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羈押=有罪?掌握要件與救濟流程,別讓自己吃虧!
了解羈押的真正意義嗎?羈押是否意味著被貼上“有罪”標籤? 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不同?什麼條件下才會被羈押,時間最長又能持續多久?「羈押禁見」這四個字到底代表什麼?羈押中的生活有哪些嚴格限制?如果家人或自己面臨羈押,可以聲請交保嗎?如何提出抗告,還能折抵刑期嗎?這些您關心的問題,我們邀請刑事律師以專業角度為您一一解惑,打破迷思、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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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更新

黃柏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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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羈押和羈押禁見,聽起來就像有罪?真相是否如你所想?
(1)羈押,你真的懂嗎?快速解析,還原真相!
當你聽到「羈押」,是不是聯想到犯罪與有罪標籤?事實並非如此!羈押是一種法律保全手段,並不等同於判決有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檢察官或法官可以依法律規定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以確保證據不被篡改、防止社會危險,並確保後續審判的順利進行。
羈押的程序與裁決標準
羈押並非簡單逮捕,而是經過層層法律程序的決定。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逃亡或串供之虞,會向法院請羈押,由法官裁決是否羈押。一旦進入審判,法官若訊問後仍覺得有羈押必要,便會直接裁定羈押。
羈押≠無限制?家人與律師的關鍵角色
被羈押除非被禁見,否則還是有權與家人、律師聯繫,特別是「律見」(律師接見),能為被告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分析案情策略,並傳遞生活狀況,讓家人安心。被羈押的被告都可透過親友利用平日開放時間「寄菜」,讓三等親內的家屬將生活物資送達,若是其他親友則可透過「寄物資」的方式支援。上面提到的禁見,通常是法官認為被告與親友接觸會有串供或破壞證據風險就會裁定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觸。
羈押禁見?當法律強制切斷外界聯繫
「羈押禁見」這四個字,意味著被告可能被強制與外界斷絕聯繫。這並非隨意而定,法官在裁定羈押禁見時會考量被告是否會影響案件調查、妨礙證據蒐集或可能逃亡。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大挑戰,因為無法與外界接觸,任何資訊傳遞需經過律師。
羈押制度在法律上扮演著確保社會安全和司法公正的角色,卻不等於被告有罪。然而,羈押中的種種限制,讓當事人和家屬都難以面對,因此更需專業律師提供協助。了解羈押的全貌,有助於認清自己的權利,從而在法律程序中勇敢面對!
(2)羈押vs刑罰!你知道其中的關鍵差別嗎?
當一個人被羈押,並不代表他被判有罪!羈押,是法院為了保全刑事程序的順利進行,當懷疑被告可能湮滅證據、串供或有逃亡風險時,所採取的臨時措施。換句話說,羈押只是一種強制手段,並非對被告的定罪宣判,目的僅在於保護證據完整、維護案件公正進行,而不是對被告的懲罰。
羈押與刑罰: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對象
羈押的目的和刑罰根本不同!羈押的焦點在於預防與控制風險,確保案件調查順利進行,避免特定犯罪行為的發生。而刑罰則是對已經確定有罪的受刑人所施加的懲罰,目的是懲戒和社會正義的實現。因此,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界線:羈押是臨時的措施,而刑罰則是最終的懲罰。
再來,羈押針對的是那些尚未經過有罪判決的被告,而刑罰則是針對已經確定有罪的受刑人。這也意味著,羈押僅僅是為了協助司法程序的進行,被告的罪行尚未被認定。
(3)押票知多少?一探核發的全過程!
什麼是押票?簡單來說,押票就是法院核准將被告羈押的「通行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的規定,押票上不只是簽個名字這麼簡單,還需要記載一堆重要資訊,包括:
- 被告的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址,樣樣不能少!
- 案由與所觸犯的法條:讓你知道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和涉及的法律依據。
- 羈押理由與事實依據:說清楚為什麼要羈押,不能含糊帶過!
- 羈押的地點:明確指出你將被關在哪裡。
- 羈押期限與起算日:羈押能關多久?日期寫得一清二楚!
