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三項權利有哪些?律師告訴你如何行使!
所謂「逮捕」,是指警方透過強制力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目的是確保犯罪嫌疑人能配合司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在執行警方逮捕程序時,必須當場告知逮捕原因,同時還要進行「權利告知」,這是保障人權的重要環節。這項權利告知制度包含三項核心內容:保持沉默的權利、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接下來,讓我們詳細說明這三項權利的具體內容,以及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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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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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三項權利的具體內容
警察在訊問前必須告知您三項核心權利,這些 權利將成為您的法律盾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訊問被告時,有義務清楚告知這些被告法律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保護您在刑事程序中不受不當對待的重要工具。
了解這三項權利的具體內容,能幫助您在面對警察或檢察官訊問時,做出正確的判斷與回應。每一項權利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據和行使時機,掌握這些知識將大幅提升您的自我保護能力。
(一)緘默權:您有權保持沉默
保持緘默是您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這項權利確保您不會在不利於自己的情況下被迫陳述,讓您有充分的時間思考和準備。緘默權的行使並不代表您有罪,而是法律賦予您的正當保障。
緘默權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明確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這項規定源自於憲法保障的不自證己罪原則,確保被告沒有供述的義務。
訊問機關必須在開始訊問前踐行告知義務,這個告知程序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要讓被告真正理解自己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訊問機關未依法告知,可能影響後續筆錄的證據能力。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基石,它保障被告不必主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舉證責任完全在檢察官身上,這項原則讓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避免透過逼供或誘導取得不實陳述。
何時可以行使沉默權
您可以在任何訊問階段行使沉默權,包括以下時機:
- 警察詢問階段:當警察進行初步調查詢問時,您有權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
- 檢察官偵訊階段:在檢察官進行偵查訊問時,您同樣可以保持緘默
- 法院審理階段:即使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您仍然享有緘默權
- 筆錄製作過程:在製作任何筆錄時,您都可以拒絕陳述或要求修改內容
當您面對警方使用「你怎麼可能不知道」或「其他人都已經招了」等逼問語句時,千萬不要感到慌張,如果您確實對於問題不知道如何回答或不清楚情況,可以堅定地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記得」。
特別要注意的是,避免在偵查中隨意講出推測性用語。例如「好像是……」、「我記得……」、「可能是……」等說法,這些內容記進筆錄後容易被曲解原意,對您造成不利影響。記憶模糊時,誠實表示「不記得」比猜測更安全。
(二)選任辯護人:專業律師的協助
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讓您能夠在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下,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律師辯護權不僅是程序上的保障,更是實質防禦權的核心內容,有律師在場,能讓整個訊問過程更加透明公正。
律師辯護權的重要性
律師在刑事程序中扮演關鍵角色,能夠提供以下協助:
- 檢視筆錄內容:律師會仔細審查警察或檢察官製作的筆錄,確保記載內容與您的陳述一致
- 提供專業法律建議:律師能根據案情分析法律風險,建議您採取最有利的應對策略
- 避免高壓環境失言:在訊問的緊張氛圍中,律師的陪同能減輕心理壓力,避免說錯話
- 保障程序正當性:律師會監督訊問程序是否合法,防止違法取證或不當訊問
律師辯護權的行使能大幅提升被告法律權利的實現,許多案件的關鍵轉折點,往往就在於被告是否及時獲得律師協助,專業的法律意見能幫助您做出正確判斷,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
何時可以請求律師協助?
