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盤查是什麼?律師教你遇到警察盤查如何應對
警察職權的行使包含了身份查驗與臨檢等措施。這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設立的制度。但是,執法人員並非可以隨意對任何人進行檢查。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方必須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相關職權的行使。本文將詳細說明法律依據、你的權利義務,以及遇到檢查時的正確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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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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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警察盤查?認識法律依據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警察 要求查證身分的情況,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盤查。許多民眾對於警察盤查感到困惑,不清楚警察是否有權攔下自己。其實,警察執行盤查並非隨心所欲,而是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本節將帶你認識盤查的法律基礎,讓你了解警察的職權範圍。
(一)盤查的定義與目的
盤查是指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地點,對民眾進行身分查證的行政行為。這項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發生和維護社會治安。當警察發現可疑狀況時,可以透過盤查來確認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
一般來說,警察盤查包含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攔阻」,警察會要求民眾停下來接受查證。第二階段是「盤詰」,警察會詢問相關問題以了解情況。第三階段則是「檢視」,在必要時警察可能會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或檢查隨身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盤查與逮捕、搜索等強制處分有本質上的差異。盤查屬於行政警察作用,強度較低,不需要法院核發的令狀。相較之下,逮捕和搜索屬於司法警察作用,涉及更強烈的人身自由限制,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法律要件。
警察盤查處於危害預防與犯罪偵查之間的灰色地帶。雖然盤查會干預人民的行動自由和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但在合理懷疑的前提下,這種干預是為了保障更多人的安全。法律允許警察在特定情況下執行盤查,但同時也設下了明確的界限。
(二)警察盤查的法源依據
我國憲法第8條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自由應受保障。除了現行犯的逮捕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這項憲法原則確立了限制人身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的基本要求。
在2001年之前,警察執行臨檢和盤查的法律依據並不明確。當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5號解釋,這號解釋對 警察盤查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大法官指出,警察職權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對人民實施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
釋字第535號解釋強調,警察對人民實施的臨檢必須符合兩項要件。首先,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其次,所有臨檢措施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為了回應大法官的要求,立法院在2003年制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這部法律成為警察盤查最主要的法源依據,明確規範了警察可以在哪些情況下進行盤查,以及應該遵循的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詳細列舉了警察查證身分的法定要件。這些規定為警察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也為民眾的權利保障建立了清楚的標準。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警察盤查從過去模糊的執法行為,轉變為有法可依的職權措施。
(三)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盤查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警察可以在六種特定情況下對民眾進行盤查。了解這些情況能幫助你判斷警察的盤查是否合法。
以下是警察可以執行警察盤查的六種法定情況:
-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警察基於客觀事實,合理懷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 知悉犯罪情報:有事實足以認定該人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
- 防止危害必要:為了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的必要
- 滯留犯罪場所: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或實施重大犯罪的處所
- 非法停居留:滯留於應有停留或居留許可的處所,但沒有合法許可
- 指定管制地點:行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
其中最常見也最具爭議的是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基於合理懷疑的盤查。那麼,什麼才算是「合理懷疑」呢?法律要求必須有客觀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而非單純的臆測或直覺。
