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試用期大哉問:什麼是試用期?7大問答解決勞雇爭議
試用期是什麼?勞基法有規定試用期嗎?試用期合約內容包含哪些?試用期離職要注意什麼?試用期沒過代表什麼?試用期常見爭議有哪些?試用期勞工權益保障以及試用期常見爭議讓律師一次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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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更新

陳建宇 律師
內容認證
1. 試用期是什麼?勞基法對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1)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雇主與勞工約定,讓勞工在正式成為正式員工之前,先進行一段期間的觀察、考核,以評估勞工是否適合該職務的工作內容、以及自身能力、適應性等。
(2)勞基法有規定試用期嗎?
目前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因此試用期是否適用、試用期間長度、試用期內容等,都由勞資雙方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約定。
(3)試用期合約內容包含哪些?
試用期合約內容常見項目如下:
- 試用期長度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3個月,但建議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太多,以免引發爭議。 - 試用期延長
如果原本談好3個月的試用期,期限將至時,覺得員工的表現不適任這份工作,但還想再給他機會,只要一開始雙方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但在契約上最好寫上延長次數與延長時間,實務上大多都是延長1次,延長1-3個月不等。 - 試用期薪水
試用期薪資是可以由雇主勞工雙方來協調約定的,有些公司給付全薪,有些會比照全薪打折。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經過勞工同意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試用期加班費與休假制度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是一樣的!所有的福利與休假制度,包含加班費、工時、休息日、國定假日等,都比照勞基法辦理。 - 試用期勞健保
只要勞工到職,勞動契約也就開始,因此當上工的那刻,雇主就必須要為勞工投保,不可以等「試用期間過後再投保」或「過幾天再投保」。
2. 試用期有哪些保障?
(1)試用期被開除有資遣費嗎?
試用期沒過代表什麼?
當雇主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就算處於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資遣勞工,都應該依照勞基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試用期不適任通知
如果員工真的不適任,熬不 過試用期,那麼針對以下這兩種些微不同的狀況,雇主也必須要依法走相對應的程序:
- 雖在試用期間,但工作已滿3個月:依照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要資遣勞工應該要在10天前進行告知;並且給予謀職假、資遣費用。
- 試用期3個月內: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資遣費怎麼算?
依照年資,資遣費計算標準如下:
- 年資每滿1年,就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年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
- 年資未滿3個月,一樣是以上述方式依比例計算。
3. 試用期離職有哪些要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