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訴期完整指南:刑法時效規定全解析
追訴時效就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發生後,這個法律時鐘就開始倒數;期限一到,國家對該犯罪的追訴權就「消滅」,檢察官不得起訴,法院也必須判免訴。本文中律師將詳細說明追訴期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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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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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追訴期?
在台灣的刑事法律世界裡,有一個無形的時鐘默默滴答,它叫做「追訴權時效」(又稱「追訴期」)。它的規則很殘酷也很明確:國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對犯罪者提起訴訟,一旦時間到,就算手握鐵證,司法也只能作罷。
簡單說,追訴時效就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發生後,這個法律時鐘就開始倒數;期限一到,國家對該犯罪的追訴權就「消滅」,檢察官不得起訴,法院也必須判免訴。
追訴時效 的本質是「督促機制」——它逼迫國家在期限內積極偵查、迅速起訴,不能拖拖拉拉讓案件爛在抽屜裡。若國家怠慢,時效屆滿就是法律的懲罰。正因如此,受害者務必及早報案、積極配合偵查,因為偵查進度有時也會影響追訴能否趕在時效前完成。
追訴時效絕非在「縱容犯罪」。它是法律在正義追求與現實限制之間,劃下的一條殘酷但必要的界線。越嚴重的罪行,時效就越長——最嚴重的甚至根本沒有時效限制。
(一)刑法第80條:四種時效期間一次看懂
2019 年重大修法:刑法第 80 條新增但書——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追訴時效不受限制)。這意味著,只要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如殺人罪),追訴期永久不消滅,國家可在任何時間追訴。
(二)追訴期時效的起算與停止
1.時效從何時開始起算?
追訴時效的起算點,依犯罪類型而有所不同:
| 犯罪類型 | 起算點 | 說明 |
|---|---|---|
| 即成犯(一般犯罪) | 犯罪行為完成時 | 傷人、竊盜、詐欺等,行為結束即起算 |
| 狀態犯 | 犯罪行為成立時 | 例如偽造文書,文書完成即起算 |
| 繼續犯 | 犯罪行為終了時 | 例如持續拘禁他人,從被害人獲釋才起算 |
2.追訴時效停止
依刑法第 83 條,在以下情況發生時,追訴時效會「停止進行」,不再計算:
- 檢察官對嫌疑人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判後,時效停止。
- 依法通緝中:嫌疑人逃匿被通緝,時效停止(但有上限,見下方)。
- 依法停止偵查:因法定事由(如等待司法協助)停止偵查時,時效隨之停止。
時效停止的期間不是無限的。若停止原因所經過的期間,已達法定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該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鐘繼續走。這是 2019 年修法將原本的「四分之一」延長為「三分之一」的用意——防止嫌疑人藉棄保逃亡、拖長通緝時間來規避追訴。換算舉例:若原本時效為 20 年,通緝停止的上限就是 20 × 1/3 ≈ 6 年 8 個月;逃亡超過此期間後,時鐘自動重啟繼續走。
(三)過追訴時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1.起訴前: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若追訴時效在案件送交法院前就已屆滿,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2 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這不是選擇,而是法定義務。就算嫌疑人坦白認罪、罪證確鑿,一旦時效過了,程序就在這裡終止。
2.案件已起訴:法院諭知免訴判決
若時效在審判過程中屆滿,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2 款,必須諭知「免訴判決」。這意味著法院不進入實體審查(不判有罪無罪),直接從程序上結案。
2. 追訴期常見問題 FAQ
(一)追訴時效和「告訴期」是一回事嗎?
不是。追訴時效是「國家」對犯罪追訴的有效期限;告訴期則是「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限。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需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喪失告訴權。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殺人、強盜)則由檢察官主動偵查,被害人不提告也可追訴,但追訴時效仍有限制。
(二)犯罪者在被追訴時效內死亡,還能繼續追訴嗎?
不能。犯罪者死亡後,刑事追訴即告終止(犯罪者死亡是法定免訴事由之一)。刑事責任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移給繼承人。但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可向其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主張。
(三)殺人罪真的沒有追訴時效嗎?
是的,但有條件。依 2019 年刑法第 80 條修正但書: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時效不受限制」。也就是說,殺人罪(因罪行導致被害人死亡)沒有追訴時效,可在任何時間追訴。但 2019 年前發生的案件依從舊從輕原則,仍有時效限制。

(四)有人一直逃亡通緝,追訴時效難道不會永遠停住嗎?
不會。刑法第 83 條明定,通緝停止時效的期間有上限——不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超過此上限後,時效繼續走,不因通緝而永久暫停。這就是為何逃亡 25 年後,追訴時效仍能屆滿。
(五)追訴時效過了,被害人還能求償嗎?
可以分開討論。刑事追訴時效屆滿後,被害人確實無法再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獨立的時效(一般為 2 年,從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長 10 年),且不受刑事追訴時效影響。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確認民事求償期限是否仍在。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80條
- 刑法 第8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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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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