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來,或者我跟你走」觸犯妨害自由罪小心情人變犯人!
恐怖情人的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犯妨害自由罪?專業刑事律師將於本文分享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告訴乃論罪、提告方式,以及妨害自由罪刑責多重、和解是否 有用等實用法律資訊,並用判決讓大家更了解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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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更新
劉薰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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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刑責多重?
其實妨害自由罪不是指涉特定行為的罪名,而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內容包括所有侵害他人行動或意思表示自由的犯罪行為,涵蓋範圍相當大。以下分別解說妨害自由罪中,幾個比較常見的罪名的內涵,以及構成要件。
私行拘禁罪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規定,除非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無故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若因為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將會加重罰則。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即使沒有直接限制對方的自由,但以其他強制措施防止對方行使行動自由權,一樣會觸犯妨害自由罪中的強制罪。例如情侶或夫妻吵架時將房門上鎖不讓對方出去,或是直接抓著對方的衣服或手臂,都可能構成強制罪。
此外,強制罪的成立還要注意一個要點,就是有沒有符合「實質違法性」。如果行為 符合強制罪的要件,但其所造成的傷害非常輕微,或對被害人幾乎沒有影響,那就不會構成強制罪。
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恐怖情人威脅另一半:「你敢跟我分手的話,我就拿著刀子去你家樓下捅你!」即使之後沒有真的做出這樣的行為,但如果被害人感到恐懼,且保留對話紀錄,可以當作呈堂供證,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有恐嚇的罪嫌。
但要是另一半也反擊說:「你要是來的話我就放狗咬人!」因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使對方感到恐懼」,這樣的回嘴可能會讓法院認為,當事人並沒有感到恐懼,因而不成立恐嚇罪。
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如果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偷偷躲在裡面或是已經要求對方離開,卻滯留其中,這樣的行為將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倘若情侶間已經分手,於是要求其中一方離開自己的租屋處,對方卻抵死不從,或是之後拿著備用鑰匙偷偷溜進來,都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哦!
2. 妨害自由罪的追訴期有多久?
如果想要提告,追訴期是多久呢?依據刑法規定,強制罪的追訴期為20年,恐嚇罪則為10年。但也別以為有很多時間,就可以慢慢處理。因為法院審理的過程相當繁複,同時,如果時間間隔太久,可能使檢察官在偵查上遇到阻礙。所以如果打算提告的話,還是趕緊準備好證據,然後盡快向法院提出告訴!
3. 前任糾纏不清!我要怎麼提告恐怖情人妨害自由?
蒐集證據
在提起訴訟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例如照片、影片、聲音紀錄等。
尋求律師協助
尋找專業律師協助,了解案件的可行性、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提告程序及可能的法律後果。
提出告訴
直接向案發地點派出所提告,或到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亦可。
地檢署偵查
蒐集和審視證據,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事實支持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檢察官會展開偵查,並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要起訴行為人。提起訴訟後,法官會再視狀況,裁判犯罪成立與否,和量刑程度。
4. 妨害自由罪是告訴乃論嗎?提告後可不可以撤告?
除了刑法第298條的「略誘婦女罪」和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之外,妨害自由的罪章中的罪行,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所謂的一般大家認知的「公訴罪」,只要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辦,即使事後被害人不打算追究,行為人也依然可能被檢察官起訴,也就是提告後無法撤告唷!
5. 妨害自由罪和解有幫助嗎?和解金怎麼談?
由於妨害自由罪大部分都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那即使事後雙方確定和解,被害人願意原諒加害人,也不能撤告。那這樣的話,被告與被害人談和解的意義何在?
事實上,檢察官會依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而斟酌給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和解有利於展現被告在積極彌 補過錯的正面態度,就更有機會爭取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不過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就算是因為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刑期,可以有聲請易科罰金的機會,但也不應該因為擔心入獄而胡亂答應和解條件,因為若和解處理不慎,或是和解中有不利自己的內容,在和解後,反而有可能因此被法院視為承認犯錯、具有犯罪意圖的證據。所以還是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定和解後的法律效果,並評估是否應該與對方和解。
6. 妨害自由罪談和解時的注意事項
- 保留有利自己的相關證據
- 尋求專精於妨害自由罪的刑事律師協助
- 因害怕入獄而勉強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
7. 律師帶你看妨害自由罪相關判決
(1)103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甲乙兩人同時被檢察官以妨害自由罪起訴,其中甲為蔡姓女子之弟,乙為蔡女之男友 。甲因不滿乙傷害其姊,故手持棍棒前往乙在宜蘭的住家,並出言恫嚇:「死老頭!出來!」等語;但根據甲、甲姊和甲母證詞,乙當時也手拿長約20公分的生魚片刀衝出來揮舞,並大喊:「要收你的命!」和三字經,亦使甲方三人心生恐懼。最後法院因證詞不足且甲乙的爭吵互有往來,客觀上未見因為對方的言語暴力而心生畏懼,而認為甲乙雙方皆無罪。
(2)10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鄭姓男子闖入被告的香蕉園行竊,被告發現後搶下對方手上割取香蕉的鐮刀,並撿起手邊的棍棒追打鄭男。鄭男跌倒後,被告利用繩索將鄭男綑綁於香蕉樹之鐵桿上,剝奪其行動自由,致使鄭男最後因毆打和綑綁導致的不適而死亡。被告雖主張無法預見其死亡結果,且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但法院認為其行為已屬防衛過當,最終以妨害自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98條
- 刑法 第302條
- 刑法 第303條
- 刑法 第304條
- 刑法 第305條
- 刑法 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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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薰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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