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安全駕駛罪: 新法刑責、認 定標準與車輛沒入全解析
「不能安全駕駛罪」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範的「公共危險罪」,俗稱我們常聽到的「酒駕」與「毒駕」。只要駕駛人體內的酒精或毒品濃度達到法定標準,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精神狀態無法安全操控車輛,就已經觸犯了刑法,本文律師將詳細解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定義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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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罪?最新修法重點一次看
(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三大核心改變
1.舊法(2023年12月前)
- 毒駕須舉證「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具體危險犯)
- 須有蛇行、闖紅燈等危險行為佐證
- 舉證困難,毒駕者常因此逃脫法律追究
2.新法(2023年12月29日起)
修法背景:2023年12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獲跨黨派一致支持。核心是解決舊法的執法困境——毒品種類繁多、代謝速度各異,要在現場舉證「不能安全駕駛」幾乎不可能。新法直接以濃度數據為鐵證,讓司法不再因舉證困難而讓危險駕駛逃脫。
(二)法律定義:哪些行為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2023年12月29日施行)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觀察認定)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抽象危險犯)
- 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觀察認定)
(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刑責
- 基本犯(酒/毒達標,未肇事)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重傷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死亡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5年內再犯基本犯刑度加重½,10年內再犯致死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不得易科罰金:《刑法》§185-3第4項明確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所科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即使只被判2個月有期徒刑,也必須真正入監服刑,無法用金錢替代。
2. 不能安全駕駛最認定標準
(一)酒精濃度認定標準:刑事、行政與加重門檻完整比較
酒測數字直接決定你面臨的是行政罰款還是刑事追訴。台灣採用兩套並行標準:刑事責任門檻更嚴格,行政處罰相對寬鬆但仍代價慘重。更重要的是,超過特定濃度還會被加重刑度。
| 標準類型 | 呼氣濃度(mg/L) | 血液酒精濃度 | 法律後果 |
|---|---|---|---|
| 行政裁罰門檻 | ≥ 0.15 | ≥ 0.03% | 罰鍰、吊扣駕照,不構成刑事犯罪 |
| 刑事起訴門檻 | ≥ 0.25 | ≥ 0.05% | §185-3第1款,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度加重門檻 | ≥ 0.75 | ≥ 0.15% | 法定刑度加重二分之一,量刑必然偏重 |
1.呼氣檢測的法律效力
警方使用經過校正的呼氣分析儀,若第一次超標,會進行第二次確認檢測,兩次均超標才開立舉發通知單。呼氣檢測與血液檢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均可直接作為起訴和判決依據。
2.拒測酒測:代價比你想像更重
- 行政處罰:罰鍰高達18萬元,駕照當場吊銷——比一般酒駕行政處罰更重
- 刑事追訴不因拒測免除:檢察官可透過現場錄影、證人證詞、駕駛行為等證據起訴,法院可能將拒測視為「不利推論」
「只喝一點」的感覺往往不可靠。酒精對不同體質的人影響差異極大,即使自覺清醒,呼氣濃度可能已超標。法律不看你的主觀感受,只看儀器數字。
(二)毒駕新法全解析:抽象危險犯認定與毒品濃度標準
2023年修法最重大的改革,就是將毒駕從「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從此,檢察官不再需要舉證駕駛人有蛇行、闖紅燈等具體危險行為——只要尿液或血液中毒品代謝物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標準,法律就直接推定存在危險,濃度數字本身就是鐵證。
1.行政院公告毒品濃度標準(2024年3月29日生效)
- 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尿液)
- 嗎啡(海洛因代謝物):300ng/mL(尿液)
- 愷他命(K他命)代謝物:100ng/mL(尿液)
- 大麻代謝物(THC-COOH):15ng/mL(尿液)
- 依托咪酯(喪屍煙彈):50ng/mL(尿液)
2.合法藥物也可能觸法:服藥開車的風險
§185-3第1項第2款、第4款保留了「有其他情事足認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概括規定,涵蓋感冒藥(抗組織胺,約需4至6小時代謝)、安眠藥(可能影響超過12小時)及精神科藥物等。服藥前 務必確認說明書,若標示「服用後不得開車」,即已給出法律提示。
毒品代謝時間不容忽視:安非他命、K他命可能在體內持續數天;大麻一週仍可能驗出陽性;依托咪酯雖快速代謝(約4小時),但肇事後的黃金採樣時間極短,一旦延誤採樣就難以舉證。
3. 車輛沒入與連坐責任:新規定怎麼認定?
2023年修法新增§185-3第6項:「犯本條之罪,其所使用之車輛,得沒收之。」讓酒駕、毒駕的代價倍增——不只人要負刑責,愛車也可能被政府收走。
- 必須法院判決確定方能執行警察開罰單無法直接沒入車輛。只有在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法官才能在判決中宣告沒收。
- 「得」沒收,非「應」沒收——法官有裁量空間初犯、情節較輕者,法官可能不宣告沒收;累犯、高濃度、有前科者,被沒收的機率大幅提高。
- 借車車主也有風險依《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均得沒收。明知借用人有飲酒仍出借,車輛可能被沒收,車主喪失所有權。
自保之道:出借車輛前確認借用人狀況、事先聲明禁止酒駕、保留相關通訊記錄,可在事後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降低車輛被沒收的風險。
4. 不能安全駕駛罪常見問題 FAQ
(一)只喝一杯啤酒,呼氣酒精濃度可能超過0.25嗎?
有可能。個人體質、體重、飲食狀況 、飲酒速度都會影響酒精代謝速度。酒精對主觀感受的影響往往低估了客觀濃度,即使自覺清醒,呼氣濃度可能已超標。法律不看你的主觀感受,只看儀器數字。最安全的做法是「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二)我昨晚喝酒,今天早上開車會有問題嗎?
可能有。酒精每小時約代謝0.015%至0.02%的血液酒精濃度。若昨晚大量飲酒,第二天早晨酒精可能尚未完全代謝,仍可能超過刑事門檻。感覺「已經清醒」不等於酒精已代謝完畢。建議飲酒後至少等待足夠時間,必要時使用呼氣測試儀自行確認,或直接不開車。

(三)在國外合法使用大麻,回台灣開車會有問題嗎?
有問題,且風險很高。大麻的活性成分THC為脂溶性,長期使用者即使停止使用超過一個月,尿液中仍可能驗出代謝物。台灣的認定標準僅需15ng/mL,是所有公告毒品中最低的。
「在國外合法使用」不構成任何免責抗辯——只要在台灣被驗出濃度達標,就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抽象危險犯。
(四)被判不能安全駕駛罪,一定要坐牢嗎?
被判有罪者,一律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但透過積極調解賠償、初犯、悔意良好等因素,法官可能判處緩刑(暫緩執行)或給予較短刑期。
此外,緩起訴處分(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決定)也是可能的出路,通常附帶條件(如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參加酒駕教育課程)。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應由律師評估。
(五)我的車被朋友借去,他酒駕肇事,我的車會被沒收嗎?
有可能,但法 院有裁量空間。《刑法》第38條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均得沒收。若你事先知情仍出借,沒收的風險較高;若你完全不知情,可向法院陳述並舉證,法官可能考量不予沒收。
為降低風險,出借車輛前應確認借用人狀況,並保留相關通訊記錄作為自保依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8條
- 刑法 第18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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