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還算有罪嗎?緩起訴處分詳解:不留前科的機會!
緩起訴是什麼意思?緩起訴處分要件是什麼?如何爭取緩起訴?緩起訴還算有罪嗎?會不會留下前科?緩起訴與緩刑又有什麼差異?繳了緩起訴罰金後要注意什麼?緩起訴被撤銷怎麼辦?讓律師來和你分享緩起訴處分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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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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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緩起訴解析:定義、構成要件與前科紀錄
緩起訴處分又稱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之一,緩起訴制度在台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旨在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確保社會治安與公共利益。了解緩起訴的附加條件、流程與罰金繳交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一制度,並使其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透過緩起訴,我們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懲戒與教育,促使他們真正改過自新,重回社會成為有益的成員,緩起訴不僅關乎犯罪嫌疑人的未來,也關乎社會的 公平正義和人道關懷。
(1)緩起訴處分定義
緩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是一種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仍可在特定條件下給予被告暫時緩免被提起公訴的處置。旨在給犯罪嫌疑人一次懲戒與改過的機會。緩起訴不僅有助於犯罪嫌疑人重返社會,而且能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
(2)緩起訴算有罪嗎?會留下前科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項規定,緩起訴期滿後,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遵守法律規定並無再犯行為,則應予撤銷對其偵查結果之通知,並將偵查卷宗存檔。緩起訴期滿後,若犯罪嫌疑人確實改過自新,沒有再次犯法,則其犯罪記錄不會作為前科,對其未來的生活和工作不會造成影響,僅會在法務部留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前案紀錄),且這份紀錄僅供司法機關參考,不是公開的!
但若是在緩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緩起訴的規定,如未完成社會服務、繳納罰金、違反禁止接觸命令等,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重新提起公訴,若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話,仍然會留下前科唷!
(3)希望得到緩起訴有哪些成立要件?
檢察官可以在偵查終結並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給予被告緩起訴。緩起訴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 犯罪事實 確定: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規定,並且有相應的證據。
- 犯罪情節輕微:指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較小,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高。
- 刑罰輕微: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罰相對輕微,最輕主刑不到3年的有期徒刑案件,如罰金、拘役等。
- 無再犯風險:指犯罪嫌疑人表現出悔過的態度,並且有能力改過自新,不再犯罪。
(4)緩起訴與緩刑有什麼差異?
緩起訴和緩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它們之間有幾個主要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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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階段:緩起訴是在審查階段進行的。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並且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可以選擇不對其提起公訴,給予緩起訴。而緩刑則是在判決階段進行的,當法院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後,可以在判處刑期內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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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記錄:緩起訴在完成檢察官給予的附加負擔後,犯罪嫌疑人不會留有前科。然而,緩刑雖然允許被告在緩刑期間不執行刑罰,但仍然算作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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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緩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而緩刑的法律依據則是《刑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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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件:緩起訴可能需要犯罪嫌疑人承擔一些附加負擔,如繳納罰金、社會服務等。而緩刑則可能會有保護管束、勞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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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條件:在緩起訴期間內若再犯罪或未完成附加負擔,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對其提起公訴。緩刑則在緩刑期間內若違反緩刑規定或再犯罪,法院可以撤銷緩刑,對其執行原判刑罰。
從上面可以明顯 看出,緩起訴和緩刑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緩起訴是一種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機會的措施,讓他們在完成附加負擔後免於留下前科;緩刑則是對已經被判有罪的被告給予一個暫緩執行刑罰的機會,讓他們在緩刑期間有機會證明自己已經改過自新。然而,緩刑的被告仍然算作有前科。
這兩種制度都是為了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個機會,以鼓勵他們重回正軌,遠離犯罪。然而,這些機會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珍惜並遵守相應的規定。如果他們無法做到,則可能面臨緩起訴撤銷或緩刑撤銷的後果!
2. 緩起訴處分的內容解析:附加條件、流程與罰金
3. 緩起訴處分流程
偵查階段
檢察官在接到犯罪舉報後,對犯罪嫌疑人展開偵查,確定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
判定適用緩起訴
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刑罰輕重以及再犯風險等因素,判定是否適用緩起訴。 附加負擔: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決定時,可以依法附加負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期間內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監督履行
在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監督犯罪嫌疑人履行附加負擔,如社會服務、罰金繳納、賠償、心理輔導或教育課程等。
期滿評估
緩起訴期滿後,檢察官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表現進行評估,確認其是否遵守法律規定並完成附加負擔。
撤銷通知與存檔
若犯罪嫌疑人在緩起訴期間無再犯行為,檢察官應撤銷對其偵查結果的通知,並將偵查卷宗存檔。
(1)緩起訴處分可能有哪些附加條件?
