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初犯會被關嗎?律師:小心詐欺未遂犯也會被罰!
詐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詐欺罪刑責有多重?詐欺罪初犯會判得比較輕嗎、有機會不被關嗎?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需要哪些證據、追訴期又有多久呢?本文中律師將分享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責及提告流程,教你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並用判決讓你更了解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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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更新
鍾欣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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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要被騙就是詐欺嗎?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刑法詐欺罪有什麼類型?
詐欺罪的法源依據主要為刑法第339條至第341條的內容,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在條文中,法律是如何定義詐欺罪,以及不同行為分別會成立什麼樣的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一個人有意圖以詐術的方法,讓他人因此相信虛假資訊,進而導致他人將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給詐欺者時,就可能構成普通詐欺罪。
收費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有人意圖使用不正當的方法,從收費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時,便構成這項罪名。至於什麼東西算收費設備?像是拿假幣丟到自動販賣機、洗衣機等機械狗買物品或是服務,或是拿假鈔向零錢機兌換銅板,拿偽造的提款卡領取錢財藉此獲得他人財物,都有可能算是收費設備詐欺。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假如今天到ATM,設定提款金額為5000元,卻吐出8501元,確認交易明細後發現帳面存款只減少5000元,這時你會不會想著自己發財了,開心地把多吐出來的錢拿走?但要是真的把多出的錢才取走的話,就算是用不正當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上取得財物,而有觸犯刑法的可能!
電腦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倘若在網路上不小心進入某些惡意網站,可能會導致電腦被植入病毒,並竊取信用卡資料,導致之後帳單出現不明款項。若希望追究此事,便可以考慮以電腦設備詐欺罪提告。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有「冒用公家機關或公務員身份詐欺」>>例如假扮檢察官或是警察向被害人索取錢財、「以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在網路散播詐騙廣告、「三人以上的共同詐欺行為」或「運用電腦合成方法製作不實影像」等情形,法院就有機會以加重詐欺罪論處。
準詐欺罪
刑法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使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辨識 能力不足者犯下詐欺罪,仍然會被判刑。所以千萬別以為自己不出面,讓其他人代為行使詐欺行為就沒事,依然會被法律處罰的!
(2)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詐欺罪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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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
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詐術」。 -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處分財產
被害人是因為加害人所施用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例如誤信兒女被綁架、相信虛擬的男女朋友、帳戶有問題被凍結等而匯款給詐騙集團。 -
取得財產和損失財產間有關聯
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需與被害者所損失的財產有直接關聯性。因此如果財物交付的時候並不是基於加害者之詐術內容,而是出自於其他考量,或是自始至終均未因為相信詐騙集團其所言為真,縱使最終受到財產上損失,也不會使詐騙集團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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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不法意圖
在法院上,若要構成詐欺罪,就必須確認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有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的意圖。 -
行為人有心態故意
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看到這邊的主觀要件,有些人可能會問:「車手只是代為跑腿,這樣算是有不法意圖或故意心態嗎?」
事實上,在大多數的判決中,車手都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一員而被判處詐欺罪。因為車手的工作大多具有「輕鬆且高報酬」的性質,在政府大力宣導,且主流媒體頻繁報導的狀況下,多數人都不會輕信會有這種天上掉下來的午餐。而過去 也有案例是一名完全不知情的員工,僅是遵照公司指示到ATM提領金錢,最終仍被判決1年有期徒刑。
所以若在法庭主張自己是「被騙去當車手」時,大多法院都不會採認這樣的說法。所以呼籲大家提高防備意識,千萬別以為自己終於找到一份輕鬆賺錢的好工作,但其實已經踩入犯法的陷阱中。
2. 被騙了該怎麼辦?詐欺罪的提告流程看這邊!
蒐集證據
蒐集所有與詐欺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文字訊息、通訊紀錄或銀行交易紀錄等,這將有助於證明被告的詐欺行為。
尋求律師幫助
律師可以評估案件,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和合法的依據提告,還能協助起草相關的法律文件,並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程序。
報案或提出告訴
到事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提出檢察官提出詐欺罪的告訴。
展開調查
提供檢察官或檢方他們需要的資料、文件和證詞,並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
法院審理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記得在法庭上保持冷靜和誠實,並確保證詞與你之前提供的陳述和證據相符。
3. 詐欺罪會被關嗎?刑期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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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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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設備詐欺罪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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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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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設備詐欺罪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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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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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詐欺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邊特別提醒大家,「收費設備詐欺罪」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普通詐欺罪」、「電腦設備詐欺罪」和「加重詐欺罪」則可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不只會被抓進去關,也是要付罰金的哦!