您有權在任何時候選任律師,這項權利的行使沒有時間限制,即使一開始接受訊問時沒有請律師,筆錄製作到一半才改變心意也完全可以。此時,訊問人員必須暫停製作筆錄,等待您的律師抵達現場。
對於經濟上有困難的被告,法律提供了特別保障,如果您具有以下身分,可以向警方或檢察官要求法律扶助:
- 低收入戶:持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者
- 中低收入戶:符合中低收入標準並經認定者
- 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可直接申請法律扶助
- 其他符合資格者:依據法律扶助法規定的其他對象
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指派律師到場協助您,這些律師都具有專業資格和豐富經驗,確保每個人不論經濟能力如何,都能享有律師辯護權的保障。
(三)調查有利證據:主動維護自身權益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讓您能主動參與案件的真相發現過程,這項權利確保司法機關不會只調查對您不利的證據,而忽略可能證明您無罪或減輕罪責的重要事實。
有利證據調查的範圍
有利證據的範圍相當廣泛,包含一切可能對您有利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法第95條保障您有權請求調查這些證據,確保案件事實能夠完整呈現。
有利證據可以包括以下類型:
- 人證:能夠證明您不在案發現場的證人,或能說明案件真相的關係人
- 物證:監視器錄影畫面、手機通訊紀錄、物品殘留痕跡等實體證據
- 書證:合約文件、收據、醫療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文書資料
- 鑑定證據:DNA鑑定、指紋比對、專業技術分析等科學證據
這些證據可能分散在不同地點或由不同人持有,您有權請求司法機關主動調取這些證據,不需要自己先取得證據才能提出,只要說明證據的 存在可能性和相關性,就可以請求調查。
如何提出調查請求
提出有利證據調查請求時,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在警察詢問或檢察官偵訊時,您都可以當場提出請求,訊問人員應該將您的請求記載於筆錄中。
提出請求時,建議說明以下重點資訊:
- 證據的具體位置:例如「某路某號的便利商店監視器」、「證人張三的手機通話紀錄」
- 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說明這項證據如何能證明您的主張或反駁指控
- 證據可能證明的事實:清楚陳述調查這項證據後可能發現什麼有利事實
- 取得證據的方法:如果您知道如何取得該證據,可以提供具體建議
司法機關收到您的請求後,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認為沒有調查必要,也必須說明理由,您的律師可以協助您更有效地提出調查請求,確保重要的有利證據不會被遺漏。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是積極維護被告法律權利的重要方式,不要因為害怕或不了解而放棄這項權利,任何可能對您有利的證據都值得請求調查。及早提出請求,能避免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的風險。
2. 如何正確行使您的逮捕三項權利?
許多人在面對警方訊問時,因為緊張或不熟悉程序而無法有效運用這些憲法權利保障,本節將提供實務上的具體建議,協助您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警方在執行逮捕時有明確的刑事拘留告知義務,了解如何正確行使權利,能讓您在高壓環境下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一)行使緘默權的實務建議
緘默權是您最重要的自我保護工具之一,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善用這項權利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但是,什麼時候應該保持沉默?如何表達沉默意願?這些都需要具體的策略。
什麼情況下應該保持沉默?
當您對案情不清楚或記憶模糊時,最好選擇保持緘默,自己做筆錄時難免會緊張,導致思緒不清、邏輯混亂,在警察詢問的高壓環境下,非常容易講錯話。
以下情況建議您行使緘默權:
- 記憶不清或不確定事實經過時:可以明確說「不記得」或「不清楚」
- 面對誘導式問話時:警方可能使用特定問法引導您的回答
- 感受到心理壓力或威脅時:不要因為想趕快離開而草率回答
- 律師尚未到場時:建議等待律師陪同後再開始製作筆錄
面臨警察逼問時,確實對問題不知道如何回答,都可以堅定地向警察表示「不知道」,這不是不配合,而是保護自己不被誤導的明智選擇。

如何向警方表達沉默意願?
