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處是自首還是投案?律師教你1分鐘搞懂自首成立要件
自首的法律定義是什麼?自首要成立有哪些要件?自首可以減刑多久?本文中律師將透過實際案例帶你瞭解自首成立的要件,同時分別釐清投案、自白與認罪的定義,最後也會說明建議的自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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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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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是什麼?法律名詞、流程最完整解析!
(1)何謂自首?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自首的英文為 “voluntary surrender” ,翻譯成中文的意思為「自願投降」。然而,自首這個詞彙在法律上有著更為具體而準確的定義。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來說,自首的定義是指犯人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具偵查權的公務員或機關發覺,或犯罪已被發覺但尚不知道犯人是誰之前,主動向相關的公務員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願意接受法律的裁判。而所謂的「特別規定」,是指刑法分則中特別減輕或免除特定刑罰的規定,其中包括刑法第 102 條、122 條第 3 項、 154 條第 2 項等條文,則是按照其規定處罰。
自首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後,選擇主動以誠實和合作的態度面對法律責任。所以為了鼓勵罪嫌悔過自新,並獎勵當事人因自首促進了偵查效率、保護無辜,更省去了部分偵查成本,因此,自首也直接關係到法律程序中的判決結果,也就是刑法第 62 條中「減輕其刑」。
然而,有些罪犯清楚知道犯法最終都難以逃脫法律制裁,所以在犯下更重大的罪行後,再以自首當作擋箭牌,期望能夠獲得較輕的判決。為因應這種現實情況,刑法第 62 條於 2005 年進行修正,其中在「減輕其刑」前方加上「得」一字,賦予法官更靈活的裁量權,可以減刑,也可以不減,使法官能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評估刑罰的輕重,防止更嚴重的犯罪事件發生。
對自首有了基本的認識,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瞭解和自首相近的概念──「投案」,透過釐清兩者之間的區別,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加理解自首的定義喔!
(2)什麼是投案?自首與投案大不同!
投案的定義指的是犯罪者在偵察機關已經發覺犯罪事實並已鎖定嫌犯的情況下,主動前往法律機構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投案不一定能減輕刑罰,然而若犯罪者真摯的表達悔意,視其程度,法院還是有可能予以從輕量刑。
在台灣法律上,投案和自首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自首、投案的差別在於「行為人到場說明的時間點」。
- 自首:主動到案說明時,犯罪事件還沒有被檢方發現,或檢方尚在調查中,不知道兇嫌是誰。
- 投案:主動到案說明時,犯罪事件已經被發現,且檢方已對特定對象產生合理懷疑。
(3)自首和自白的差別是什麼?透過到案流程解釋詞彙定義
那麼「自首」和我們常聽到的法律用語「自白」、「認罪」,又有什麼不同呢?
- 自白定義:被告向負責偵查公務員或機構,在法律流程中坦率地提供詳細資訊,包括行為的動機、實施過程等。在部分法條中,自白也可以獲得減刑,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便是為了鼓勵這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達到節約訴訟經濟、司法資源的目的而設。
- 認罪定義:認罪和自白不同,自白是構成認罪的要件之一。認罪除了需要上述「自白」這個要件,同時也需要當事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願意對犯罪行為負責、接受判決,才會構成認罪。所以認罪通常是在犯人進行自白後,或與自白同時進行。
由此可見,自首是在被逮捕前自願投案並承擔法律責任;自白是在調查或審判過程中對犯罪事實的陳述行為。而自白和認罪的不同,在於「是否承認自己有罪」。
讓我們藉由實際到案流程來統整自首、投案、自白、認罪的定義吧!
1.首先,行為人在案件尚未被發現、或是檢方還不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自願」前往偵察機構「自首」;或者在被通緝或涉嫌犯罪時,主動「投案」。這一步驟強調了當事人的主動行動,表現出其願意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為並接受法律追究的態度。
2.而在自首或投案後承認自己的行為,並做詳細描述,即為自白。即使犯嫌不認為這起犯罪是自己的責任,或者主張不構成犯罪等等,都不會改變自白的成立。
3.最後,當事人在自白之後可能進行「認罪」,即承認自己的罪行,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認罪協商有助於簡化法律程序,可能被視為減輕刑罰的因素之一。
2. 自首有機會無罪嗎?主動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經常聽到人們說「自首無罪」這句話其實不正確。事實上,根據刑法第 62 條的規定,對於未發覺的罪行自首,「得」減輕其刑,但並沒有提到「無罪」。在法條中使用「得」這個字詞,意味著法律為裁判者(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視具體案情情況而決定是否可以減刑,並不是強制性的減刑措施。
換句話說,當自首成立時,不代表當事人就可以完全免除刑責,我們更應該把自首的成立,視為獲得減刑的機會。至於自首可以減刑多少,則是法官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影響程度、當事人的態度等因素做綜合考量,以判斷減免多少刑罰。
3. 自首需要哪些要件才能成立?談談自首的必要條件與案例分享
(1)自首的 3 大要件有哪些?
