騷擾、甚至強制遷出同住場所——換句話說,即使你們住在同一屋簷下,法院也可以命令對方搬走。
依據2023年11月最新修正版本,家暴法的保護令分為三種:
1.緊急保護令
處理最急迫的危險。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書面、口頭或傳真向法院聲請,被害人不能直接提出。通常在 4 小時內核發。適用情況:言語暴力伴隨威脅人身安全、或有立即危險的情形。
2.暫時保護令
法院在審理「通常保護令」期間,若認為有立即必要,可先核發的短期保護措施,效力持續至通常保護令生效為止。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或委託代理人代為聲請。
3.通常保護令
經法院正式審理後核發,保護期最長 2 年,期滿可再聲請延長。這是最完整的保護形式,可以涵蓋多項禁止命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跟蹤被害人、命令遷出住所、禁止接近特定場所(如學校、工作地點)等。
被害人若要自行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可向「居住地或加害人住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之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書,或撥打全台家暴專線(113)請社工協助。
2023 年修正重點補充:新增「禁止散布性影像」納入保護令類型;童年遭受家暴的成年被害人可申請戶籍查閱限制;同性婚姻姻親關係亦明確納入適用範圍。
(二)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適用條件
除了民事保護令,言語暴力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引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兩條路徑: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關鍵要件是「公然」二字——法律上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因此,純粹發生在夫妻兩人之間、沒有旁人在場的私下爭吵,通常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缺乏「公然」要件)。但若是在家人、朋友、鄰居、職場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被羞辱,就可能符合構成要件。
補充注意:2024 年 4 月 26 日,憲法法庭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宣告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要求各法院在個案中衡量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界線,依表意脈絡判斷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這意味著法官在認定上擁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2.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若加害人對外散布不實資訊,損害你的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最高 2 年)。
3.精神傷害能否主張刑法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保護的對象是「身體或健康」,而「健康」理論上包含精神健康。因此有人會問:若言語暴力導致我得了憂鬱症,能不能告傷害罪?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極難成立,原因如下:
- 需要精神科醫師出具診斷書,證明有可辨識的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英文縮寫:PTSD)
- 需要證明言語暴力行為與精神疾病之間存 在「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你的病是「因為他罵你」而來,而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這在法院審理上往往是最難突破的關卡
- 純粹的情緒壓力或不適感,不足以構成傷害罪
因此,對言語暴力的受害者而言,透過家暴法申請保護令、或以民法為基礎訴請離婚,通常是更有效率的法律途徑,而非直接走刑事傷害罪的路線。
3. 言語暴力如何保存有效證據?
無論是申請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還是訴請裁判離婚,打贏官司的關鍵都是「證據」。言語傷害不像肢體暴力會留下外傷照片,因此主動、及時的蒐證格外重要。以下是可以採集的幾類證據:
1.錄音或錄影
在台灣,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當事人為保護自己而自行錄製的對話(也就是你自己也在現場)通常具有證據能力,且不構成刑法竊聽罪(因為你本身是對話的一方)。建議在每次衝突發生時,盡量開啟手機錄音,並保留原始檔案(不要剪輯)。
2.文字記錄截圖
LINE、簡訊、Email 或其他通訊軟體中的謾罵、威脅、侮辱訊息,都是法院能接受的證據。記得截圖時要包含日期時間資訊,並上傳到雲端備份,避免手機遺失或被對方刪除。
3.人證
曾目睹或親耳聽見言語暴力的家人、朋友、鄰居,可以在日後出庭作證。即使他們不想出庭,也可以先請對方書寫陳述書並簽名,作為輔助佐證。
4.醫療與諮商紀錄
若言語暴力已對你的身心造成損害,立即就診心理諮商師或精神科醫師,並請醫師開立診 斷書,詳細記載你的症狀(如焦慮、失眠、憂鬱情緒)與就診原因。這份文件在申請保護令和離婚訴訟中都是重要佐證,也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
5.日記與事件記錄
以日記形式詳細記錄每次遭受言語暴力的時間、地點、具體言語、在場人員。雖然日記本身的證據力較弱,但配合其他證據使用時,可以建立事件的「連貫性」,讓法官看到這不是偶發事件,而是長期、系統性的虐待模式。

4. 言語暴力離婚判決
(一)以不雅字眼辱罵伴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丈夫多次以「妓女」、「是妓女呦,怎開口閉口都要錢」等嚴重不雅字眼辱罵妻子,並有作勢毆打的肢體威脅行為,造成妻子精神長期受創。
- 法院判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准予離婚。
(二)易怒、情緒控管不佳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夫妻於2000年12月6日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先生情緒常不穩定及暴躁易怒,每當一點小事不順心,即動輒對太太施以言語暴力之行為,也會沒來由的說「我恨你」,導致兩造於2009年6月起分居至今。太太曾搬出共同住所並尋求婚姻諮商,但兩造關係未改善。兩造於2012年4月14日就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達成調解,但婚姻關係仍無法維持。
- 法院判決:兩造難以回復共同生活, 均具可歸責性。從而,太太主張兩造婚姻發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
- 刑法 第277條
- 刑法 第309條
- 刑法 第31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
- 民法 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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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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