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曠職三天資遣費要付嗎?律師解釋勞基法規定!
許多勞工朋友可能因為生病、家庭因素或其他突發狀況無法出勤,卻不清楚曠職會帶來什麼後果。尤其是聽說「曠職三天就會被開除」這樣的說法,更讓人感到擔心。究竟曠職三天資遣費的問題該怎麼處理?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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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勞基法對曠職的規定與解僱條件
了解勞基法對曠職的完整規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第一步,許多員工可能因為不清楚無故曠工後果,而在無意間損害自己的工作權益。同時,雇主也需要正確掌握連續曠職解僱條件,才能在合法範圍內妥善處理人事問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確規定,當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這項規定為雇主提供了處理嚴重曠職問題的法律依據,但在實務上,判斷是否符合解僱條件並不如表面看起來那麼簡單。
(一)曠職的定義與請假制度的差異
所謂曠職,是指員工在約定的出勤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許,就沒有到職場工作的情況,這是職場中最基本的出勤規範概念。曠職行為代表員工未履行勞動契約中提供勞務的基本義務。
曠職與一般請假最大的差別在於事前程序的完成與否。當員工依照公司規定的請假流程,事前提出申請或事後補辦手續並獲得核准,就不構成曠職,即使員工當天沒有到職,只要完成合法的請假程序,就屬於正常的缺勤管理範疇。
許多人會誤解曠職與遲到、早退的關係。根據多數法院的實務見解,曠職必須是全日未到職才能認定,單純的遲到或早退,即使時間很長,通常不能直接認定為曠職。這些行為應該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另行處理,而不是直接套用曠職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因為特殊狀況無法事前請假,事後只要依照公司規定完成補請假手續,仍然可以避免被認定為曠職。這顯示曠職的認定重點在於是否完成請假程序,而不只是看當天有沒有出勤。
(二)符合法定解僱標準的曠職情況
要了解連續曠職解僱條件,必須先掌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完整內容。這條法律規定雇主可以不經預告解僱員工的兩種曠職情況:
- 繼續曠工三日: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工作天未到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