- 救濟方法:如果不服羈押處分,告訴你如何抗告、尋求救濟。
一張押票要合法,程序可不能隨便!法官必須先訊問被告,確認羈押的必要性後,再簽發押票並親筆簽名。這就是所謂的「令狀原則」,用來保障每一步羈押程序的合法性,絕不容有瑕疵!
2. 羈押相關法律規定
在法治社會中,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手段,屬於重大的強制處分。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可以隨意羈押,一旦錯用, 會對當事人的自由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因此,法院必須審慎評估羈押的必要性及三大要件,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憲法精神,避免不當侵犯人民權利。
羈押的必要性:選擇最小侵害原則
大法官曾釋憲明確指出,所有侵犯人民權利的手段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即必須以對人身自由侵害最小的方式來達成法律目的。法官在考慮羈押前,會優先選擇對被告較為寬鬆的措施,例如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確保訴訟程序不受干擾,只有在這些手段無法達到保全證據或防止逃亡的效果時,羈押才會被納入選項。
羈押的最終決定權:法官掌握
羈押的權力專屬於法院,任何人無法直接羈押嫌疑人。早在1995年,大法官的釋字第392號就明確指出檢察官無權自行羈押。自此之後,檢察官只能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決定是否裁定羈押。這一修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使羈押決定更為審慎且公正。
(1)羈押三大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明確列出羈押的三大要件,法官在考慮羈押時必須確認被告是否符合以下情況:
- 逃亡或具備逃亡可能:若有具體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會逃亡,法院便可能考慮羈押,避免被告逃脫法律制裁。
- 破壞證據或串供可能:若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這時羈押可以成為保護證據的防護罩。
- 重大罪行: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低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且有逃亡或干擾證據的可能,符合此要件的案件更容易進入羈押程序。
(2)羈押竟然有不同類型?快速掌握羈押全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和第101條之1,羈押分成「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這兩種羈押手段各有不同的目的與適用情況,快來看看你不知道的法律細節!
一般性羈押:防止嫌疑人逃脫或串供
首先來聊聊一般性羈押。當法官認為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存在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的可能性時,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法官可以採取這種保全措施。簡單說,如果嫌疑人會影響司法追訴、審判或未來的執行,羈押就勢在必行。但要記住,這並不等於被告有罪,而是確保調查和審判不受干擾。
預防性羈押:阻止再犯,守護社會安全
再來談談預防性羈押,這就更嚴格了!當被告涉嫌特定罪行,如妨害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或詐欺罪,且法官認定他有高度可能性再次犯罪時,就會啟用這一手段。目的是防止同類犯罪一再發生,保護社會安全。這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預防未來可能的危害。
一般羈押 vs. 預防性羈押:到底差在哪?
那麼,這兩種羈押的核心差異在哪裡?一般性羈押注重的是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不讓被告妨礙司法調查。而預防性羈押則是針對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人,意在阻止潛在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預防性功能。
(3)羈押期有限嗎?最多能關多久?一篇看懂!
羈押程序:偵查與審判階段大不同
羈押主要分為偵查中羈押和審判中羈押,兩者各有一套嚴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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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
當被告被檢警調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需在24小時內迅速訊問,若認定有羈押必要,必須提交詳細的羈押聲請書,列明所犯法條及理由。法院收到聲請後,會立即召開羈押庭,訊問被告並決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要件,如有逃亡或串供的可能性,法官即可裁定羈押。 -
審判中羈押
進入審判程序後,檢察官無權再聲請羈押,這時羈押的決定權完全在法官手中。法官在訊問被告後,若認為有必要羈押來保全證據或預防危險,且沒有其他替代措施能達成目的,就會裁定羈押。
羈押期限有多長?不看你會後悔!
