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現行犯指南:通緝犯逮捕要件一次看懂
如果親眼目睹一場搶劫,你敢上前抓人嗎?法律上,你真的有這個權利。但知道「可以抓人」只是第一步;如果你不知道「怎麼抓才合法」、「抓到之後能不能搜身」,一個善意之舉可能讓你反而吃上官司。這篇文章將帶你理解台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逮捕」的完整規定:從逮捕與拘提的區別、執法者的3種逮捕情境、公民逮捕的3步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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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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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是什麼?跟拘提有什麼不同?
(一)什麼是逮捕?
許多人以為「逮捕」只是警察的工作,與普通人無關。但台灣法律有一條讓許多人驚訝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不論是誰,只要遇到現行犯,都可以直接逮捕(「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你作為普通公民,擁有和警察一樣的逮捕現行犯權力。這種權力在台灣法律中稱為「公民逮捕」或「私人逮捕」。
然而,這項權力並非無邊無際。法律對於「什麼算現行犯」「誰能搜身」「抓到人後怎麼辦」都有嚴格規定。弄清楚這些,你才能在正義與法律之間走出一條正確的路。
(二)逮捕與拘提的差異
「拘提」是指在特定期限內,強制限制已知嫌疑人的自由,目的是將他押解到指定地點(通常是法院或檢察署)接受訊問。
拘提最典型的使用場景是:檢察官或法院已經對嫌疑人發出傳票,但他沒有正當理由缺席。此時,執法人員持拘票(一種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的執行文件)前往執行。沒有拘票,原則上就不能執行拘提。
逮捕和拘提的差異如下:
- 有無令狀:逮捕(面對現行犯或通緝犯時)原則上不需要令狀;拘提必須持拘票執行。
- 發動對象:逮捕主要針對通緝犯、現行犯,以及到場後被認定有羈押必要的被告;拘提可以針對被告甚至證人,目的是強制他們到場配合。
- 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拘提後必須盡快解送,若 24 小時內無法送達指定地點,必須先送至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確認身份。這個 24 小時的上限是保護人民免於長期羈押的重要機制。
簡而言之:拘提是「已知對象不來才強制帶到」,逮捕是「緊急情況下直接扣押」。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程序的急迫性與令狀的有無。
2. 什麼情況下可以逮捕對方?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三類對象可以成為逮捕目標。
(一)通緝犯:已公告在案的在逃人士
「通緝」是司法機關向社會公告「此人正在逃避司法程序」的正式手段。一旦通緝令發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框架下採取行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這裡有一個重要細節:「利害關係人」這個詞在實務上被相對廣泛解讀,包含犯罪被害人及其關係人。但即便成功逮捕,也必須立即移送司法單位,不得自行拘禁。
(二)現行犯、準現行犯
這是公民逮捕最核心、也最常見的場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此外,法條還列出了「準現行犯」(Quasi-Flagrant Offender)的兩種狀況,在法律效果上與現行犯相同。
1.現行犯:犯罪當場
「現行犯」是最容易判斷的情況——犯罪行為正在發生,或犯罪剛結束就立刻被發現。時間緊密、人贓俱獲。
舉個具體例子:你走進路邊商店,親眼目睹一名男子正把收銀台的零錢塞進口袋;或是你在街上看到有人剛搶了旁邊路人的包包,被害人立刻大喊。這種「 時間零誤差」的當場目擊,就是標準的現行犯狀況。
- 法律效力:依法,任何人(不問警察或一般民眾)都有逮捕的權力。
2.準現行犯:依外在跡象合理推測的準犯嫌
「準現行犯」雖然你沒有直接目睹犯罪,但基於以下兩種外在跡象,法律允許你合理推測此人即是犯罪人,並賦予與現行犯相同的逮捕效力(刑訴法第8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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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一:被路人持續追呼為犯罪人者。例如:你在巷口聽到被害人邊跑邊大喊「抓賊!那個人偷了我的錢包!」,並指向前方一名正在逃跑的人。即使你沒親眼看到行竊過程,這種「被追呼」的情況,在法律上構成準現行犯的認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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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二:身體、衣物或所持物件上有明顯犯罪痕跡、持有兇器或贓物,顯然可疑者。例如:你看到一名路人衣服上有鮮血,手上持有一把刀,從公寓門口跑出來。雖然沒人追他,但外在跡象高度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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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提醒:準現行犯的判斷必須基於客觀、合理的外在跡象,而不是主觀臆測或種族外貌。如果你的判斷事後被認定沒有合理基礎,可能面臨妨害自由或強制等刑事責任。
(三)羈押前的被告:訊問後發現的高風險對象
這類逮捕發生在司法程序內部,不涉及一般民眾。情境是:嫌疑人自行到場、自首,或經傳喚來到後,檢察官在訊問中發現此人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串供等羈押必要,於是先執行逮捕,再向法院聲請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了4種緊急情況下可由執法人員無票逕行拘提的情形,包括:共犯嫌疑重大、脫逃中、盤查逃逸、重罪有逃亡之虞。值得注意的是,2020 年的修正新增了第三項:執行逮捕時必須立即告知當事人及其家屬,有選任辯護人到場的權利。這是保護人身自由的重要程序保障。
3. 真的遇到犯罪現場,逮捕對方要注意什麼?
(一)公民逮捕流程
確認面對的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後,以下是完整且合法的操作流程:
1.確認符合現行犯要件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冷靜確認你所面對的對象是否真的符合上述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定義。切勿僅憑臆測或沒有直接客觀證據就貿然行動。一旦認定有誤,你的「逮捕」就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或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2.在合理範圍內予以制止
確認對象後,評估你自身的體能、周遭環境,以及對方是否具有危險性。你可以在不使用過當暴力的前提下,將現行犯制服或阻止其逃跑。
重要原則:所有行動必須在「制止犯罪」和「保存證據」的必要範圍內,不可以情緒化或洩憤式的行為超越必要限度,否則可能另外觸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若對方持有武器,立即撥打110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3.立即移交——轉送司法警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沒有偵查權限的私人逮捕現行犯後,必須「立即」將人犯送交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立即」的標準在實務上被嚴格解釋:任何不必要的延誤,都可能讓你的合法逮捕行為,演變成 妨害自由罪。
(二)逮捕的注意事項
1.逮捕後不能搜身
你成功制伏了現行犯,下一步想查看他身上有沒有兇器或贓物。你能動手搜嗎?
- 答案是:不行。逮捕和搜索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強制處分,它們的授權來源不同,限制也不同。
2.違反保護令可以逮捕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既然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且行為正在發生(或剛發生即被發現),在場的家庭成員符合「不問何人」的逮捕主體,可對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人進行公民逮捕。
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也授予到場警察在緊急情況下的無令狀逮捕權,與刑訴法第88條形成雙重法律依據,強化了警方在家暴現場的執法效率。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8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9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9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3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31-1條
- 刑法 第277條
- 刑法 第302條
- 刑法 第304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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