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曠職定義是什麼?怎麼算?律師解析勞基法標準!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當員工在約定出勤的日子,沒有請假卻無故不出勤工作,就構成了曠職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只是遲到或提早離開,但當天確實有出現在工作崗位上,除非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不能直接視為 曠工。本文將由專業律師從勞基法角度出發,為您解析曠職的法律標準和計算方式。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7-1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快速跳轉目錄
1. 曠職定義與法律認定標準
(一)勞基法對曠職的正確界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曠職定義是指勞工在應出勤的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請假程序而缺勤的行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確規定,當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要構成法律認定的曠職,必須同時符合兩大條件:
- 無正當理由缺勤
- 未依規定請假程序
(二)曠職與請假、遲到的法律區別
許多人常混淆曠職與其他缺勤情形,但在法律上這些概念有明確區別:
- 曠職:無正當理由且未請假的缺勤
- 請假:依公司規定程序申請並獲准的缺勤
- 遲到:雖未準時到達工作崗位,但仍有出勤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員工遲到時間較長,只要有出勤紀錄,原則上不應認定為曠職。同樣地,若員工因緊急情況無法事先請假,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供合理曠職理由,雇主應依個案情況判斷是否認定為曠職。
在實務上,許多勞資爭議來自於對曠職認定的不同解釋。例如,員工因突發狀況無法聯繫公司,事後提出證明並補辦請假,此時雇主不應逕自認定為曠職。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勞工是否確實有不能出勤的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已盡可能的通知義務。
(三)曠職後果與勞資雙方應對之道
曠職後果對勞工來說相當嚴重。首先,員工無故缺勤當天將不會獲得工資,這是基於「無工作即無薪資」的原則。更嚴重的是,根據勞基法規定,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六日,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需支付資遣費。
對於雇主而言,雖然可依法處理曠職問題,但需注意不得擅自從員工薪資中扣除金額作為損失賠償。這類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被處以9萬至45萬元的罰鍰。若曠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失,雇主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員工求償,但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失與曠職間的因果關係。
預防曠職的有效方法包括建立清晰的出勤制度、改善工作環境、加強雙向溝通管道等。雇主可透過合理的獎勵機制提高員工工作動力,同時建立公平的獎懲制度。員工則應了解正確請假程序 ,避免因溝通不良導致曠職紀錄。
面對曠職問題,勞資雙方保持開放態度與良好溝通是關鍵。透過相互理解與尊重,不僅能減少曠職發生,也能建立更和諧的勞動關係,創造雙贏局面。
2. 曠職的計算方式與實務案例
(一)曠職時間如何計算
在計算「繼續曠工三日」時,需特別注意勞基法使用的是「繼續」而非「連續」的概念。這意味著只計算勞工實際應出勤的工作日,而不包括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已獲准的各類假期。
舉例來說,若員工在週五曠職,接著週末為休息日,再於週一、週二曠職,雖然中間隔了週末,但仍算作「繼續曠工三日」。這是因為週末本來就不是工作日,不列入計算。
(二)常見曠職情境與認定
「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計算是以首次曠工日為起算點,至下個月相同日期的前一天為止。根據勞委會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解釋,每一次的曠工都能獨立作為一個月的起算日。
常見的曠職情境包括:未經請假且無正當理由未到班、請假未獲准仍未出勤、假單遭主管退回後仍未出勤等。這些情況下,雇主有權依照勞基法及公司規定處理員工曠職問題。
(三)法院對曠職爭議的判例分析
在實務判例中,法院通常會審視雇主是否已明確告知員工曠職的認定標準及後果。例如,台灣高等法院曾在一起案例中認定,雇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知悉公司對曠職的規定,才能以曠職為由解僱員工。
另一方面, 法院也重視員工是否有提供合理說明的機會。若員工能證明其缺勤有正當理由(如突發疾病但無法及時通知),法院可能不會支持雇主的曠職認定。了解這些判例趨勢,能幫助勞資雙方在處理曠職問題時更加謹慎。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基法 第12條
- 民法 第184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