羈押不是無限期的,法律對於期限有明確規定,且區分偵查與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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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
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但若有延押必要,法院可再延長1次,期限再加2個月,整個偵查階段最多可羈押4個月。 -
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取決於案件的法定刑度:
- 最重刑度為10年以下:一審和二審可各延押3次,每次3個月,總計9個月。三審最多延押1次,共5個月。
- 最重刑度超過10年:一審和二審可各延押6次,每次3個月,總計15個月。三審同樣最多延押1次,共5個月。
- 發回更審:羈押次數重新起算,但整個審判過程中,羈押時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3. 什麼是羈押禁見?羈押看守所有什麼規定?
羈押禁見,聽起來就像一個與外界完全隔絕的世界。當一個刑事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後,生活會瞬間變成一場孤立的試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的規定,若法院認為被告與外界接觸 可能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的風險,就會下令禁見。親人、朋友探視全數封鎖,唯一能見的人,只有律師。
(1)律師見面仍保留,但有限制
即使羈押禁見,被告依然有權與律師見面,討論案情和法律策略。然而,這種律見並非絕對自由。如果有具體事證顯示律師與被告的互動可能涉及湮滅或串供,法院仍可限制律見,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4條給予的特殊權力。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法律與安全的雙重考量,讓羈押禁見更具複雜性。
(2)羈押看守所生活環境:擠迫與孤立的雙重折磨
在羈押看守所內,生活環境極其艱難。通常一間狹小的牢房內擠著8-10人,吃、喝、拉、撒、睡全都在同一空間內進行。每天只能有3-5分鐘的時間能出來活動筋骨,這種極度限制自由的生活,對身心都是巨大的挑戰。
(3)親情仍在,靠「寄菜」維繫
儘管親友不能探視,但三等親內的家屬還能在規定下寄送食物、書籍、衣物等物品到看守所。親人持相關證件到接見登記室辦理後,這些物品就會被送入牢內。這種小小的關心,對被羈押者來說,是心理上的重要支撐,讓他們在面對冷冰冰的羈押環境時能感受到親情的溫暖。
4. 被羈押禁見怎麼辦?刑事律師應對攻略大公開!
當面臨收押或羈押禁見的情況時,刑事律師如何運籌帷幄,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這是一場法律的攻防戰,律師從閱卷、辯護到交保,步步為營,目標就是讓被告重新獲得自由。以下是刑事律師的六大關鍵操作,帶你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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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掌握檢警證據
在羈押庭或延押庭上,律師第一步就是向法院聲請「閱卷」,透視檢警手中的證據。掌握證據的範圍與重點,才能明確防守與進攻,為後續辯護做好萬全準備。 -
制定辯護策略,杜絕無限擴大指控
知悉證據後,律師會與被告討論辯護方向,防止檢方擴大指控。此時策略非常重要,必須聚焦於案件本身,避免多餘的指控與一罪一罰的風險。 -
定期接見,穩住被告心態
律師會固定時間前往看守所接見被告,不僅是了解最新案情,更是讓被告安心。與律師的定期接觸,能幫助被告穩定心情、冷靜面對後續挑戰。 -
把握時機,聲請交保停止羈押
在適當時機,律師會向法院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為被告爭取暫時的自由。這項步驟不僅是法律程序中的關鍵,也是被告重返日常生活的希望。 -
遭遇不當羈押,抗告是最佳反擊
若出現違法羈押的情況,律師會立即聲請抗告,或要求撤銷羈押。這是一道強而有力的法律屏障,確保被告的權益不被侵害。 -
傳遞親人關愛,助被告重拾信心
律師不僅傳達法律策略,還扮演溝通的橋樑,將家人、伴侶的支持傳遞給被告。這份關愛和支持,往往是被告在高壓環境中堅持下去的重要力量,鼓勵他重新做人。
(1)如何停止羈押?
在刑事案件中,限制人身 自由的方式不僅僅是羈押,交保和限制住居也可能成為替代選項。但這些選項背後的規則究竟是什麼?在面對司法壓力時,被告和家屬該如何爭取最大限度的自由?讓我們一次看清交保、羈押解除與限制住居的法規細節!