合理懷疑的標準會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地點、時間以及警察的專業經驗來判斷。警察必須依據當下觀察到的客觀事實,運用執法經驗做出合理的推論或推理。這個標準並不要求達到犯罪的確信程度,但也不能只是毫無根據的猜測。
司法實務對合理懷疑的認定標準經歷了演變。早期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82號判決認為,「見警即快速離開」、「東張西望、形跡可疑」等行為可以作為合理懷疑的依據。然而,這種寬鬆的標準受到許多批評。
到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法院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判決指出,單純「見警閃避」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合理懷疑。必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例如時間、地點、周遭環境等,綜合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
舉例來說,如果在深夜時分,有人在住宅區持手電筒照射各戶窗戶,這種行為結合時間和地點,就可能構成合理懷疑。但如果只是一般民眾在白天看到警察後轉身離開,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合理懷疑的依據。
了解這些法定要件和合理懷疑的標準,能讓你在遇到警察盤查時,更清楚判斷警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不僅能保護你的權益,也有助於維持良好的警民互動關係。
2. 警察盤查時你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當警察進行盤查時,你既享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也需要履行相應的配合義務。這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界線,了解這些界線能幫助你在面對盤查時更有信心。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和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法律已經清楚規範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許多民眾在遇到盤查 時,往往不清楚自己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種不確定感容易造成誤解和衝突。接下來,我們將分別說明你在盤查中的人民權利、需要配合的範圍,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拒絕盤查。
(一)法律保障你的查證權利
在警察進行身分查證時,你享有多項法定權利。這些權利不是警察的恩惠,而是法律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益。了解這些權利能幫助你在盤查過程中保護自己。
首先,你有權要求執勤警察出示證件並說明盤查理由。根據釋字535號解釋,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如果警察拒絕出示證件或說明理由,這可能是不合法的盤查。
你在盤查中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
- 知情權:有權知道盤查的法律依據和具體事由,警察必須清楚說明為什麼要對你進行查證
- 即時離去權:身分一經查明後,你有權立即離去,警察不得無故稽延或繼續留置
- 通知權:若被帶往警局查證,你有權立即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保障
- 時限保護:從攔停到查證結束,整個過程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此時限即屬違法
- 異議權:若認為盤查不合法,你有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對盤查程序有疑慮,可以當場向警方索取異議紀錄表填寫。這份紀錄將成為日後申訴或救濟的重要依據。此外,若權益確實受損,你還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你應該配合的法定範圍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在合法盤查的情況下,民眾也有相應的配合義務。這些義務的範圍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會無限擴張。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當警察依法進行查證時,你需要配合以下事項。這些配合義務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合法盤查時你需要配合的事項:
- 停下接受查證:當警察依法攔停時,你應該停下來接受身分查證,不應逃避或拒絕
- 回答基本資料:需如實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 出示身分證件:應依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駕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 接受必要檢查:當有明顯事實足認你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的危險物品時,應接受身體及隨身物品檢查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配合義務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如果警察要求超出這些範圍,例如在沒有明顯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翻查手機內容或私人物品,你有權拒絕。配合合法盤查是公民義務,但過度配合可能反而損害自己的權益。
(三)這些情況你可以說不

並非所有盤查都是合法的,也不是所有警察要求都必須照辦。了解什麼時候可以拒絕盤查,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一環。合法的拒絕盤查不會構成妨礙公務,反而是行使正當權利。
當盤查不符合法定要件時,你有權拒絕配合。這包括警察未依規定出示證件、未說明盤查理由,或盤查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這時候的拒絕是在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
你可以拒絕盤查的具體情況:
- 程序不當:警察未出示證件或拒絕說明盤查理由和法律依據時
- 缺乏事實基礎:盤查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的合理懷疑要件
