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法規變革:新制讓犯罪所得難逃法網!
在刑事案件的報導中,「沒收」一詞經常被提及,但你是否清楚其實際意義?沒收和沒入是否有所差異?犯罪所得在沒收後會如何處理?新舊沒收制度之間存在哪些差別?透過本文,我們將深入探討這些問題,由專業律師為您一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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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更新
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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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沒收的定義就從這裡開始!
(1)什麼是沒收?
當我們談到刑事案件中的「沒收」時,指的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相關的物品、收益或工具轉化為國家所有的行為。
對於初學者而言,試圖理解「沒收」的具體運作可能會感到困難,這是因為它涉及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檢察機關在處理扣押和沒收物品時必須遵守的各種規定。從開始一個沒收的決定到最終處理這些物品的過程中,需要遵循多個階段和法條。
「沒收」的英文是 "Confiscation",是指在刑事程序中,不僅僅是對犯罪人施加罰金或刑罰,更包括將其犯罪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違禁物品如武器、非法所得等,由國家透過法律手段正式收歸國有。例如,在一起殺人案件中,兇手使用的凶器;在詐騙案中,詐取的金錢;或是在偽造貨幣案件中,所製造的假幣,都可能成為沒收的對象。
這種沒收的範疇往往遵循「總額收入主義」,即不考慮成本或利潤,只要是通過犯罪行為獲得的,都應被沒收。這樣做的目的是從根本上剝奪犯罪行為的經濟利益,以保障社會安全、助力證據收集,並阻止犯罪者利用不法所得。
了解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有助於公眾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的運作,並認識到法律在維護正義和秩序方面所扮演的角色。透過對這些複雜法律條款的深入了解,可以加深對法律保護機制的理解 和尊重。
(2)沒收的程序
刑法跟刑事訴訟法中的「沒收」其實是一樣的意思,但在適用的範疇和重點上有所區分。刑法中的「沒收」主要涉及對犯罪所得或相關物品的處置權限,而刑事訴訟法則著重於法院審理過程中的程序規範。
沒收的程序涉及幾個重要步驟,確保法律的公正實施。這些步驟具體如下:
首先,沒收的實施必須基於法院的正式裁定或判決。法院將在其判決書中具體指明哪些財物或利益應當被沒收,以此確保程序的透明性和法律的嚴謹性。
其次,一旦判決確定,相關的執行機關,例如檢察機關或法院本身,將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執行沒收。這包括對涉案財物的控制和管理,確保其不被擅自處置或隱匿。
最後,被沒收的財物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置,可能包括公開拍賣或其他法定的處理方式。從這些活動中所得的款項將被正式歸入國庫,用於公共資金的增益,這樣不僅保護了國家利益,也避免了不法所得被再次用於非法活動。
2. 沒收有哪些種類?
(1)刑法的「沒收」與訂金「沒收」有什麼區別?
在租賃市場上,「定金」的使用是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當租賃合約中一方收取了定金,便意味著契約已正式成立。
具體來說,民法第248條明確規定,當一方在合約交易中收到對方的定金後,該交易即被推定成立。而民法第249條的第2款則進一步說明了定金的法律效果:如果契約無法履行且原因可歸責於已付定金的一方,那麼該方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這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十分常見。例如,房東在與租客正式簽約前,往往會收取定金以確保租客不會臨時變卦。如果租客因個人原因未能簽訂正式合約,如此情形下,房東便無需返還定金,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定金沒收」,但要強調的是,這與所謂的押金並不同,押金是用來擔保房客會給付租金以及相關賠償金所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日常中人們經常使用「訂金」一詞,但在民法規範中只有「定金」,並未使用「訂金」這一詞彙,這是一個常見的誤用。
(2)沒收跟沒入有什麼不同?
接著談到刑事訴訟中的「具保」和保證金的「沒入」問題。具保指的是找到保證人來保證被告會按時出庭,不會逃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如果被保證的被告逃逸,法院會將先前保證人繳納的保證金沒入。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的「沒入」與「沒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區別。沒收通常涉及犯罪所得或違禁物品的所有權轉移予國家,而沒入則是針對保證金,在特定情況下由國家直接取得所有權。理解這些區別對於正確應用法律條文至關重要。
「沒入」還有另外一種常見的意思,就是作為一種行政法上的制裁,是對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行為人,對其財產進行的剝奪。這種剝奪不僅限於動產,還包括不動產,與刑法中的「沒收」相比,行政法「沒入」的範圍不僅限於違禁品。
舉一個例子說明,假設東哥戴著手指虎,在街上無故打了路人三拳後逃跑。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東哥的行為已觸犯法律,因此其手指虎可被行政機關沒入。同時,因為東哥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中的傷害罪,司法機關亦可依刑法進行沒收。
這樣的情形引出了法律實務中常見的「競合」問題,即同一物品可能同時面臨沒入和沒收的情況。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若法院已宣告沒收,則應優先適用刑法的沒收規定;若法院尚未作出沒收宣告,行政機關則可進行沒入。
對於沒入的手指虎,東哥能否要求發還呢?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沒入的物品可能會被留作公用、拍賣或變賣、廢棄或銷燬,或是移送給相關機關處理。因此,一旦物品被沒入,它就不會被發還給原持有人。這一規定旨在確保不合法或有害的物品不再流入社會,以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
3. 犯罪所得會發還嗎?
