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適任」就夠理由解雇?一篇看懂不適任非自願離職關鍵!
你是不是也聽過那種「老闆一句你不適任,明天就請你走人」的職場鬼故事?別懷疑,這不是都市傳說,是職場每天都可能上演的現實劇碼!不過,真的是主管說你不行就能把你掃地出門嗎?錯錯錯!這中間其實藏了超多法律眉角。什麼才叫「不適任非自願離職」?搞不清楚,小心權益被吃乾抹淨還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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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更新

顏心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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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雇主說你走就走!合法事由+程序,缺一不可!
當老闆說出「我們談談吧」,你以為是升遷,結果下一句卻是「公司不得不請你離開」——這一刻,其實不是情緒,而是法律戰的起點!
資遣通知,從來不是老闆想說就說、想開就開。它是勞動契約結束的關鍵環節,說錯一字、做錯一步,就可能讓企業踩到違法紅線,也讓勞工白白吃虧。
雇主要資遣員工,不是想炒人就能炒,法律明文規定了資遣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除了事由要合法,資遣的「程序」也不能亂來。該給的預告期,不能少;該放的謀職假,不能省;而且還得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漏掉任何一環,勞資雙方都可能進入法律戰場。
所以老闆們請注意,資遣不是口頭說說,更不是一紙通知就能了事。你得搞清楚法條、走對流程,否則不只勞工會申訴,還可能需要賠償。
而對勞工朋友來說,面對資遣千萬別茫然收下信封就走人。你要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也要學會判斷這份資遣,到底合不合法!
(一)不想勞資對簿公堂?資遣前請打開勞基法第11條!
老闆想資遣員工,先別急著印那張資遣單,《勞基法》第11條可不是擺好看的!不符合裡面的規定,就算你是董事長也別想輕鬆開人!
根據法律,資遣不是你說有理由就有理由,必須要踩在「法定資遣事由」這條界線上,沒踩穩,小心被勞工反手申訴、公司上法院。
來看看法律怎麼說──只要不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資遣員工都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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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歇業或轉讓時
老闆決定收攤或整間公司轉賣,那麼資遣才有得談。 -
第二種情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公司真的撐不下去了,賠錢賠到快見底,或是業務萎縮,人手用不著那麼多,這也算得上是資遣的理由。 -
第三種情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碰上天災、重大事故這類「不可抗力」,導致公司業務停擺超過一個月,這時資遣也能說得過去。 -
第四種情況: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公司業務方向大轉彎,導致現有員工無法繼續被安排工作,又找不到適合的職位幫他轉調,這樣資遣才合法。 -
第五種情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員工真的不勝任工作,怎麼調整、輔導都無法勝任,並且有證據為憑,才構成正當資遣。
話說回來,雇主若真要資遣,千萬別一時衝動就丟信開人,你得一一確認自己站得住腳、有無符合以上法定條件,還要備妥資料證明,包括會議記錄、考核文件、業績報告等等,否則日後上法庭,說不清楚可是要吞下違法資遣的惡果。
資遣是法律程序,不是情緒反應。該有的理由、該走的流程,少一樣就有可能惹麻煩上身。
(二)提前預告+謀職假,才是合法資遣的雙保險!
資遣不是直接發封信說「你可以走了」,你得給人時間找退路,不然公司就得付出代價!
根據法律規定,資遣員工前,雇主必須依據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時間從10天、20天到30天不等,還得白紙黑字通知,不能口頭說說就想打發。
萬一預告沒給、講太晚、甚至壓根沒通知,那對不起,公司就得掏錢補發預告期工資,少一天都不行!
但這還沒完,真正細膩的地方在這裡—— 在預告期間內,雇主還要給員工「謀職假」,每7天有2天,帶薪!讓人有時間出去找下一份飯碗。
這不是人情,是法律明文規定。你不給,就是違法。
有些老闆會說,反正都要離職了,幹嘛還給假?但你想過沒有,給人一個體面的出口,不只避開法律麻煩,更能留下良好口碑,維持企業形象與勞資關係。
預告要提早、謀職假要給足,這是資遣流程中最基本的尊重。做不到?那可能不是資遣,是官司的起點!
(三)資遣不通報=違規在身,別以為政府不會查!
別以為預告信發完就搞定,真正關鍵的一步,還在後面——資遣通報!
依規定,雇主必須在勞工離職之10日前,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和公立就服機構提出資遣通報。這不是想通報才報,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清楚的義務!
通報的內容也不能混過去,包含受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職務、資遣理由,甚至還要說清楚勞工是否需要政府協助就業輔導。這不是形式,是保障。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主管機關收到通報後,可以立即啟動協助機制,像是轉介就業輔導、提供訓練資源,讓被資遣的勞工不至於陷入失業斷崖。 簡單說,這一步,攸關別人的下一步。
資遣通知、預告期、謀職假到資遣通報,這些不是選配,是全套流程,一項都不能漏。
2. 說員工『不適任』就能資遣?沒流程沒證據=違法!
不能勝任工作,確實是資遣的理由之一,但那不是雇主一句話就算數。你說他做不好,得拿出證據、走對程序,否則只是「情緒性解僱」,不只違法,還可能要賠錢。
資 遣不是丟一封信、說一句走人就結束。程序如果沒走對,每一步都可能踩雷。員工被違法解僱,不只可以申訴,還可能讓公司陷入勞資訴訟的泥淖。換句話說,就算員工表現真的不佳,雇主也不能直接開除,而是得依法「一步一步來」。
真正聰明的企業,不是想著怎麼快點把人「清出去」,而是懂得如何用合法方式處理職場調整,保障自己也保住公司名聲。資遣不是快刀斬亂麻,是一場法律流程的細膩操作。該走的程序沒走,最後倒楣的是雇主自己。
(一)資遣不能靠感覺操作,考核判斷得拿得出公信力才行!