檢察官裁定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檢察官在拘提或逮捕被告後,若評估無需羈押,便可在偵查庭後裁定交保,透過保證金等方式,確保被告配合審判。然而,交保不是無罪的象徵!被告在交保後仍須隨時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傳喚,並履行所有法律義務。若未遵守,檢察官隨時可重新拘提,並沒收保釋金!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你的權利,懂得用!
如果被告已經被羈押,是否只能默默等待審判結束?答案是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110條,被告本人或其配偶、近親家屬、甚至辯護律師,都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聲請具保來停止羈押。只要法官批准,被告就能以具保的方式獲得釋放。
不過,法院對於聲請具保具有裁決權,不是每次聲請都會獲准。除非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中的特殊條件,例如:
- 所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限制住居與報到:自由但不放縱
除了交保和羈押,法官還能選擇「限制住居」來替代羈押。被限制住居的被告仍能自由活動,並不等於「軟禁」,也不必然限制出境,只要能按時接受審判即可 。若被告有經濟、學業或工作需求,需搬家時,可向法院或地檢署申請更改住居地點。定期向警方報到則是確保被告不會脫離法律的掌控,避免逃避審判。
(2)羈押不服怎麼抗告?
被告在尚未定罪的情況下遭到羈押,這不僅是嚴重限制自由的手段,也深深影響被告的基本權益。別擔心,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完整的救濟機制,不論是聲請具保還是抗告,都有機會讓羈押解除!想知道如何快速掌握羈押抗告的關鍵?一次幫你破解!
羈押抗告期限怎麼抓?
當法院裁定羈押後,被告有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在收到通知的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若羈押由個別法官處分,被告可依第416條向該法官提出準抗告。被告若已經被羈押,或覺得羈押理由已不存在,則可以依第107條第1、2項請求撤銷羈押處分。這樣一來,便能在法律框架內爭取自由。
此外,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律師也可幫助被告提起抗告,挑戰延押決定,以便被告在原羈押期限到期後立即獲釋。無論是羈押初期還是延押階段,抗告都是有效的救濟方式。
抗告狀怎麼準備?律師協助是關鍵!
羈押抗告需要提交正式的抗告狀。撰寫抗告狀或許令人頭痛,但別擔心,被告可以隨時尋求律師協助。律師不僅能幫助準備和撰寫抗告狀,也能在羈押庭上為被告進行專業答辯,增加成功撤銷羈押的機會。
羈押裁定救濟的選擇
- 提出抗告或準抗告:在收到羈押裁定通知後的5日內,主動提起抗告或準抗告,這是爭取撤銷羈押的第一步。
- 確認羈押原因是否消失:若抗告或準抗告遭到駁回,救濟之路仍未結束!被告還能依據現 存的羈押事實,向法院聲請具保,或者直接向上級法院或原審法院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試圖突破重圍。
5. 羈押能算刑期?無罪判決能拿賠償嗎?答案在這裡!
被羈押的日子,真的只能白白承受嗎?根據《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如果被告在羈押後最終被判無罪,這段失去的自由其實是可以「拿回補償」的!同時,若被告最後判定有罪,羈押期間還能折抵刑期,讓每一天都不算白過。快來看看這些權益如何保障你的人身自由!
(1)無罪?那就向國家申請賠償!
當被羈押的被告最終被宣告無罪,國家將為這段冤屈的日子買單。依據《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被告可申請賠償,並按照《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的標準,獲取補償金額。具體來說,每被羈押一天可申請3,000元到5,000元的賠償,且羈押日數從拘提或逮捕當天起算。這一筆補償金,不僅是一種經濟上的安慰,更是法律上對無辜者的公正回應!
(2)有罪?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
如果最終審判結果為有罪,那麼被告的羈押日子也不會白過。根據《刑法》第37-2條第1項的規定,先前被羈押的時間可以按比例折抵刑期。這意味著,每一天的羈押時間都算在刑期裡,讓被告在服刑時間上得到實質上的縮減。
以上是關於羈押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羈押等還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3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0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 刑事補償法 第1條
- 刑事補償法 第6條
- 刑法 第3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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