另外,基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若行為人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又或者是洗錢防制法,則其量刑將會以特別法的規定作為判斷基準。
(2)詐欺罪是否可以撤告?跟被害人和解有用嗎?
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被稱作詐欺公訴罪,亦即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就會主動開啟偵查程序,即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願再追究而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那既然如果無法撤告的話,還有與被害人和解的必要嗎?這部分是需要審慎討論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若順利與被害人和解,會比較有機會讓法院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或是緩刑的處分,所以若不希望留下前科,可以與律師討論後,決定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展現反案後的悔意。
(3)詐欺罪的追訴期
由於不同詐欺罪之間的刑期各異,因此也會有相應不同的詐欺追訴期:
- 20年
加重詐欺罪、電腦設備詐欺罪、普通詐欺罪、準詐欺罪 - 10年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 5年
收費設備詐欺罪
犯罪行為發生後,若過了上述規定的時間,檢察官與被害人就不得再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時效。
4. 成為詐欺罪被告時的注意事項
- 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 保存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
- 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不願意展現悔意
5. 律師帶你看詐欺罪判決案例
(1)不還錢是否有機會構成詐欺罪?
這部分目前實務見解比較分歧,因為多數檢察官認定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並非刑事詐欺罪所函攝,並有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跟民事訴訟等方式可以處理。
但有一種常見的欠錢不還的狀況是比較容易有觸犯詐欺罪的情形,也就是約定投資且有簽署契約的情形。在這種案例之下,通常詐欺行為人在拿到投資款項後因為種種原因並未真實進行投資,或是並沒有將全數款項用於約定的投資事項之上,這時投資人就有空間以民事訴訟、支付命令,甚至詐欺罪等方式進行金錢的追討。
但也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有時以民事訴訟或是支付命令等方式 進行追討其速度有可能較刑事訴訟簡便、快速,因此建議在提出訴訟之前可以與詐欺案件專業律師,或是同時具有債務催收專業的律師進行討論之後,再選擇提出求償的方式。
(2)只是提供銀行帳戶,為何同時觸犯詐欺罪和洗錢罪?
在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知道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匯款,將會被認定成幫助詐欺行為。然而,為什麼在某些案例中,提供帳戶也會同時觸犯洗錢罪?
這是因為2016年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上線後,洗錢行為態樣包含了「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等。而詐騙集團為了避免被追緝機關追蹤到金流,往往以各種方式,掩蓋不法所得的流向,個人所提供的帳戶也正是在幫助這樣的行為。此外,在過去的判決裡,也認為這樣的行為算是詐欺罪的幫助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洗錢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所以無論再怎麼缺錢,也別把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惹上牢獄之災。
(3)買衣服卻送來空氣,是否構成詐欺罪?
有時若想撿便宜,私人販賣的商品售價會較各大電商平臺低一些,消費者往往趨之若鶩。然而,若設定匯款後取貨,卻遲遲未收到商品,或取貨時只拿到一個空殼,這樣的情況能不能提告詐欺罪呢?
過去就有人曾經在FB社團販賣釣魚相關用具, 以私訊和買家談妥,買家也匯款之後,因為始終未收到商品而提起告訴。雖然在偵查期間,被告已經和被害人和解,但最終仍被判處拘役拾伍日,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若不想坐牢的話,就得上繳15000元給國庫,足足是詐騙所獲金額的兩倍以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4)新形態的「三方詐騙」,有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除了前面提到的買家受騙外,賣家有時候也會遇到俗稱「第三方詐騙」的情況。
根據新聞報導,「第三方詐騙」、「三角詐欺」就是先在社群網站註冊帳號,扮演「假賣家」刊登盜取賣家販售商品圖照,等買家下單後,再扮演「假買家」向賣家訂貨,藉此獲得賣家金融帳號,提供給買家匯錢。等到買家向賣家付款後,賣家就會將商品寄到詐騙者的手上。同時,無辜的賣家還需要背上「不出貨」的黑鍋。
但也別以為只要不提供自己的帳戶就不會被抓到,警方依然可以依靠通訊的IP位置等資訊找出當事人。此外,如果使用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不特定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詐欺取財犯意,還可能會被以加重詐欺罪論處,負擔更重的刑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74條
- 刑法 第335條
- 刑法 第339-1條
- 刑法 第339-2條
- 刑法 第339-3條
- 刑法 第339-4條
- 刑法 第341條
- 刑法 第342條
-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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