在刑事案件中,沒收犯罪所得後的發還問題常常牽涉到被害人的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所得中的金錢原本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就有權在特定條件下聲請發還。
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該條款規定,如果物品或財產已被法院裁定沒收,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可以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發還的聲請。除非該物品需要被破毀或廢棄,檢察官應對符合條件的聲請作出發還或給付處理。此外,如果該財產已經被變賣,則應發還所得的價金。
這條法律提供了一個保障機制,使被害人可以重新獲得因犯罪行為失 去的財產。這不僅有助於恢復被害人的財務狀況,也是對其受到的不公正行為的一種補償。因此,被害人應積極利用這一法律條款,爭取自己的權益。
(1)權利人在何種情形下有權提出發還要求?
在台灣刑事訴訟中,權利人聲請發還犯罪所得主要涉及2種情況,具體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在犯罪所得被扣押的階段(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當犯罪所得被法院扣押且確定為贓物時,如果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法院可以直接將該物品發還給被害人,此時不會再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42號判決)
第二種情況是刑事判決確定後的處理。這部份指的便是上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如果物品或財產已被法院裁定沒收,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可以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發還的聲請,且會 按照「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進行。
在發還程序中,可以聲請發還的人包括明確的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的人及經刑事判決確定受損害的被害人。這些人在沒收裁判確定後1年內有權向法院聲請發還沒收物。如果存在多個聲請人且權利有爭議,檢察官可以要求他們進行訴訟或調解以確認權利,但如果沒有爭議的部分則可以立即發還。
這種優先發還被害人的制度設計旨在實現兩個目標:一是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應將犯罪所得儘快發還給被害人;二是避免因行為人的財產變動而使被害人面臨重複支付的不公。
此外,沒收新制中,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會將扣押的物品變價拍賣,待判決確定後再將款項發還給被害人,這樣的安排可以預防被告 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有效恢復受損財產的合法秩序,兼顧到被害人的權益。
4. 沒收新制有什麼重大變更?
上面提及「沒收」是一個涉及多個法律條文和規定的複雜領域。因此,我們將重點介紹與一般民眾較相關的內容。若您對沒收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文章末尾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我們的法律專家團隊將為您提供最全面的解答與協助。
沒收新制的設計參考了國際協議,包括「反貪腐公約」、「巴勒摩公約」和「維也納公約」,這些公約強調對犯罪行為人應徹底剝奪實際犯罪所得,目的是使其無法享受犯罪所帶來的利益,從而有效減少犯罪動機。在深入探討沒收的新概念之前,首先需要理解刑法對「刑」的分類。
主刑是指可獨立科處的刑罰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
從刑方面,在刑法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的修正中,從刑的範疇僅剩「褫奪公權」。而原本作為從刑一部分的「沒收」則被重新定義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新制沒收的特點在於,它不再作為從刑存在,也就是說,新制下的沒收不必依賴主刑的適用,可以獨立於犯罪行為人或相關人身上進行適用。
另外,在處理犯罪所得的沒收方面進行了一些重要的更新和調整,以更加有效地應對犯罪行為及其產出的經濟利益。特別是刑法第40條的但書提到「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的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這意味著,即便刑事訴訟未能對犯罪者 定罪,法院也有權力宣告其犯罪所得的沒收。
再者,新制度中一個重大變化是對第三人的沒收程序(上述相關人)。與舊制相比,新制不僅限於對被告名下的財產進行沒收,第三人所擁有的財產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被沒收。根據刑法第38條-1第2項,涉及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也可以沒收: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此外,在處理犯罪所得原物沒收方面,新制也提供了更大的彈性。例如,在刑事詐欺案件中,如果犯罪所得的原物不適宜或無法執行沒收時,檢察機關可以追徵犯罪者的其他資產。這意味著,即使犯罪所得被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到第三人名下,仍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這些更新強化了我國對犯罪所得的控制和沒收能力,目的是切斷犯罪活動的經濟動力,進一步遏制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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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248條
- 民法 第249條
- 刑法 第38條之1
- 刑法 第4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
- 行政罰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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