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抓通緝犯方法解說:律師解析規範與合法性
本文將從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解說警察抓通緝犯方法的合法依據。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法條都明確規範了執法程序的每個步驟。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1-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警察抓通緝犯方法的法律依據與規範
了解警察抓通緝犯規定的法律基礎,能幫助我們更清楚執法機關的權限範圍與界限。當警方在執行查緝任務時,並非依據個人判斷隨意行事,而是嚴格遵循法律條文的明確規範。這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不僅賦予警察必要的執法權力,同時也設立了清楚的界限,保障每一位民眾的基本權益。
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警察抓通緝犯方法背後的法律架構,從制度基礎到實際執行權限,讓您全面理解這個重要的司法機制。
(一)通緝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
我國的通緝制度主要建立在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之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當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或藏匿的行為時,檢察官或法院就可以發布通緝令。這項規定為整個通緝機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通緝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當被告選擇逃避司法審判時,通緝令就成為維護司法正義的重要工具。這個制度平衡了追訴犯罪的需求與保障人權的考量,展現了法治國家的精神。
刑事訴訟法賦予通緝制度完整的法律效力。一旦通緝令正式發布,就在全國範圍內產生法律約束力,所有執法機關都有協助查緝的義務。這種全面性的法律效力確保了通緝系統的有效運作。
(二)警方執行逮捕的法定授權
警察在面對通緝犯時,享有特別的執法權限。這些權限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讓警方能夠有效執行查緝任務。同時,法律也設定了必須遵守的界限,確保執法過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刑事訴訟法賦予的逮捕權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的規定,警察對於被通緝的被告享有直接逮捕權。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授權,因為警方無需事先向法院聲請拘捕令,就可 以立即執行逮捕行動。
這項特別權力的設計有其合理性。通緝令本身已經具有司法授權的性質,代表法院或檢察官已經審查過案件,認定有發布通緝的必要。因此,警察可以直接依據通緝令執行逮捕,提高查緝效率。
不過,這並不表示警察可以任意行事。即使享有直接逮捕權,警方仍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逮捕行為符合比例原則。過當的執法手段即使針對通緝犯,仍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界限規範
雖然警察抓通緝犯規定賦予執法人員相當的權力,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設立了重要的程序要求。這些規範是保障人民權益的關鍵防線,也是合法執法的基本條件。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明確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讓民眾能清楚辨識執法人員的身分
- 表明身分:主動說明自己的警察身分與所屬單位
- 告知事由:清楚說明執行職務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 依法行使職權: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範圍
違反這些程序要求可能會影響執法行為的正當性。即使逮捕的對象確實是通緝犯,如果程序不當,仍可能在法律上產生爭議。因此,警察職權的行使必須兼顧效率與合法性。

(三)通緝令的分類與適用對象
台灣的通緝系統其實涵蓋多種不同類型的對象。警察機關在執行查緝工作時,並非只針對一般刑事案件的通緝犯,還包括其他各類需要協尋的人員。了解這些分類有助於認識警方執法的完整範圍。
根據實務規定,警察機關查捕逃犯的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 司法機關之通緝犯:由法院或檢 察署發布通緝的刑事被告
- 軍法機關之通緝犯:違反軍法遭到通緝的現役或退役軍人
- 逃亡官兵:經國軍部隊陳請通緝的逃亡軍職人員
- 脫逃受處分人:從技能訓練所或少年輔育院脫逃的學生
- 脫逃人犯:從各監所或其他矯正機關逃脫的收容人
每種類型的通緝令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司法通緝犯的效力最為強大,在全國各地都必須被執行。軍法通緝犯則涉及軍事司法體系,但警察機關仍有協助查緝的義務。
此外,警方還負責協尋違紀離營的官兵,以及另涉重要刑案的逃犯。這些多元的查緝對象顯示出警察抓通緝犯方法必須具備相當的彈性,能夠因應不同情況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通緝令的處理程序可能略有差異。例如少年法院函請協尋的少年,在執行時需要特別考量少年保護的原則。這些細緻的規範都體現了法律制度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2. 通緝犯抓捕程序:從通緝到逮捕的完整流程
了解完整的通緝犯查緝流程,有助於民眾認識警察機關如何依法執行逮捕任務。逃犯抓捕程序是一個系統化的執法過程,從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令開始,到警方實際將通緝犯逮捕歸案,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法定規範。這套程序不僅保障執法的合法性,也確保通緝犯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整個流程涵蓋三大階段:通緝令的核發與公告、警方的查緝作業、以及逮捕時的法定程序。每個階段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警察抓通緝犯方法體系。