- 超出法定範圍:警察要求檢 查的項目超出法律授權,例如無明顯事實卻要求打開皮包或檢查手機
- 濫用職權:警察態度惡劣、有歧視行為或明顯有恣意濫權的嫌疑
- 超過時限:查證時間已超過3小時仍不放人的情況
不過,即使你有權拒絕不合法的盤查,在表達拒絕時仍應保持冷靜和禮貌。避免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言語,因為這可能觸犯傷害罪或公然侮辱罪,反而讓自己陷入法律糾紛。正確的做法是清楚表明你認為盤查不合法的理由,並要求填寫異議紀錄表。
如果現場情況緊張或警察堅持執行,你可以先在不違反自身重大權益的前提下配合,但要記錄整個過程。事後再透過申訴管道或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這是更明智也更安全的做法。記住,保護權利很重要,但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
3. 遇到盤查時的應對步驟與注意事項
實際遇到警察盤查時,懂得如何應對不僅能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與衝突。以下提供四個具體步驟,幫助你在面對盤查時能夠冷靜且正確地處理,既能配合執法人員的職務需求,又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掌握這些應對方式,讓你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容面對。
(一)步驟一:保持冷靜並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當警察要求進行盤查時,第一時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靜。許多人在突然遇到盤查時會感到緊張或慌張,甚至可能表現出防備或敵意的態度,這些反應反而容易引起誤會。
請記住,保持禮貌和冷靜的態度是最佳的應對方式。你可以深呼吸,用平穩的語氣與警察溝通,避免情緒化的言行。
根據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在進行盤查前應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分。因此,你有權利禮貌地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確認對方確實是執法人員。
你可以這樣說:「警察先生/小姐,請問可以讓我看一下您的證件嗎?」在確認身分後,建議記下警員的姓名、所屬單位以及警察編號,這些資訊在後續如果需要申訴或查詢時會很有幫助。
(二)步驟二:詢問盤查理由與法律依據
確認警察身分後,接下來應該詢問盤查的具體理由。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確規定,警方必須對受盤查人告知實施的事由,這是你的法定權利。
你可以禮貌地詢問:「請問為什麼要盤查我?」或「請問是基於什麼法律依據進行盤查?」警察應該說明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例如是否因為你出現在犯罪熱點、行為舉止異常,或符合特定通報對象特徵等。
了解盤查理由能幫助你判斷這次盤查是否合理合法。如果警察無法提出具體的合理懷疑事實,或者盤查理由明顯不符合法定要件,那麼這次盤查可能存在瑕疵。
這時你可以進一步確認,但仍應保持禮貌,避免與警方發生正面衝突。
(三)步驟三:在合法範圍內配合並保護權益
如果警察提出的盤查理由符合法定要件,你應該在合法範圍內配合查證。基本的配合義務包括出示身分證件、回答姓名住址等基本身分資料。
然而,配合並不代表你必須放棄所有權利。你需要清楚知道配合的界限在哪裡,並且在必要時保護權益。
關於檢查隨身物品,法律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只有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的情況下,警察才 有權檢查你的隨身物品。
而且檢查方式僅限於目視或拍打身體外部。如果警察要求翻查你的背包或口袋內部,而你並沒有攜帶危險物品的明顯跡象,你有權利拒絕這項要求,除非你主動同意。
此外,盤查應該在現場實施。如果警察要求你前往警察局或派出所,你可以詢問:「請問這是強制措施嗎?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法律規定,除非經你同意,或無從確定身分,或現場進行會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否則警察不得要求你前往警局進行盤查。
一旦身分查明,警察就應該讓你離去,不得無故拖延時間。
(四)步驟四:必要時記錄過程與尋求協助
如果你認為盤查過程不合法,或警察有不當的執法行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該記錄整個過程。你可以使用手機進行錄影或錄音,記錄下警察的言行、盤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資訊。
這些紀錄將成為日後申訴或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請注意,錄影時應該公開進行,最好事先告知警方你正在記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你可以當場對警察的處置表示異議。你可以明確表達:「我認為這次盤查不合法,我要依法表示異議。」並要求警方提供異議紀錄表讓你填寫,警方有義務製作這份紀錄。
如果情況嚴重或你感到權益受到重大侵害,可以要求通知親友或律師到場協助。你也可以撥打相關專線尋求協助,例如:
- 1999市民專線:各縣市政府提供的市民服務熱線
- 內政部警政署專線:針對警察執法問題的申訴管道
-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
盤查結束後,如果你認為權益確實受到損害,可以採取進一步的救濟途徑。你可以向原處分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要 求調查並給予說明。
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司法途徑保護權益。記得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錄影錄音檔案、異議紀錄、現場照片等,這些都將有助於後續的權利救濟程序。
透過這四個步驟的完整應對流程,你可以在遇到警察盤查時既能保護自身權益,又能與執法人員保持良好的互動,避免衝突升級。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了解法律、明確溝通,並在必要時留下證據與尋求協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8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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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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