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12條非自願離職怎麼認定?律師解釋重點!
當工作突然結束時,許多勞工都會面臨一個重要問題:這算是非自願離職嗎?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實際上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認定程序。勞基法12條非自願離職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您能否獲得資遣費和失業給付。許多人以為只要不是自己主動辭職就算非自願離職,但法律上的標準其實更加嚴格。本文將從實務角度出發,用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解析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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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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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基法12條非自願離職認定標準與法律依據
非自願離職的法律認定涉及多個層面,包括雇主行為的合法性和解僱程序的正當性。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明確規定,非自願離職是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此外,也包括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 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離職的情況。
相對地,若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事由而不經預告解僱勞工,由於離職原因可歸責於勞工,此類情況通常不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這個區別對於員工權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一)離職性質的判斷情況
在實務上,以下情況通常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 公司營運問題:包括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 合法資遣: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的經濟性裁員
- 職場環境惡化:因工作環境對健康有危害而被迫離職
- 薪資給付問題:雇主未依約定給付工資達一定期間
這些情況下的離職,勞工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和其他相關保障。
(二)雇主違法解僱的常見情形
雇主違法解僱通常出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 程序不當:未依法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 理由不充分:解僱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
- 歧視性解僱:因性別、年齡、懷孕等因素進行解僱
- 報復性解僱:因勞工行使合法權利而進行報復
當發生這些情況時,勞工有權主張解僱無效,並要求復職或相關賠償。
(三)無正當理由解僱的判斷要件
無正當理由解僱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要件。首先,雇主必須證明解僱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法院會審查解僱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
其次,解僱程序必須合法,包括是否給予適當的預告期間,以及是否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和資遣費。最後,解僱的比例原則也很重要。
勞工如果認為遭受不當解僱,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工作表現記錄、薪資單據以及與雇主的溝通紀錄,來證明解僱缺乏正當理由,進而維護自身權益。

2. 非自願離職權益保障與申請流程
法律為被不當解僱的勞工提供了完整的保障機制,包括資遣費、退休金以及其他相關補償項目。勞工除了可以要求雇主給付法定補償外,還能透過正當管道申請調解。
(一)資遣費計算標準與方式
資遣費計算分為舊制與新制兩種標準。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適用於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則適用於當前有提撥6%勞退的勞工。
依照現行法規,非自願資遣的勞工可按年資計算資遣費。年資每滿1年,雇主應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勞工被資遣當日起,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6個月的總天數(適用於工作滿6個月以上)。。這個金額包括本薪、津貼及獎金等固定給付項目。
(二)退休金給付與額外補償
除了資遣費外,遭受非自願資遣的勞工還享有其他權益保障。雇主必須給付勞工退休金帳戶中的既得權益。新制勞工可領取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勞工還可要求雇主給付特休假未休完的工資。加班補休未使用完畢的時數,雇主也應折算工資給付。當勞工要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亦即離職證明書)。
符合條件的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一般情況下可領取六個月。年滿45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勞工,最長可領取九個月。
(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程序
當雇主拒絕給付非自願資遣相關補償時,勞工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首先需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證明、解僱通知書等。調解之申請並無明確時效限制,但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勞工可能無法獲得全額補償,建議儘早提出申請,因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調解之申請須於勞資爭議發生後五年內提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基法 第11條
- 勞基法 第12條
- 勞基法 第13條
- 勞基法 第14條
- 勞基法 第20條
-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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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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