緩起訴處分可能會有以下的附加條件:
- 向被害 人道歉
這一條件旨在修復被告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通過認錯和表達歉意,促進情感上的和解。 - 立悔過書
要求被告書面承認其行為的不當和對社會的影響,這是對其行為的自我反省和公開承認錯誤。 - 支付賠償
被告需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實際行動彌補其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 向公庫或指定團體支付金額(緩起訴處分金)
這可以視為對社會的賠償,有助於公共利益或社區服務的發展。 - 提供義務勞務
要求被告在一定時數內為指定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無償勞務,這有助於提升被告的社會責任感和社區歸屬感。 - 完成治療或輔導
根據被告的具體需要,可能包括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等,以改善其行為和防止再犯。 - 保護被害人安全
可能包括限制被告接近被害人或其居住地的命令,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 預防再犯措施
這包括任何必要的行為限制或規定,旨在防止被告再次犯罪。
(2)緩起訴罰金怎麼交?要交給誰?
緩起訴罰金正確名稱為「 緩起訴處分金」,是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期間內按照檢察官規定所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處分金繳交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為其行為承擔經濟責任,並強化其改過自新的意識。
緩起訴處分金的數額和繳納期限由檢察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和經濟能力而定,犯罪嫌疑人需在檢察官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給國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否則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重新提起公訴。
繳交至國庫
- 使用郵局匯票
被 告可以選擇至郵局購買匯票,並將匯票郵寄至指定檢察署。這種方式比較適合不能親自到場的情況。 - 親自繳納
被告也可以攜帶繳納罰金通知單直接至檢察署的收費處繳納罰金,在繳費後,被告會收到收據(一式二聯),應將其中一聯交至檢察署的執行科以結案,另一聯則留作個人保存。
繳交至地方自治團體或公益團體
- 等待指定通知
被告需要等待接收到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中會明確指出應繳費的地方自治團體或公益團體,切勿急於繳費而導致繳錯單位。 - 提交證據結案
繳款完成後,被告應保留由相關機關開出的收據或證明,並將其提供給檢察署以確認完成繳費程序並結案。
4. 緩起訴期間的注意事項
- 配合並執行檢察官定下的緩起訴條件、表現出自己的悔過之意。
- 不要在緩起訴期間再次犯法(緩起訴結束後也不要再犯法唷)。
5.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怎麼辦?
(1)什麼情況會被撤銷緩起訴?
緩起訴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旨在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確保社會治安與公共利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以下將介紹緩起訴的撤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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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附加條件
緩起訴時,檢察官可附加特定條件給犯罪嫌疑人,例如社會服務、罰金繳納、賠償、心理輔導或教育課程等。如犯罪嫌疑人未按照規定履行這些負擔,緩起訴可能被撤銷。 -
再犯
在緩起訴期間,若犯罪嫌疑人再次涉及犯罪行為,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項規定,若犯罪嫌疑人在緩起訴期間再犯罪,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決定。
(2)緩起訴撤銷後還能再爭取緩起訴嗎?
當緩起訴被撤銷後,犯罪嫌疑人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以下將介紹在緩起訴被撤銷後,如何重新爭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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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行為
犯罪嫌疑人應及時改正未履行的附加負擔或改善與再犯行為有關的問題。例如,如未按時完成社會服務,犯罪嫌疑人應加快服務進度;若未繳納罰金,應儘快繳清。 -
提供證據
犯罪嫌疑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附加負擔或已改正行為。例如,繳交罰款收據、社會服務證明或心理輔導結業證明等。 -
重新聲請緩起訴
在改正行為並提供相應證據後,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重新聲請緩起訴的請求。檢察官將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和所提供的證據,重新評估緩起訴的可行性。 -
取得支持
犯罪嫌疑人可與家人、朋友和社區組織取得支持,為其重新申請緩起訴提供有利證據。例如,可提供社區組織的推薦信,說明其改過自新的成果和努力。 -
與律師合作
在爭取緩起訴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聘請律師協助。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幫助犯罪嫌疑人制定有效策略,為其重新爭取緩起訴提供專業建議。
以上就是「緩起訴」的完整介紹,相信經過律師的解說您有更加瞭解緩起訴的相關知識了!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聯絡我們!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5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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