你覺得他態度不好、感覺不合群、工作風格看了就煩,這些「主管心情」通通不能當成資遣理由。
真正合法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上。 什麼意思?就是你要有憑有據地說明他哪裡做不好、為什麼做不到、哪個標準沒達成,還得跟他的職務內容直接相關。 不是你說他「溝通能力差」,結果他根本負責倉庫出貨;不是你說他「不主動積極」,但他的工作職責根本就是執行流程。
離開感覺用數據,撇開印象靠紀錄,才是真正站得住腳的考核依據。
還沒完,就算他真的有缺失,也不能只看單一點就定生死。 雇主在做出「不勝任」的判斷前,還得綜合評估他的整體表現,包括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品行紀律,甚至身心狀況。
簡單說,你不能因為一件事不爽,就想把人請走。 否則員工反咬一句「主管打壓」、「資遣無理由」,到時上法庭的就是你自己。
考核不是表單打勾打叉這麼簡單,而是攸關資遣合法性的關鍵文件。走錯這步,不但資遣無效,還可能賠上形象與金錢。
資遣該走的程序,考核永遠是最容易被放大檢視的一關。想做得漂亮,就得收起主觀,拿出事 實說話。
(二)表現不佳就想資遣?有訓練、有提醒、有協助才是關鍵!
法律不是讓你把員工當即期品,一不合格就丟。就算表現出現問題,雇主也不能一腳踢開,必須先給出「改善空間」。
什麼叫改善?不是在辦公室罵兩句、寫個警告信就了事,而是你得明確指出問題點,讓員工知道自己哪裡沒達標、怎麼改才算過關。
而且不只要講,還要給工具、給資源——也就是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 你不能一邊嫌他不會,一邊又什麼都不教,這樣的考核只會被法院打槍。
改善是雙向努力,不是單方面的「主管看不爽」。
只有在你做了這些,員工也經過合理期間調整後,結果還是無法勝任工作,這時資遣才叫合法、站得住腳。
否則,沒提醒、沒協助、沒訓練,卻一句「他不行」就想解僱,這種資遣根本就是陷阱題,一經提告企業就準備上法院。
別忘了:你給沒給改善機會,最後都會變成「證據題」,出現在法院桌上被一條一條檢視。
(三)不適任≠馬上走,先調職、再評估才合乎程序!
在真正動手資遣之前,雇主有義務先試著調整、安置,而不是直接請人走人。公司內部還有其他部門、有機會轉任其他職務,這些都要先評估、先嘗試。
員工不適任,不代表整個人都該被丟掉,有時只是這個位置不對而已。 公司內部能不能重新安排職位?能不能換個部門重新上路?這些都是雇主該先做完的功課,不能直接跳過就想發資遣信。
只有在「真的找不到」其他合適職位的情況下,資遣才可以合法啟動。
而且要記住,「不適任資遣」絕對不是讓你借題發揮、搞汰弱留強的工具。 如果你只是想借機清人、節省成本、或「整理組織結構」好看一 點,然後假借考核理由把員工逼退,這叫什麼?這叫違法解僱!
惡意考核、假調職、真逼退,這種操作一旦被看破,雇主不只得賠,還會吃上名聲壞帳。法律要的是過程公平、手段正當,而不是藉著「不適任」四個字,掩飾資遣的真正動機。
資遣不是管理工具,是最後底線。用錯位置,就等著在法庭上付出代價。該找替代職位就去找,該說明調職理由就要說清楚,沒有走完這些,資遣根本站不住腳。
3. 試用期不是資遣免責期!證明、程序一條都不能省!
很多老闆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所謂「試用期」其實早在民國86年就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被刪除了,根本不是法律用語。 不過,現實中雇主與員工之間還是常常會約定所謂的「試用期」,這是可以的,前提是雙方同意,內容不違反誠信原則。
但你以為員工在試用期就「權益打折」?從進公司第一天起,他就是正港的勞工,勞基法保障照樣上身。就算你在試用期發現員工不適任,還是得依法走3個步驟:
你得有具體事證證明他真的做不到,不管是主觀意志還是客觀能力,就是得拿出證據。
要給資遣費。沒錯,試用期也要給,少一毛都不行。
資遣通報也不能省。你不是只是請人吃個早午餐而已,你是在終止一份勞動契約,該走的法律程序一項都不能少。
也就是說,你不能因為對方還在試用期,就把合法解僱程序整個跳過。
另外要特別提醒,雇主不能逼員工簽「自願離職書」來掩蓋事實,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更是明顯違法! 台北市勞動局早就說得很 清楚:不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任用,只要是因工作不適任而離職,雇主就該發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依法通報,什麼都不能省。
別再以為試用期就能為所欲為,事後被勞工檢舉或告上法院,雇主不只得賠錢,還會落得一身臭名。
雖然試用期讓雇主握有「相對寬鬆的解僱權」,但這不代表可以亂砍亂開。 只要是在職期間,就有勞基法的保護,試用兩字不是法律避風港。
建議雇主們,該立的規則、該講清楚的流程,最好一開始就寫在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裡,避免到時候雙方各執一詞,上法院比薪水多、比誠意少。
所以,如果你是雇主,想依法資遣試用員工,請誠實面對「不能勝任」的證據,程序一條都不能漏;如果你是員工,也別被「你還在試用期所以什麼都沒有」這句話唬住了——你從第一天就有完整的法律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基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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