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押是什麼?律師帶您了解執行程序、要件與時效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可能會遇到債務糾紛或財產爭議。但面對法律程序時,卻常常對相關法律名詞感到困惑。理解扣押制度對於保障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無論您處於哪一方的立場。本文將為您完整說明扣押的定義、法律依據、強制執行的程序、必備要件,以及財產保全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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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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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押的定義與法律意義
理解扣押的法律意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是面臨刑事訴訟或是民事糾紛,了解 扣押制度如何運作,能幫助您更有效地應對法律程序。本節將為您詳細說明扣押的核心概念,讓您掌握這項重要的法律知識。
(一)扣押制度的基本概念
扣押是法院或檢察官為了保全證據或將來可能沒收的物品,而暫時取得該物品占有權的法律行為。這是一種強制處分,不需要物品所有人的同意就能執行。簡單來說,當司法機關認為某項物品對案件調查很重要時,就會暫時保管這項物品。
扣押定義的核心在於「暫時占有」這個概念。執行扣押的機關會將特定物品置於自己的管理之下,防止物品被移轉、隱匿或毀損。這項措施確保了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也保障了最終判決的可執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扣押是單純對物的處分行為。它與羈押(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完全不同。扣押針對的是物品,而非人的行動自由。這個區別對於理解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二)法律依據與制度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這項法律條文明確賦予司法機關執行扣押的權力。刑事訴訟法作為扣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詳細規範了扣押的要件、程序與效力。
扣押制度具有雙重目的,分別服務於不同的司法需求:
- 保全證據的扣押:防止證據遭到湮滅、變造或隱匿,確保案件調查時能取得完整證據
- 保全沒收物的扣押:確保將來判決沒收時,相關物品仍然存在且可供執行
- 維護司法公正:透過財產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脫產或轉移財產
- 保障執行效力:確保最終判決能夠實際執行,維護法律尊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6項規定,證物被扣押後具有禁止處分的效力。原權利人不能再移轉扣押物,也不能在扣押物上設定負擔。這項規定確保了扣押制度的實效性。
扣押作為財產保全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關鍵作用。它平衡了司法機關調查犯罪的需求,以及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必要性。
(三)扣押跟查封一樣嗎?
許多人容易混淆扣押與查封這兩個法律名詞。雖然兩者都涉及對財產的控制,但適用的法律程序與目的截然不同。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做出正確判斷。
扣押與查封的主要差異:
- 適用程序不同:扣押主要用於刑事訴訟程序,查封則常見於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 目的有別:扣押著重於保全證據或沒收物,查封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能受償
- 執行機關:扣押由檢察官或法官命令,查封則由民事執行處執行
- 法律依據:扣押依據刑事訴訟法,查封依據強制執行法
除了查封,扣押也常與「假扣押」混淆。假扣押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時可以聲請。它屬於強制執行的預備措施,與刑事程序的扣押性質不同。
另一個重要區別是扣押與羈押的差異。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將被告收押在看守所。扣押則是對物品的保全,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混淆這些概念可能導致對自身權利的誤解。
理解這些法律概念的區別,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更加從容。無論是扣押、查封還是其他財產保全措施,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都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基礎。
2. 扣押要件與適用條件說明
扣押程序並非債權人想執行就能執行,必須符 合特定的法律要件與條件。法律制度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了解扣押要件與適用條件,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相當重要。
無論是民事程序或刑事程序,扣押都有其明確的法律規範。這些規範確保了強制執行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避免權利濫用的情況發生。接下來將為您詳細說明各項要件與條件。
(一)聲請扣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債權人要成功聲請扣押,首先必須具備合法的債權依據。這個債權可能來自法院判決、支付命令、公證書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文件。沒有合法債權,就無法啟動扣押程序。
在民事債權保全的情況下,扣押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財產。這表示該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並且可以透過拍賣或變賣來清償債務。如果財產無法轉換為金錢,就不符合扣押的基本條件。
聲請扣押還需要證明保全的必要性。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 債務人有脫產的跡象或行為
- 債務人準備將財產移轉給他人
- 債務人有逃匿或出境的計畫
- 日後恐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
債權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說服法院有保全的急迫性。法院會審查這些證據,判斷是否核發扣押命令。證據的充分性與可信度是法院審查的重點。
在刑事程序中,扣押的強制執行條件則有所不同。物品必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才能進行扣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附隨於搜索的保全沒收物扣押,原則上須先取得令狀。

(二)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扣押標的
財產扣押的範圍相當廣泛,幾乎所有具有經濟價值的 財產都可能成為扣押對象。了解可扣押的財產種類,有助於債權人規劃執行策略,也讓債務人知道自己的財產狀況。
不動產是最常見的扣押標的之一。包括房屋、土地、建築物等,這類財產價值較高且不易移動。法院會將扣押登記在地政機關,防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
動產的種類則更加多元:
- 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船舶等
- 貴重物品:珠寶、黃金、古董、藝術品
- 電子設備:電腦、手機等非生活必需品
- 存貨商品:公司或商店的庫存物品
動產扣押時,執行人員會實際前往現場查封,或透過其他方式限制債務人處分該財產。
債權也是重要的扣押標的。最常見的是銀行存款扣押,法院會發函通知銀行凍結債務人的帳戶。薪資債權也可以扣押,但法律有保障債務人生活的限額規定。其他如租金債權、應收帳款等,都可能成為扣押對象。
此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扣押。這類財產需要透過特殊程序來執行,確保權利的移轉合法有效。
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同樣可以扣押。執行人員會通知相關機構,限制債務人對這些資產的處分權利。
(三)法律保障哪些財產不能扣押