當我們查閱刑法第 62 條中關於自首的定義時可以發現,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的情況下進行,且願意接受審判才得以成立。
然而,自首在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及第 244 條中,對於自首的形式有更具體的規範。
-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也就是說,如果想要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訴訟,可以透過書面形式或口頭表達的方式進行;若是口頭表達,則需要做成筆錄。為了方便口頭的告發,可以設置申告鈴。
- 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換句話說,主動向檢察官或法警自首的人,適用上述第 242 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自首除了必須在犯罪未發覺的情況下、犯嫌願意接受裁判,還必須向具有偵查權的機構或公務員自首才具有效力,書面或口語形式不限。
那麼究竟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從以上的法條來看,可歸納出自首的 3 大必要條件:
-
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或已知犯罪行為,但不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不適用自首例子:現行犯。)
-
當事人必須主動向具有偵查權的機構或公務員陳述犯罪的始末,形式不拘,無論是本人或是委託他人出面,無論書面、親自說明或透過電話都可以。(不適用自首例子:在被捕前向神父告解。)
-
願意接受裁判。 (不適用自首例子:到案後試圖逃跑並隱匿蹤跡,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透過舉例來更加瞭解自首的成立要件!
(2)以實際例子說明自首要件:通緝犯到案算自首嗎?
那麼,每一 種犯罪嫌疑人都適用自首嗎?答案是否定的讓我們一起看看下方的案例:
小華是一名遭到警方通緝的通緝犯,他在逃亡數年後決定洗心革面,主動到當地的警察局說明自己的犯罪過程,並表示自己受不了每晚受良心的折磨,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從此不再逃匿。
首先,小華滿足了第 1 個自首條件:「主動向具有執法權限的機構或公務員陳述犯罪始末」,以及第 2 個自首要件:「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是,因被通緝情形是在偵查機關已知犯人是誰之下才會發生,所以第 3 個自首條件「案件尚未被發覺」並沒有被滿足,因此小華的自首並不成立。
從上面的例子可知,通緝犯到案說明的情形,適用「投案」一詞,不算自首。
4. 律師教你自首 6 步驟,脫離忐忑窘境
經過前文的探討,相信大家已經明白,當面對自己犯錯的事實時,為了展現悔過的誠意,並爭取減刑的機會,及早自首是一條正確的道路。那麼,接下來就和我們一起來看看自首的正確步驟吧!
- 意識到犯罪: 細心檢視自己的行為,透過自我省察,意識到自己可能參與了犯罪行為或犯下某罪行,可能會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 儘快向專業人士諮詢: 在做出自首的重要決定之前,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例如請律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等提供專業建議,幫助我們釐清目前法律情況,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和自身權利。
- 決定自首:下定決心,正視犯罪事實。
- 與偵查人員或機關聯繫: 聯絡具有偵查權力的公務員或機關,通知他們自己願意承認犯罪行為。可以委託他人,也可以親自透過電話、書面申明或親自前往執法機關。
- 提供詳細資訊:主動提供有關犯罪事實的詳細陳述,包括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相關的證據等,幫助偵查機構進行更有效率的調查。
- 配合調查:自首後,根據案情可能會因為需要記錄供詞及調查被拘留,這時應該保持合作態度,遵從相關法律程序。
意識到犯罪
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能是參與犯罪也可能是獨自犯罪。
儘快向專業人士諮詢
在決定自首之前,建議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以確認目前情況,及可能伴隨的法律後果和自身權利。
決定自首
下定決心面對犯罪事實。
與偵查人員或機關聯繫
透過委託他人、親自撥電話、書面申明或前往執法機關等方式,聯絡具有偵查權力的公務員或機關,通知他們自己願意投案並承認犯罪。
提供詳細資訊
包括對犯罪事實的陳述、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相關的證據等。
配合調查
自首後,根據案情配合一切調查程序。
5. 猶豫是否自首?文末律師給您幾個重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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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發現自己可能已經犯法,應儘早向偵查機關或公務員坦承犯案。
- 若不確定自己的犯罪程度或類別,可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 逃避犯罪事實,一再拖延。
- 以自首做為擋箭牌,隱藏犯罪真相或以身試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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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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