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性羈押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適用情況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預防性羈押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措施。簡單來說,這是法院為了防止特定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而採取的強制處分。預防性羈押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不只是為了保全證據或防止逃亡,更重要的是預防潛在的再犯行為。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1-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預防性羈押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預防性羈押的法律定義源自於立法者對社會安全與個人自由平衡的深度思考,不僅是司法程序的一環,更是保護社會大眾免於潛在危險的重要機制。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預防性羈押具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和執行標準,法院必須嚴格審查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保制度運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法律條文與立法沿革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於民國86年12月19日正式增訂,標誌著台灣司法制度的重要里程碑。該條文的制定背景源於社會對重大犯罪防制的迫切需求,立法者認為傳統羈押制度無法充分回應社會期待。
條文內容明確規定了預防性羈押的適用要件,包括犯罪性質、再犯可能性以及社會危險性等關鍵因素,這些規定為法院提供了具體的判斷依據。
(二)兩種羈押制度的本質區別
一般性羈押主要服務於程序保全目的,著重確保刑事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核心功能包括防止被告逃亡、避免證據遭到破壞或干擾證人作證。
預防性羈押則具有社會防衛性質,主要目標是防止被告再次犯罪,這種制度設計反映了司法體系對公共安全的積極保護態度。兩者在適用條件和審查重點上存在顯著差異。
實務上,法院會根據案件特性選擇適當的羈押類型。這種彈性機制確保了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三)憲法原則與權利平衡
人身自由限制涉及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預防性羈押的實施必須符合嚴格的憲法標準。法院在作出裁定時,需要仔細權衡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
比例原則是審查預防性羈押的核心標準,法院必須確認羈押手段與預防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同時,也要考量是否存在其他較輕微的替代措施。
必要性原則要求法院 證明羈押確實是唯一有效的防範手段,這項原則防止了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的濫用,維護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透過這些憲法原則的指導,預防性羈押制度得以在保護社會安全與維護個人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2. 預防性羈押適用條件與司法審查程序
預防性羈押的適用並非任意決定,而是需要符合嚴格的法定條件和完整的司法審查程序。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逐一檢視各項要件是否成立。這項制度的設計目的是在保障社會安全與維護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一)三大法定適用要件詳解
法律規定預防性羈押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每項要件都有具體的判斷標準和評估方式。
有逃亡之虞的判斷標準
法院評估被告是否有逃亡風險時會考慮多項具體因素。居住狀況是重要指標之一,包括是否有固定住所、居住時間長短等;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也是關鍵考量,如家庭狀況、工作情形、社區連結等。
經濟能力同樣影響逃亡可能性的評估,法官會檢視被告的財產狀況、收入來源、債務情形等。此外,被告的護照持有情況、出入境紀錄也是重要參考依據。
湮滅證據可能性評估
這項要件主要評估被告是否有機會接觸相關證據或影響證人證言,法院會分析案件的證據類型和保全狀況,如果被告與證人關係密切或有能力接觸關鍵證據,湮滅風險就會提高。
串供可能性是另一個重要考量因素,當案件涉及多名共犯時,法院會特別注意被告之間的聯繫管道。現代通訊技術發達,即使身處不同地點也可能進行串供,這增加了評估的複雜性。
重大犯罪再犯風險
這是預防性羈押最核心的適用要件,法院需要評估被告未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歷程是重要參考指標,包括前科紀錄、犯罪手法、犯罪間隔時間等。
適用的犯罪類型相當廣泛,包括刑法分則中的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特別法如性騷擾防治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犯罪也在適用範圍內。
法院判斷時會考量被告的犯罪環境和條件,如果相關情形仍足以認定有再為同一犯行的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社會適應能力的評估也是重要環節,包括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家庭支持等因素。
(二)法院審理與決定程序
預防性羈押的審理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定流程,檢察官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提供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聲請書中需要詳細說明符合哪些適用要件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
羈押庭的進行方式遵循公開透明原則,被告享有充分的答辯權利,可以針對檢察官的指控進行反駁。辯護人的參與是程序保障的重要環節,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適當維護。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會仔細檢視所有證據和理由,除了書面資料外,也會聽取各方的口頭陳述。最終的裁定必須載明具體理由,說明為何認定符合羈押要件。

(三)羈押期間與延長規定
預防性羈押並非無限期執行,法律對羈押期間有明確限制,不同審級的羈押期限各有規定,確保這項強制處分不會過度延續。一審階段的羈押期間通常較短,隨著審級提高而有所調整。
延長羈押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經過法定程序,法院必須重新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確認原有的適用要件是否仍然存在。延長次數也有限制,防止羈押期間過度延長。
實務上,法院會定期檢討羈押的必要性,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羈押要件不再成立,應該立即停止羈押,確保預防性羈押制度的合理運作。
3. 實務運作現況與當事人權益維護
預防性羈押制度在實務運作中,除了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也針對特定犯罪類型提供適用依據。這些法律條文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有效保護被害人安全。
被羈押的當事人仍享有完整的訴訟權利,他們可以與律師自由會面討論案情,家屬也能透過適當管道了解羈押狀況。當事人有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者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尋求上級法院的審查。
人身自由限制雖然是司法程序的必要手段,但法律制度同時建立了完善的救濟機制。若當事人最終獲判無罪,可依據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賠償金額按受羈押日數計算,每日賠償金額介於3,000元至5,000元之間。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0條之1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21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