為了維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權益與工作能力,法律明確規定某些財產禁止扣押。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考量,在保障債權實現與維護人性尊嚴之間取得平衡。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詳細列舉了不得扣押的財產項目。首先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 債務人與共同生活親屬三個月的生活必需品與費用
- 日常使用的衣物、寢具、廚具、餐具
- 基本的家具與日常生活用品
這些物品是維持 基本生活尊嚴的必要條件,即使債務人欠錢,也不能剝奪其基本生活權利。
執行業務所必需的器具與物品也不得扣押。例如農夫的農具、工匠的工具、計程車司機的營業車輛等。法律考量到如果扣押這些物品,債務人將失去謀生能力,反而更無法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薪資收入雖然可以扣押,但有明確的限額保障。通常只能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其餘部分必須保留給債務人維持生活。如果債務人的收入僅達基本工資水準,扣押的比例還會更低。
此外,以下財產也列入禁止扣押範圍:
- 勳章、獎牌與其他榮譽性質的物品
- 債務人所有供祭祀用的物品
- 債務人與親屬的日常生活用品
- 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的書籍與器具
- 未公開的發明或創作
特別要注意的是,某些社會福利給付也受到保障。例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這些是政府為保障弱勢族群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給付,原則上不得作為扣押標的。
實務上,如果債務人認為執行人員扣押了不應扣押的財產,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審查該財產是否確實屬於禁止扣押的範圍,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了解這些扣押要件與限制,不僅幫助債權人掌握可執行的範圍,也讓債務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法律保障。在面對財產扣押時,雙方都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3. 扣押執行程序完整流程
從聲請到執行完畢,扣押流程涉及法院、執行人員與當事人的多方配合。整個強制執行流程環環相扣,每個步驟都有其法律意義與實務操作要點 。本節將為您詳細說明扣押程序的四個主要階段,讓您對扣押執行有清楚的認識,能夠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準備階段: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
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首先需要向法院提出法院聲請。這是啟動扣押執行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起點。
債權人必須準備完整的債權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本票、借據或其他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如果是經過訴訟程序取得的判決,需要確認判決已經確定並取得執行名義。
接著,債權人需要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狀中應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資料、債權金額、請求執行的財產標的,以及執行的法律依據。填寫時務必詳細且正確,避免因資料不全而被退件。
關於管轄法院的選擇,通常應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若要扣押特定財產,也可以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此外,債權人需要繳納聲請費用,一般規費為1,000元,實際金額可能依案件性質而有所不同。
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您聲請的是假扣押,則需要另外提供證據說明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性。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將來判決確定後能順利執行。
(二)審核階段:法院審查與核發扣押命令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進行嚴謹的審查程序。這個階段的扣押程序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個層面。
形式審查主要檢視文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正確、管轄權是否適當等基本要件。實質審查則會確認債權是否真實存在、執行名義是否有效、聲請的財產是否屬於可扣押範圍等重要事項。
法院在審查時會特別考量幾個因素。包括債權金額是否明確、是否有急迫性、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扣押的必要性 與比例原則。如果是假扣押案件,法院還會評估是否有日後難以執行或債務人可能脫產的情形。
審查所需時間因案件複雜度而異,一般案件約需一週左右。若文件齊全且符合要件,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或假扣押裁定。這份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是執行人員進行扣押的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裁定核發後,債權人必須在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沒有聲請執行,就必須重新聲請假扣押,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時效限制。
(三)執行階段:執行人員進行財產扣押
取得扣押命令後,法院會指派執行人員實際進行財產扣押。這個階段是強制執行流程中最具體可見的部分。
執行人員在執行扣押執行時,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出示令狀以及證件。這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執行人員會先核對身分,確認要扣押的財產標的。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應通知相關人員在場。這些人員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財產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是扣押不動產,可能還需要通知相關的利害關係人。
現場執行時,執行人員必須製作扣押筆錄。筆錄中會詳細記載扣押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扣押財產的種類與數量等資訊。這份筆錄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證明效力。
完成扣押後,執行人員會將扣押收據交付給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收據上載明被扣押的財產清單,當事人應妥善保管這份文件。被扣押的財產會由法院或指定的保管人妥善保管,等待後續的處理程序。
(四)變價階段:扣押後的拍賣與分配程序
財產扣押完成後,接下來就是將財產變現以清償債務的階段。這個階段的扣押程序主要包括拍賣與分配兩個重要環節。
法院通常會透過拍賣程序來變賣被扣押的財產。拍賣前會先進行財產鑑價,確定底價後公告拍賣資訊。拍賣可能採取公開拍賣、網路拍賣或委託拍賣公司處理等方式,依財產性質與價值而定。
動產的拍賣程序相對簡單快速,通常在扣押後數週內就能完成。不動產的拍賣則較為複雜,可能需要數個月的時間。如果第一次拍賣流標,會降低底價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直到拍定為止。
拍賣所得款項會先扣除執行費用,包括鑑價費、公告費、拍賣費等必要支出。剩餘金額才用於清償債權。如果有多位債權人,會依照債權性質與順位進行分配,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人會優先受償。
分配完成後,法院會製作分配表,載明各債權人分得的金額。如果拍賣所得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多餘款項會返還給債務人。整個扣押執行程序至此才算完整結束。
從聲請到執行完畢,整個流程通常需要數個月的時間。債權人應保持耐心,並隨時注意法院的通知,配合各階段的程序要求。若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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