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處是自首還是投案?律師教你1分鐘搞懂自首成立要件
自首的法律定義是什麼?自首要成立有哪些要件?自首可以減刑多久?本文中律師將透過實際案例帶你瞭解自首成立的要件,同時分別釐清投案、自白與認罪的定義,最後也會說明建議的自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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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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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是什麼?法律名詞、流程最完整解析!
(1)何謂自首?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自首的英文為 “voluntary surrender” ,翻譯成中文的意思為「自願投降」。然而,自首這個詞彙在法律上有著更為具體而準確的定義。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來說,自首的定義是指犯人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具偵查權的公務員或機關發覺,或犯罪已被發覺但尚不知道犯人是誰之前,主動向相關的公務員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願意接受法律的裁判。而所謂的「特別規定」,是指刑法分則中特別減輕或免除特定刑罰的規定,其中包括刑法第 102 條、122 條第 3 項、 154 條第 2 項等條文,則是按照其規定處罰。
自首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後,選擇主動以誠實和合作的態度面對法律責任。所以為了鼓勵罪嫌悔過自新,並獎勵當事人因自首促進了偵查效率、保護無辜,更省去了部分偵查成本,因此,自首也直接關係到法律程序中的判決結果,也就是刑法第 62 條中「減輕其刑」。
然而,有些罪犯清楚知道犯法最終都難以逃脫法律制裁,所以在犯下更重大的罪行後,再以自首當作擋箭牌,期望能夠獲得較輕的判決。為因應這種現實情況,刑法第 62 條於 2005 年進行修正,其中在「減輕其刑」前方加上「得」一字,賦予法官更靈活的裁量權,可以減刑,也可以不減,使法官能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評估刑罰的輕重,防止更嚴重的犯罪事件發生。
對自首有了基本的認識,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瞭解和自首相近的概念──「投案」,透過釐清兩者之間的區別,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加理解自首的定義喔!
(2)什麼是投案?自首與投案大不同!
投案的定義指的是犯罪者在偵察機關已經發覺犯罪事實並已鎖定嫌犯的情況下,主動前往法律機構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投案不一定能減輕刑罰,然而若犯罪者真摯的表達悔意,視其程度,法院還是有可能予以從輕量刑。
在台灣法律上,投案和自首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自首、投案的差別在於「行為人到場說明的時間點」。
- 自首:主動到案說明時,犯罪事件還沒有被檢方發現,或檢方尚在調查中,不知道兇嫌是誰。
- 投案:主動到案說明時,犯罪事件已經被發現,且檢方已對特定對象產生合理懷疑。
(3)自首和自白的差別是什麼?透過到案流程解釋詞彙定義
那麼「自首」和我們常聽到的法律用語「自白」、「認罪」,又有什麼不同呢?
- 自白定義:被告向負責偵查公務員或機構,在法律流程中坦率地提供詳細資訊,包括行為的動機、實施過程等。在部分法條中,自白也可以獲得減刑,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便是為了鼓勵這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達到節約訴訟經濟、司法資源的目的而設。
- 認罪定義:認罪和自白不同,自白是構成認罪的要件之一。認罪除了需要上述「自白」這個要件,同時也需要當事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願意對犯罪行為負責、接受判決,才會構成認罪。所以認罪通常是在犯人進行自白後,或與自白同時進行。
由此可見,自首是在被逮捕前自願投案並承擔法律責任;自白是在調查或審判過程中對犯罪事實的陳述行為。而自白和認罪的不同,在於「是否承認自己有罪」。
讓我們藉由實際到案流程來統整自首、投案、自白、認罪的定義吧!
1.首先,行為人在案件尚未被發現、或是檢方還不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自願」前往偵察機構「自首」;或者在被通緝或涉嫌犯罪時,主動「投案」。這一步驟強調了當事人的主動行動,表現出其願意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為並接受法律追究的態度。
2.而在自首或投案後承認自己的行為,並做詳細描述,即為自白。即使犯嫌不認為這起犯罪是自己的責任,或者主張不構成犯罪等等,都不會改變自白的成立。
3.最後,當事人在自白之後可能進行「認罪」,即承認自己的罪行,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認罪協商有助於簡化法律程序,可能被視為減輕刑罰的因素之一。
2. 自首有機會無罪嗎?主動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經常聽到人們說「自首無罪」這句話其實不正確。事實上,根據刑法第 62 條的規定,對於未發覺的罪行自首,「得」減輕其刑,但並沒有提到「無罪」。在法條中使用「得」這個字詞,意味著法律為裁判者(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視具體案情情況而決定是否可以減刑,並不是強制性的減刑措施。
換句話說,當自首成立時,不代表當事人就可以完全免除刑責,我們更應該把自首的成立,視為獲得減刑的機會。至於自首可以減刑多少,則是法官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影響程度、當事人的態度等因素做綜合考量,以判斷減免多少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