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訴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條件與注意事項!
我國採用雙軌制的起訴制度。除了檢察官提起的「公訴」外,受害者也可以選擇「私人訴追」的方式。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簡單來說,這是一種讓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不需要等待檢察官的決定,被害人可以主動尋求司法救濟。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相關的法律條件、程序步驟,以及在進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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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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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訴制度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當犯罪事件發 生時,被害人除了可以選擇告訴外,還能透過自訴制度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賦予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利。
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讓被害人能夠主動參與司法程序,不必完全依賴檢察官的判斷。當被害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直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一)自訴與告訴的根本差異
許多人常常混淆自訴與告訴的概念,但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告訴是指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的發生,以及指出犯罪行為人的身份,請求國家進行追訴。
在告訴程序中,被害人的角色主要是提供資訊。檢察官會進行犯罪偵查程序,對特定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證據蒐集與調查。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分,就會提起公訴,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相對地,自訴是由犯罪被害人進行私人訴追。被害人不需要經過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提起自訴,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院必須進行審理。
在責任分配上,兩者也有明顯差異。公訴案件中,檢察官負責對被告的犯罪提出證據及說理,使法院認定被告犯罪。而在自訴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必須自己承擔舉證及說理的責任。
(二)自訴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地位
自訴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佔有重要地位,它與公訴制度相輔相成,形成完整的刑事追訴體系。這種雙軌制的設計,體現了現代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重視。
從司法程序的角度來看,自訴制度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補充機制。當檢察官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或不願意提起公訴時,被害人仍然可以透過自訴途徑尋求司法救濟。
這項制度也反映 了刑事訴訟法的民主化趨勢。它不僅保障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增加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近性。被害人可以更直接地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必完全依賴國家機關的判斷。
(三)犯罪被害人的自訴權利
犯罪被害人享有的自訴權利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這項權利讓被害人在面對犯罪時,有更多的選擇和主動權。被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決定是否要行使自訴權。
自訴權的行使範圍涵蓋多種犯罪類型。不過,並非所有犯罪都適用自訴程序。法律對於可以提起自訴的犯罪類型有明確的規範,主要集中在一些特定的犯罪範疇。
對於被害人而言,自訴制度提供了幾項重要的法律保障。首先,它確保了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讓被害人能夠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其次,它賦予被害人更大的程序控制權,可以自主決定訴訟策略和進行方式。
然而,行使自訴權也意味著承擔相應的責任和風險。被害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舉證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自訴。因此,在決定是否提起自訴之前,被害人應該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犯罪偵查要求。
2. 自訴提起的條件與司法程序規範
了解自訴的適用範圍和程序要求,是成功行使自訴權的關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制度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和嚴格的程序要求。犯罪被害人在決定提起自訴前,必須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以及所涉及的犯罪是否屬於可自訴的範圍。
此外,自訴程序從提起到審理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被害人需要準備完整的自訴狀,並委任律師代理進行後續程序。了解這些起 訴條件和程序規範,有助於被害人做出正確的法律選擇。
(一)適用自訴的犯罪類型與範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只有犯罪的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自訴。這項規定明確限制了自訴的主體資格,確保自訴權不被濫用。
自訴主要適用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這些犯罪包括:
當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已死亡時,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代為提起自訴。這項規定保障了無法自行行使權利者的法律救濟途徑。
告訴乃論之罪的自訴條件
告訴乃論之罪有其特殊的自訴規定。這類犯罪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將喪失告訴權。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包括妨害風化、妨害名譽等犯罪。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檢察官已開始偵查,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仍可提起自訴。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23條但書的特別規定,給予被害人更多的救濟選擇。
檢察機關不起訴後的自訴權
當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處分後,被害人可以選擇提起自訴作為救濟途徑。這項權利讓被害人在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其他理由不起訴時,仍有機會尋求司法救濟。
不過,被害人必須注意,同一案件 經檢察官開始立案偵查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是例外情況,直接被害人仍可提起自訴。

(二)自訴的起訴要件與立案偵查
提起自訴必須滿足嚴格的起訴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規定,自訴人必須提出正式的自訴狀,並且內容必須完整記載相關事項。
自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
- 被告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 犯罪事實:詳細描述犯罪經過和相關證據
- 法條依據:明確指出被告所犯的法條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明確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這項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確保自訴程序的專業性和正確性。沒有委任律師的自訴案件,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自訴狀後,會進行形式審查和立案偵查。如果自訴狀內容完整且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將正式受理並開始審理程序。
(三)自訴程序的完整流程
自訴程序從提起到結案有其完整的流程。首先,被害人必須委任律師準備自訴狀,確保內容符合法定要求。律師會協助整理相關證據,並確認起訴條件是否完備。
提起自訴後,法院會進行程序審查。審查通過後,法院將通知被告並開始審理程序。整個流程包括:
- 準備階段:委任律師、準備自訴狀和相關證據
- 提起階段:向法院遞交自訴狀,等待受理
- 審理階段:法院開庭審理,進行證據調查
- 判決階段:法院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配偶不得提起自訴。這項限制反映了法律對家庭倫理的考量,避免家庭內部糾紛透過刑事程序解決。
自訴程序雖然給予被害人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但也伴隨著相當的法律風險和程序負擔。被害人在決定提起自訴前,應該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3. 犯罪被害人進行自訴的實務建議與風險評估
犯罪被害人在決定是否提起自訴前,需要仔細評估自身的證據蒐集能力與法律知識。自訴最大的優勢在於能讓案件快速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避免檢察機關偵查程序的等待時間。被害人可以主導整個訴訟進程,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訴。
選擇自訴時,被害人必須承擔完整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需要自行蒐集充分的犯罪證據,包括物證、人證及相關文件。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被害人也需要負擔律師費用。建議選擇具備豐富刑事案件經驗的律師,並與律師密切配合制定訴訟策略。
相對地,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被害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與律師費用。適合證據不足或法律程序不熟悉的被害人選擇。
被害人應根據案件性質、證據充足程度、經濟能力及時間考量,審慎評估選擇最適合的救濟途徑。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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