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謀職假規定是什麼?律師帶你搞懂請假權益!
謀職假規定是台灣勞動法中保障勞工的重要條款,讓被通知解僱的員工能在預告期間合法請假找工作。每週最多可請2天,且雇主必須照常支付薪資,不得有任何扣減。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預告期短於一週,勞工仍享有完整2天的謀職假權益。這項制度設計目的在於減少勞工失業的經濟壓 力,提供轉職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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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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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謀職假規定與法律依據
(一)謀職假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謀職假是指勞工在接到雇主解僱預告後,為了尋找新工作而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的權利。這項權益僅適用於被解僱的情況,包括資遣、經濟性裁員或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工。
值得注意的是,自願離職的勞工無法享有謀職假權益。適用範圍方面,只要是受勞基法保障的勞工, 不論產業類型、職位高低或工作性質,只要符合被解僱且有預告期間的條件,皆可申請謀職假。
(二)勞基法相關條文解析
謀職假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該條文明確指出,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時,需要進行預告,而預告期間的長短則依據勞工的工作年資而定: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雇主須於10天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雇主須於20天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者:雇主須於30天前預告
這些預告期間是以日曆天計算,包含假日在內,而非僅計算工作日。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週可以請假外出尋職,雇主不得拒絕,且應照給工資,體現了勞動法規對勞工生計的保障精神。
2. 申請謀職假的實務操作
(一)申請時機與程序步驟
謀職假的最佳申請時機是在收到雇主解僱預告後立即開始規劃。由於預告期間有限,越早安排謀職假,越能充分利用這段時間尋找新工作。根據實務經驗,建議勞工在確認被預告解僱後,立即檢視預告期間的長度,並規劃謀職假使用時間。
在申請程序方面,由於勞基法並未特別規定謀職假的請假機制,因此一般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進行。通常需要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主管或人資部門提出申請,清楚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二)雇主能否拒絕?勞工如何因應
法律上,雇主不得無理由拒絕勞工申請謀職假,因為這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然而,實務上仍有雇主可能以「公司忙碌」或「人手不足」等理由拒絕。
面對這種情況,勞工可採取以下因應策略:
- 先以勞資協商方式,向雇主說明謀職假是法定權益
- 提出彈性安排工作的方案,減少對公司營運的影響
- 若協商無效,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規允許雇主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但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曾解釋「勞動基準法未有規定一定要提出謀職假之證明」,雇主可以要求但不能強制要求勞工提供證明。
(三)謀職假期間的薪資計算方式
謀職假屬於有薪假,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必須照常給付工資,不得因勞工請謀職假而扣減薪資或全勤獎金。薪資計算方式與正常工作日相同,包含本薪及固定津貼。
每週謀職假的上限為兩天工作時間,若預告期跨越多個週次,則可累計請假天數。例如,若預告期為20天,跨越4個週次,則最多可請8天謀職假。即使預告期不足一週,勞工仍享有至少2天的謀職假權益。
特別提醒,若勞工未使用謀職假,並不能要求雇主額外給付未休謀職假的工資。因此,建議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妥善規劃並充分利用謀職假,為下一段職涯做好準備。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 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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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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