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重詐欺罪初犯會判多久?有機會緩刑嗎?律師來解答!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初犯會被關嗎?該不該和解?加重詐欺數罪合併會判多久?加重詐欺上訴會被判更重嗎?有機會緩刑嗎?以上疑問讓律師一次解答並帶你看加重詐欺罪判決幫你快速了解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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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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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加重詐欺初犯會被關嗎?
(1)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加重詐欺罪跟詐欺罪有什麼不同呢?讓我們來看看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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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使被害人出於遵守公權力要求及避免違法而遭受損失,行為人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個人財產權,也破壞了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需要以較重之刑罰處罰之。 -
「以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考量現今多媒體蓬發的社會狀況,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騙手段,往往造成更多民眾受騙,侵害社會的程度及影響社會的層面比單一次的詐騙要高,因此加重處罰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
因為多人共同行使詐欺手段,更容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中進而交付錢財。並因為加重詐欺組織化的犯罪行為分工明確,有行為上的斷點,導致檢警追查犯罪上的困難,因此需要以較重之刑罰處罰之。
另外並不是只有參與整個詐騙行為的人才會被以本條處罰,最常見的加重詐欺被告就是車手,也就是只要參與在詐騙行為之中,並大概知道詐騙行為的樣貌,就有機會涵蓋進入加重詐欺三人以上的範圍之內。
(2)是否有加重詐欺取財罪呢?
加重詐欺罪本就是為了取得他人財物而施行的犯罪行為,故於法院判決的用語上也有部分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稱呼之。
(3)加重詐欺罪刑期多長?加重詐欺數罪併罰判多久?
加重詐欺的刑度有多高?
依據刑法第339-4條的規定,加重詐欺罪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目前法院判決來說刑度大多是1年2個月或以上,因此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這種情況是沒有辦法以易科罰金代替服刑的,最好的處理方式會是爭取緩刑。
被害人很多的話加重詐欺罪可以合併判刑嗎?
加重詐欺罪往往被害人數眾多,但法院在判決上並不會直接以刑度去乘以被害人數,而是會數罪併罰,並分別宣告各行為之刑度,再依刑法第51條款定被告應執行之總刑期。
加重詐欺未遂怎麼處罰?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知道刑法上是怎麼定義未遂犯,所謂的未遂犯就是指已經著手施行,但還沒有完整的完成犯罪行為。
套用在加重詐欺罪中,舉個常見的例子就是詐騙集團在詐騙被害人時,被害人並未上當,並且未將錢財匯款或是交付給詐騙集團,這種情況通常會成立詐欺罪的未遂犯,而依據刑法第25條得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處罰。
2. 我是加重詐欺罪初犯該怎麼辦?加重詐欺和解有機會緩刑嗎?
(1)加重詐欺罪初犯怎麼辦?
在實務上來說,初犯的確會一定程度的影響法官的判斷以及最終的結果,但不代表初犯罪行就一定會比較輕。因為隨著案件情況、犯後態度、是否和解以及法庭陳述等而有所增減,因此如果您是案件的初犯,會建議盡快尋找詐欺案件專業的律師協助您規劃訴訟的進行以及是否和解。
(2)加重詐欺怎麼爭取緩刑呢?和解有幫助嗎?
加重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沒有辦法藉由和解使告訴人撤告,藉以免除相關的刑事責任,因此爭取緩刑會是加重詐欺被告非常重要的事情。
得以緩刑的被告,是指所犯之罪判決刑度在兩年以下,並且沒有犯罪前科;或者雖然有犯罪前科,但已經執行完畢且5年內沒有再故意犯罪之人。
因此如果您在本次犯罪之前沒有前科,就會建議立刻尋求律師的協助,因為加重詐欺罪的量刑會隨著案件情況、犯後態度、是否和解以及法庭陳述有還有案件事實而有所增減。且就算刑度落在可以給予緩刑的區間,法官仍會視被告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緩刑,這部分若有專門處理詐欺案件的律師協助,就會更有機會能成功爭取!
(3)加重詐欺上訴會被判的更重嗎?上訴三審是可以的嗎?
加重詐欺上訴會被判決的更重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法院不能判決較一審判決還重的刑度。但如果是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檢察官為了求處更重刑度而上訴者,就不在這個限制內了。
加重詐欺上訴三審是可以的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加重詐欺罪並非不得上訴三審法院的案件,故原、被告如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意,皆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因為上訴第三審法院,需要原判決違背法令,也就是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才得以進行上訴;且第466-1條亦規定上訴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故如您對於二審結果不滿意,建議您於知悉判決結果時,立即洽詢詐欺專業律師進行協助!
逮捕
現行犯逮捕轉送臨時庭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法官決定
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檢察官傳喚
檢察官傳喚開庭並決定是否起訴。
起訴
如果有犯罪嫌疑將被起訴
判決
法院下達判決。
3. 被告加重詐欺罪的注意事項
- 保全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
- 找刑事律師諮詢或是委任律師
- 確認無法爭取不起訴或無罪時盡快與被害人和解
- 刪除對話紀錄
- 照著詐騙集團的劇本跟警察或是檢察官說明
- 與其他集團成員串供
4. 律師帶你看加重詐欺罪判例
(1)一、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2號判決
被告假冒健康保險局人員、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員、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及特偵組檢察官等多種身份,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被告謊稱被害人的身分證及健保卡遭人盜用,涉及冒領健保補助、冒名開設銀行帳戶、參與擄人勒贖等重大刑事案件,甚至可能被通緝收押。被告進一步威脅,要求被害人提領帳戶內180萬元,並交付法院進行公證,否則將面臨收押處分。最終,被害人信以為真,遭騙取180萬元。
後法官以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構成加重詐欺罪,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
本案中,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易信」進行高度組織化的犯罪活動,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集團採用層層轉手的方式隱匿犯罪所得的真正去向,形成了一條隱密且難以追查的金流鏈條。其組織架構明確,分工細緻,展現了現代詐欺犯罪的專業化程度。 該犯罪集團的主要作案手法是由車手假冒被害人熟人的名義,設計一場看似可信的騙局。在本案中,車手透過通訊軟體與被害人戊聯 繫,偽裝成其熟人,並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提出借款請求。由於該手法具備一定的欺騙性和說服力,成功誘使被害人匯款至犯罪集團指定的金融帳戶。 此後,犯罪集團內的另一關鍵角色,負責統籌與管理金融帳戶提款卡的收取與分發的丙。這些人頭帳戶通常是以假名或透過不知情人士開設,旨在減少被追查的風險。丙○○將這些提款卡分配給車手後,便由車手執行具體的提領任務。 當車手成功提領帳戶內的款項後,這些資金不會直接交至主犯手中,而是按照犯罪集團事先設計好的金流路徑,逐層轉交給上游成員。每一層的轉交環節都是刻意安排的,目的在於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資金最終的去向,增加執法機關追查的難度。
在整個詐欺過程中,主犯「木村」與其團隊對各個環節的操控精確到位,從誘騙被害人匯款到資金隱匿,步步為營,展現了集團化犯罪的規模與複雜性。然而,也正是由於該集團試圖掩蓋犯罪行為,導致其內部信息被執法單位逐步掌握。警方在車手蔡智翔進行其他提領行動時,當場查獲相關證據,成為揭露整個犯罪鏈條的重要突破口。
最終分發提款卡的車手被依加重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而提領款項的車手亦被依加重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8條
- 刑法 第41條
- 刑法 第339之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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