(一)通緝令的核發與公告機制
通緝令核發是整個抓捕程序的起點,由檢察官或 法院依法評估後決定是否發布。當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司法機關會審查案件的嚴重性、嫌疑人的逃亡風險等因素,決定是否啟動通緝程序。
通緝書必須包含完整的法定要件。這些要件包括通緝犯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照片、涉嫌罪名、案由、通緝機關等資訊。資料越詳細,警方查緝的效率就越高。
司法機關核發通緝令後,會立即透過電腦系統向全國警察機關發送通緝通報。這套電腦化通報系統讓各級警察單位能即時掌握最新的通緝資訊,大幅提升查緝效率。
各級警察機關接獲通緝通報後,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據規定,各市、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及派出所都應編造本轄逃犯名冊,作為查捕的基本資料。這份名冊會列出所有設籍在轄區內尚未緝獲的通緝犯資訊。
警勤區佐警會將轄區內的通緝犯資訊登錄在警勤區手冊中。這項措施確保每位基層員警在執勤時,都能掌握轄區內的通緝犯動態,隨時注意可疑人士。
(二)警方查緝通緝犯的實務作法
警察機關對通緝犯的查緝實務採取「查捕與清理並行」的原則。一方面積極緝尋通緝犯的下落,另一方面定期清理更新通緝資料,確保資訊的正確性。這種雙軌並進的作法,讓查緝工作更有系統、更具效率。
實務上,警察抓通緝犯方法可分為主動查緝與被動查獲兩大類型。這兩種方式各有特色,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查緝網絡。
主動查緝:情資分析與埋伏守候
主動查緝是警方針對特定通緝犯進行的專案性追捕行動。這類行動通常從情資蒐集開始,警方會透過多種管道掌握通緝犯的可能藏匿地點、活動範圍、交往對象等資訊。
情資分析是成功逮捕的關鍵步驟。偵查人員會整理通緝犯的背景資 料,包括家庭成員、朋友圈、工作經歷、常去地點等。這些資訊有助於推測通緝犯的藏匿位置。
當警方查悉通緝犯確實藏匿處所時,會進行埋伏守候。根據規定,各警察單位對轄內列冊通緝犯查到匿藏地點後,應通報該地分局協助查捕,或自行派員前往執行逮捕任務。
埋伏守候需要縝密的規劃與部署。警方會評估現場環境、通緝犯的危險性、逃脫路線等因素,制定周詳的攻堅計畫。行動時機的選擇也很重要,通常會選在通緝犯最不易察覺的時段。
組合警力是主動查緝的另一個重點。依據通緝犯的危險程度,警方會調派適當的警力與裝備,確保逮捕行動能安全順利完成。
被動查獲:臨檢盤查與協尋通報
被動查獲是指警察在執行日常勤務時,意外發現通緝犯的情況。這類查獲方式雖然沒有特定目標,但透過系統化的身分查核機制,同樣能有效逮捕通緝犯。
臨檢盤查是被動查獲的主要途徑之一。警察在執行路檢、臨檢、受理報案、處理違規事件時,都會進行身分查核。各級警察人員執行各種勤務時,均應隨時注意發掘可疑人士的身分。
電腦查詢系統在被動查獲中扮演關鍵角色。當警察發現可疑人士時,會立即向電腦終端機查詢有無通緝或查尋紀錄。這套即時查詢機制讓警方能迅速比對身分,及時發現通緝犯。
協尋通報系統也是重要的查緝工具。各級警察機關接獲查緝協尋或撤銷查緝協尋的公文書及通報時,應依規定輸入電腦儲存運用。這確保全國警察網絡都能掌握最新的通緝動態。
警勤區佐警對於奉交查捕的通緝犯,經查無所獲或戶籍已遷徙時,應將未查獲情形登錄於戶口查察記事簿或警勤區警員手冊。這項紀錄有助於後續的追查工作,避免重複查 訪。
(三)逮捕通緝犯時的法定程序要求
警察實際執行逮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逮捕程序規範。這些程序要求不僅保障執法的合法性,也維護通緝犯的基本人權,避免執法過當的情況發生。
首先,警察必須表明身分並告知逮捕事由。執行逮捕的員警應出示證件,讓通緝犯清楚知道逮捕的法律依據。這項程序確保執法的透明性與正當性。
安全考量是逮捕過程的重要環節。警察在執行逮捕時,應同時注意通緝犯及自身的安全。對於可能具有危險性的通緝犯,警方會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增派警力等。
查證通緝資料的正確性是必要步驟。警察在逮捕後,必須再次確認通緝犯的身分與通緝資料無誤,避免誤捕情況。只有確認無誤後,才能進行後續的移送程序。
移送程序也有明確的時限規定。警察查獲通緝犯後,應立即移送原通緝機關或指定處所。這項規定避免通緝犯被不當羈押,確保司法程序能盡快啟動。
整個逃犯抓捕程序的設計,充分體現法治精神與人權保障的平衡。警方在追捕通緝犯的同時,也必須嚴守程序正義,確保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規範。
3. 認識您的權益:遭遇查緝時的自保之道
當您在街上遭遇警察盤查時,您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明文規定,執法人員必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查緝事由。如果便衣警察未表明身分就要求配合,您可以拒絕並要求先看證件。這是保障民眾權益的重要規定。
曾有案例顯示,便衣刑警未表明身分就逮捕民眾,當事人出於自我防衛而反抗。法院後來認定民眾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因為無法確認對方警察身分。這種情況下的反抗行為,可被視為正當防衛。
如果警方誤認通緝犯而錯抓您,造成身體或名譽受損,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請求賠償。受害人可以要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您也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特別提醒一般民眾,切勿自行逮捕通緝犯。除非您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所稱的利害關係人,否則沒有逮捕權利。貿然行動可能觸犯妨害自由罪。正確做法是立即報警,讓專業人員處理。唯一例外是當通緝犯成為現行犯時,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但必須立即送交警方。了解警察抓通緝犯規定,既能配合執法,也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8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87條
- 民法 第184條
- 民法 第193條
- 民法 第195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