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的條件有哪些?律師教你保障權益!
面對職場變化,許多勞工朋友都擔心會遇到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的情況。這條法律規定了雇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進行經濟性解僱。了解這些規定對保護自己的工作權益非常重要。根據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五大條件才能進行裁員。這包括公司歇業轉讓、營運虧損、不可抗力因素、業務性質改變,以及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每一種情況都有嚴格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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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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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基法第11 條裁員解僱的合法條件詳解
雇主想要合法進行裁員解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列出的特定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雇主濫用解僱權,同時在企業確實面臨經營困難時提供合理的解決途徑。
當勞資糾紛涉及裁員問題時,了解這些法定條件變得格外重要。雇主不能單憑主觀判斷就進行裁員,而必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符合法定事由。
(一)經濟性裁員的五大法定事由
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了五種合法的裁員事由。第一種是歇業或轉讓事業,指企業完全停止營運或將事業轉讓他人。第二種是虧損或業務緊縮,企業必須提出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種是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如天災或疫情等因素。第四種是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勞工,企業轉型時可能適用。第五種是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這是實務上最容易產生勞資糾紛的條款。
雇主必須證明已給予勞工適當的教育訓練或工作調整機會,仍無法改善工作表現才能適用此條。
(二)雇主必須履行的舉證責任
在裁員案件中,雇主負有完整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雇主必須提供客觀的證據資料,證明確實符合上述五大法定事由之一。
舉證內容包括財務報表、營運數據、市場分析報告等相關文件。如果是以勞工不能勝任為由,還需提供績效考核記錄、輔導紀錄等證明文件。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

(三)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的判斷標準
解僱必須是最後的手段,雇主在裁員前必須先嘗試其他解決方案。這包括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內容、減少工時、暫時減薪等措 施。
法院會檢視雇主是否已窮盡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只有在其他方法都無效的情況下,裁員才被視為合理必要的措施。
2. 裁員時勞工可主張的法定權益保障
面臨裁員的勞工其實擁有多項法律保障的勞工權益。當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進行合法裁員時,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種保護措施。這些保障不僅包括經濟補償,還涵蓋了轉職期間的協助。
了解這些權益非常重要,因為它們能幫助勞工在面對職場變動時獲得應有的保障。每一項權益都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和執行標準。讓我們詳細了解這些重要的保護機制。
(一)資遣費計算方式與給付規定
資遣費是勞工最重要的經濟保障之一。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按照「每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工作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是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雇主應在勞工離職當日給付資遣費,不得延遲。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二)預告期間與代通知金的適用
雇主進行裁員時必須給予適當的預告期間,讓勞工有時間準備轉職。預告天數依工作年資而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預告。
如果雇主未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必須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平均工資計算,不足的預告日數都要給付相應的代通知金。勞工在預告期間內還享有謀職假,每週可請假兩日找工作且工資照給。
(三)優先再僱用權與相關就業協助
優先再僱用權讓被裁員的勞工在雇主重新招募時享有優先機會。當雇主在裁員後一年內有相同或類似職缺時,應優先通知被資遣的勞工。這項權利保障了勞工權益,避免不當裁員後立即招募新人。
除了優先再僱用權,雇主也應協助勞工轉職。這包括提供就業資訊、推薦至就業服務機構,以及開立工作證明書等。政府的就業服務中心也會提供職業訓練和就業媒合服務,幫助被裁員勞工重新投入職場。
3. 遭遇不當裁員時的應對與求助管道
面對可能不合理的裁員情況時,勞工需要冷靜判斷並採取適當行動。首先要仔細檢視雇主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的法定條件,包括是否確實存在經營困難或業務緊縮等事由。
保存相關證據是維護勞工權益的關鍵步驟。建議保留工作表現記錄、公司財務狀況相關文件、以及與主管的對話紀錄。切記不要在情緒激動下簽署任何離職文件,這可能影響後續的權益爭取。
當確認遭遇不當處理時,可以透過多種管道尋求協助。勞資調解是免費且有效的第一步,透過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若調解無效,可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專業人員介入處理勞資糾紛。
在嚴重違法的情況下,勞工有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要求恢復工作並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勝算並制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
記住,了解自身權利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面對裁員時保持 理性,善用法律途徑維護應有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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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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