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審是什麼?律師解釋程序與法律意涵!
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更審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救濟程序,當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存在瑕疵時,會撤銷原本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雖然台灣採取三級三審制,但實際上一個案件可能經歷多次審理。接下來,讓我們深入了解更審的具體程序與法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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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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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審的定義與法律基礎
當法院判決出現瑕疵時,更審程序提供了一個重新檢視的機會,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更審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重要環節,讓司法審判能夠自我修正錯誤。要真正理解更審的運作方式,我們需要先認識它在整個訴訟流程中的定位,以及它與其他相似程序之間的差異。
(一)更審在刑事訴訟中的意義
更審是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所進行的救濟程序,當事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可以透過上訴方式請求上級法院審查,如果上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在法律適用、事實認定或程序上存在問題,就會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這個過程就是更審。
更審的核心意義在於確保審判品質,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因為證據調查不完整、法律見解錯誤,或者程序上有瑕疵,而做出不當的判決。透過更審機制,上級法院能夠指出這些問題,並要求原審法院改正。
這個制度對當事人來說極為重要,被告可能因為原審判決過重而尋求救濟,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判決過輕而提起上訴。更審提供了一個公平審查的機會,讓案件不會因為單一審級的錯誤而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二)更審與再審、發回重審的區別
許多人常將更審、再審和發回重審混為一談,但這三者在法律性質和適用時機上有明顯差異。理解這些區別,能幫助您在面對訴訟時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更審的特殊性質
更審最大的特點是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則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只要判決還在這個上訴鏈條中流動,就屬於未確定狀態。
相對地,再審則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所提供的非常救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和第422條的規定,再審的條件相當嚴格。必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這些新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的基礎,才有機會聲請再審。
統計數據顯示,再審的成功率極低。2011年地方法院裁定開始再審的案件不到3%,高等法院更低於1%。這說明再審是一個門檻很高的救濟管道,只有在極特殊情況下才能啟動;相較之下,更審作為一般救濟程序,只要上訴理由充分,就有機會獲得重新審理 。
三者在程序上的不同
更審、再審與發回重審雖然都涉及案件的重新審理,但在程序細節上各有特色。以下清楚呈現三者的主要差異:
- 更審:針對未確定判決,屬於一般救濟程序,透過上訴啟動,由上級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適用於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等情形。
- 再審:針對判決確定案件,屬於非常救濟程序,需由當事人聲請,由原判決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審理,條件極為嚴格,必須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
- 發回重審:與更審概念相近,同樣是上級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後發回下級法院,在法律用語上有細微差異,但實質程序與更審類似,都是針對未確定判決的救濟方式。
從聲請主體來看,更審和發回重審是透過上訴權人主動提起;再審則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才能聲請。從審理對象來看,更審處理的是程序進行中的案件;再審則是要推翻已經塵埃落定的判決,難度天差地別。
值得注意的是,成功的再審案例相當罕見。例如,社會矚目的蘇建和案,經過多年努力才獲得再審機會,最終改判無罪,這類案例突顯出再審雖然重要,但預防勝於治療——在判決確定前善用更審等一般救濟途徑,往往比事後尋求再審更為實際有效。
2. 更審程序的實務運作流程
了解更審程序的實際運作,能讓當事人更清楚掌握自己的訴訟權益,當最高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時,就會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整個流程涉及多個關鍵步驟,從發回理由的判斷到重新審理的進行,每個環節都影響著案件的最終結果。
在實務運作中,更審程序遵循嚴格的法律規範,法院必須針對上級法院指出的問題進行改正,不能重複相同的錯誤,這套機制確保司法品質,也讓當事人有機會獲得更公正的判決。
(一)發回更審的常見原因
並非所有上訴案件都會被發回更審,只有符合特定條件時才會啟動這個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回更審的理由包括調查證據不完備、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等情況,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判決的正確性,因此需要重新審理。
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是最常被引用的發回理由,該條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構成上訴的合法事由,當法院審理時遺漏重要證據,就可能導致判決被撤銷發回。

事實認定不清楚
