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起訴≠無罪!掌握這些關鍵,再議勝算大增!
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些案件可能會透過民事賠償來達成刑事不起訴。但許多人對於不起訴的具體情況仍感到困惑:究竟在什麼條件下會出現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送達?本文將由專業律師完整回答不起訴處分的疑問進行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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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更新

鍾欣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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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不起訴?
當刑事偵查完畢,檢察官在評估過後,若認為被告並無犯罪證據或認為不定罪更符合社會的正義,則可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此舉象徵著該案件暫時的結束。
(1)不起訴的決定權在誰手中?
起訴與否不是由法官,而是由檢察官決定的!在判斷是否提起公訴時,檢察官的決定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基於對相關證據的詳細審查。當被告未達到犯罪嫌疑的標準時,或當案件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條件,檢察官才會決定不予起訴。關於不起訴的具體原因,將在文章後半部分由專業律師解釋和分析。
(2)不起訴的種類
絕對不起訴
在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中,「絕對不起訴」的概念指的是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某些情況下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列出了多種情況,其中任何一項符合都將直接導致絕對不起訴的處分。以下是這些情況的詳細說明:
- 如果被告的相同案件之前已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業經確定。
- 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過去。
- 被告已被大赦。
- 如果犯罪行為所依據的法律已被廢除,例如通姦罪的廢除。
- 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人撤回了告訴。
- 被告確實已經去世。
-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例如軍刑法的情況。
- 法律規定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免除刑責,如刑法第24條所述的避難過當。
-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例如無法找到足夠證據證實嫌疑人有罪的情況。
- 根據刑法第18、19、21、22、23、24條,某些特定的人群或行為不罰,包括:
- 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判斷力的人。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行為,如警察執行任務時使用必要的暴力。
-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例如醫生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必要醫療操作。
- 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的合理防衛行為,比如遇到危險事件時,動手以保護自己或他人 。
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指的是檢察官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的決策。這類決策較為主觀且具酌情性。根據刑法第57條,檢察官會考慮諸如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時受到的刺激、以及其犯罪態度等因素,從而決定是否對一些輕微的犯罪,以及無法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的案件是否不起訴。
與「絕對不起訴」的明確法律條文不同,「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較為主觀,因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常見於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包括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和過失傷害等輕微刑事犯罪。即便如此,對於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如果感到不滿或認為處理不公,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聲請再議,爭取重新審視案件,以期正義得以伸張。
(3)什麼時候會確認不起訴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一經確定後將立即生效,除非出現新的事實或證據,或存在得為再審之原因,否則該處分將不會改變。被告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除非告訴人對此決定提出再議,否則該案件將不會被送至法庭進行審理。然而,接到不起訴處分書並不意味著被告就穩了,因為一旦原決定提出再議,不起訴處分有可能還有變數。
(4)查詢不起訴決議書的方法有哪些?
基於不起訴處分書不公開原則,所以公眾無法透過網路查詢,也無法透過線上系統檢視或參考他人的不起訴處分。許多提告者 在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時,常感到困惑或質疑檢察官提出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卻不知如何應對這種情況。為此,當事人如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感到困惑或有異議,建議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本文末尾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為解開你心中的法律疑難而設,歡迎利用我們的專業知識來釐清任何疑惑。
2. 什麼是不起訴再議?
「不起訴再議」程序雖然可能耗時並需要耐心,許多人可能因為擔心程序繁瑣而選擇放棄。然而,如果告訴人在接到不起訴處分後,認為原調查未盡詳細,並感到有必要重新檢視案件時,便可以提出再議聲請,要求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再次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如果再議過程中發現初次調查有遺漏或錯誤,可以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並重新調查;如果再議發現無新證據或理由支持改變原判,則可決定駁回再議聲請。這一流程提供了一條法律途徑,使得當事人有機會尋求更公正的審理。
(1)再議聲請該如何進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定,當告訴人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若對此結果有異議,他們有權在10天內向原審檢察署提交再議聲請,表達不滿意見。此後,原檢察官將重新審查案件,或可將再議請求上報至上級檢察機關,如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告訴人無需擔心原檢察官審理可能引起的偏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 條第4項的條文,如果原檢察官評估再議請求無合理根據,該案件還會被提交至上級檢察署,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復核。在此過程中,如果上級檢察長認為必要,亦可指派其他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或審查,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法律程序的透明度與公正性,讓告訴人能夠在感到不公時,有機會尋求公正的審理。
(2)依職權再議是什麼?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當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由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告訴人有權提出再議的聲請,應當考慮其意見以決定是否重新審理。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案件可能僅有告發而無告訴人存在,此時便無人可提起再議。
為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特別是在涉及重罪,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的有期徒刑案件中,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明確規定,若無人提出再議,原審檢察官應主動將案件送達直接上級檢察署,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職權再議,並應通知告發人。。此舉不僅確保了案件的嚴謹審查,也保障了告發人被告知案件進展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的處理更為審慎,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得到充分體現。
(3)再議發回續查並重新起訴的機會有多大?
不起訴再議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交的再議聲請狀的內容決定,因此精心準備再議聲請狀至關重要。當事人在撰寫再議聲請狀時,需詳細列出申請再議的具體理由,這包括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忽略的重要資訊」及「偵查過程中的不完整之處」。此外,為了增加再議成功的可能性,最好能夠「提供新的證據」以支持再議請求,這些證據將作為檢察官重新評估案件的參考。透過這樣的方法,告訴人可以更有效地推動法律程序,並有望達到期望的法律結果。
(4)不起訴再議的審理結果需多久才會知道?
當提出不起訴再議聲請後,案件將提交至高等檢察署進行審理。一般來說,告訴人需要等待數個月的時間才能收到檢察署提供的審查結果。如果再議請求被接受並撤銷原不起訴決定,案件將被發回地方檢察署進行進一步調查和準備開庭;相反,如果再議被高等檢察署駁回,過去的做法允許告訴人在10天內透過委任律師或自行提交理由狀,向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由法官做出裁判。
不過,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自2023年5月30日起,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現在有權在接到處分書後的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這一變化為告訴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選項,以尋求正義和法律裁決。
(5)不起訴處分在何種狀況下不允許再議?
不起訴處分在某些情形下是不允許再議的,以下是兩個典型情況:
- 若接受不起訴處分的是告發人而非告訴人,由於告發人本身並不具有告訴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他們無權對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聲請。
- 如果不起訴處分是在告訴人的同意下由檢察官作出,例如緩起訴,那麼告訴人也無權對該決定提起再議。
以上是不起訴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不起訴處分等還有其他疑慮 ,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8條
- 刑法 第19條
- 刑法 第21條
- 刑法 第22條
- 刑法 第23條
- 刑法 第24條
- 刑法 第5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5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5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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