表達沉默意願需要清楚且堅定,您可以使用以下方式向警方說明:
- 直接明確表達:「我要行使緘默權」或「我不想回答這個問題」
- 要求暫停:「我需要時間思考」或「我想等律師到場後再回答」
- 保持冷靜禮貌:即使選擇沉默,態度仍應避免與警方發生衝突
當您已經表明要請律師時,原則上就應該暫停製作筆錄,根據規定,警方最多可以等4小時讓律師到場,在這段等待期間,您有權利不回答任何問題。
(二)選任與聯繫辯護律師的方法
有辯護律師在場能大幅改善您的處境,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思緒、檢視筆錄內容,避免在緊張狀態下做出不利的陳述,但許多人不知道 如何在被逮捕時聯繫律師。
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第88條之1及第89條,強化了刑事拘留告知的程序保障,警方在逮捕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原因。
通知家屬協助找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警方有義務通知您指定的親友,這是您獲得辯護律師協助的重要管道之一。
具體作法如下:
- 明確要求通知特定家屬:告訴警方您想通知哪位親友的聯絡方式
- 說明需要律師協助:請家屬盡快協助聯繫熟悉的律師
- 確認通知已送達:可以詢問警方是否已成功聯繫您的家屬
在製作筆錄前,警方會將逮捕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他們也會先詢問要不要請律師到場,建議請律師到場陪同最穩妥。
申請法律扶助的途徑
如果您經濟上有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扶助,這是政府提供給符合資格者的免費法律服務,讓每個人都能獲得辯護律師的協助。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 原住民身分:享有特別的法律扶助資格
- 其他經濟弱勢者:符合財產及收入標準
您可以向警方表明要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警方應協助聯繫,且等待律師時間最多可達4小時,若是有律師在場,就可以很好地改善緊張導致思緒不清的情況。
(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具體作法
除了保持沉默和聯繫律師,您還有權利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項權利常被忽略,但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成為翻轉局勢的關鍵。
被逮捕的嫌犯做完警詢筆錄後,原則上會被移送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在這個過程中,及時提出證據調查請求非常重要。
書面或口頭提出請求
您可以選擇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請求,兩種方式各有優點,建議依實際情況選擇:
- 書面請求:能留下正式紀錄,避免事後爭議,建議在筆錄中明確記載
- 口頭提出:較為便捷,但務必確保警方或檢察官將請求內容完整記載於筆錄中
- 雙管齊下:先口頭提出立即表達意願,再以書面補充詳細說明
只要遭到逮捕,就有可能面臨刑事偵查甚至處罰的風險。因此,在講話、按指印、簽名以前,一定要先仔細看清楚自己說的、簽的是什麼東西。
說明證據的相關性
提出證據調查請求時,詳細說明證據的相關性非常重要,司法機關需要了解該證據如何與案件相關,才會進行調查。
說明證據相關性應包含以下資訊:
- 證據的具體位置:例如特定地點的監視器、某人持有的文件等
- 證據的類型:如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通訊紀錄、交易憑證等
- 證據與案件的關聯:說明該證據如何能證明您無罪或減輕罪責
- 取得證據的可行性:提供越詳細的資訊越有利於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對筆錄內容有疑問也務必提出,千萬不要因為想要趕快離開或是警方的施壓而草率做出決定,正確行使您的憲法權利保障,是確保公平審判的第一步。
3. 了解您的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刑事被告是訴訟程序的主體,享有參與審判的權利,逮捕三項權利正是保障被告程序主體地位的重要機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國家機關在訊問被告前必須先告知這些權利,確保被告能充分行使應有的訴訟權利。
這些規定落實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近年的刑事訴訟法規修正更進一步強化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在拘提或逮捕時的程序保障。
當您被警方逮捕帶回派出所時,請記得保持冷靜,牢記保持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利這三大權利,這些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保障,可以有效保護自己。
雖然了解這些權利很重要,但若想更全面保護自己,請律師到場協助絕對是最完善的策略,律師能提供專業法律建議、檢視筆錄內容、避免不利陳述,大幅降低刑事程序中的風險。
若警方未依法告知這些權利,筆錄中的自白及不利陳述將不得作為訴訟證據,這是法律對被告權益的重要保障。善用法律扶助等資源,在面對刑事追訴時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之1
- 刑事訴訟法 第89條
-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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