事實認定是法院判決的基礎,如果基本事實都沒有查清楚,判決就會出現問題,事實認定不清是指法院對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關鍵事實沒有充分調查或認定錯誤。
以著名的八里雙屍案為例,最高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高等法院更一審對許多事實沒有釐清。例如,謝女盜取被害人存摺印章的確切時間點與卷證記載不一致,法院卻未深入調查。此外,判決書中關於犯罪行為是一次完成還是另行起意也沒有明確認定。
這類事實認定不清的問題會導致判決理由充滿推測和矛盾,最高法院因此將案件發回,要求重新調查這些基本事實,只有事實清楚了,才能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
法律適用錯誤
即使事實認定正確,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也可能出錯,法律適用錯誤包括罪名認定不當、刑度計算錯誤、法條引用不正確等情況,這些錯誤直接影響被告的權益,必須 透過更審程序來糾正。
常見的法律適用錯誤包括將多個行為誤認為單一行為,或者應該合併處罰卻分開判刑。有些案件中,法院對於加重減輕事由的適用也可能出現爭議,這些問題需要上級法院的法律專業來把關。
當上級法院發現法律適用有誤時,會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錯誤之處,更審法院收到案件後,必須按照上級法院的法律見解重新判決,不能再犯同樣的錯誤。
程序違法
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同樣重要,程序違法可能導致判決無效,程序違法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例如應該調查的證據沒有調查、應該傳喚的證人沒有傳喚等。
在八里雙屍案中,高等法院被指出多項程序疏失,法院未調查毒物化學鑑定報告,也沒有調查被告是否有矯正教化的可能性,這些都是量刑時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卻被法院忽略了。
此外,如果法院在審判期日沒有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論機會,或者採用的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都構成程序違法,這類問題一旦被發現,案件幾乎都會被發回重審。
(二)更審階段的審理方式
當案件被發回後,原審法院或同級的其他法院會進行更審程序,這個階段的審理有其特殊性,法院不是從頭開始審理,而是針對上級法院指出的問題進行補正。了解這些審理方式,能幫助當事人更有效地參與訴訟。
更審法院在審理時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既保障審判的效率,也確保不會偏離上級法院的指示。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更審階段的審理特點。
審理範圍的限制
更審法院的審理範圍受到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上級法院在發回判決中會明確指出問題所在,更審法院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改正,對於上級法院已經認定正確的部分 ,更審法院原則上不能再改變。
這種限制確保了審判的一致性和效率,如果每次更審都可以全部重來,案件就會沒完沒了地循環。因此,法律規定更審法院要受上級法院法律見解的拘束,不能再次犯同樣的錯誤。
關於法官迴避的問題,實務上有特殊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參與前審判決的法官不能再次審理同一案件。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這裡的「前審」不包括發回前同審級的裁判。
這意味著原本的二審法官在案件被發回後,仍然可以繼續審理更審案件,雖然這個規定引發一些爭議,但目前實務上仍採此見解。不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解釋對此有進一步的討論和規範。
證據調查的重新進行
更審階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重新調查證據,法院審理時必須針對上級法院指出的證據不足或調查不完備之處,進行補充調查,包括傳喚新的證人、進行鑑定、勘驗現場等程序。
以八里雙屍案為例,最高法院要求更審法院必須調查多項證據,包括重新傳喚相關證人確認盜取財物的時間、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毒物鑑定、調查被告的成長背景和教化可能性等,這些證據調查工作都需要時間和資源。
在重新調查證據時,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參與,被告和辯護人可以針對新的證據提出意見,檢察官也可以補充證據或進行交互詰問,這個過程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
有時候證據調查會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對判決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更審法院必須仔細、完整地進行調查,不能再次留下疏漏,否則案件可能又被發回,形成更二審、更三審。
(三)更審判決的後續救濟
當更審法院做出新的判決後,當事人如果仍然不服,還可以繼續尋求救濟,更審 程序並不是訴訟的終點,而是訴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了解更審判決後的救濟途徑,對保障訴訟權益非常重要。
更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都可以根據判決內容決定是否再次上訴,如果認為更審判決仍有問題,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就形成了更二審、更三審,甚至更多次的循環。
理論上,案件可能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來回多次,但這種情況會嚴重拖延訴訟,影響司法效率。因此法律對此設有一些限制機制,避免案件無限循環。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針對無罪判決的反覆更審訂有特別規定,如果被告經判決無罪後,案件被發回更審又再判無罪,檢察官的上訴就會受到限制。這是為了避免檢察官利用上訴程序不斷騷擾被告。
此外,當案件經過多次更審後,高等法院如果認為最高法院的見解有疑義,可以提出不同意見,雖然仍須受上級法院拘束,但這種機制讓下級法院有表達意見的管道,有助於法律見解的形成。
從實務經驗來看,大部分案件在一次或兩次更審後就會定案,只有極少數爭議性極高的案件才會經歷多次更審,當事人在面對更審判決時,應該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繼續上訴的必要和勝算。
掌握這些更審判決後的救濟途徑,讓您在訴訟過程中能做出更明智的決策,無論是繼續上訴或接受判決,都應該基於對程序的充分了解和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22條
-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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