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一次還不夠?教你搞懂累犯加重刑的機制!
什麼是「累犯」?再犯和累犯之間又有什麼差別?許多人對此概念模糊不清,甚至誤解了其實際的法律影響!本文將帶您深入探索「累犯」的定義、如何構成,以及刑責加重的計算方法。律師將詳盡解析累犯制度的適用情境,讓您從日常中提高法律警覺,避免踏入重複違法的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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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更新
劉薰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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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犯與累犯差在哪?一篇快速抓住累犯核心!
(1)什麼樣才算累犯?
累犯,這個詞聽起來簡單,但你真的了解其中的法律威力嗎?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的定義並非僅僅是「再犯」這麼簡單,而是指一個人在服完刑或部分執行並獲赦免後,如果在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這個新犯的罪就會被視為「累犯」,面臨高達「本刑加重二分之一」的懲罰!
這條法則其實是為了在法律上加重處罰,達到警示作用,讓那些意圖「一錯再錯」的人三思。加重刑罰的時間起算點在於前次刑罰執行完畢的時刻。也就是說,當你一腳踏出監獄大門的那一刻起,法律就開始計算「累犯追蹤期」,在接下來的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你就將面臨加重刑期的命運。
假設有個案例:某甲因A罪而入獄,服完刑出獄後5年內故意犯下B罪,這樣一來,B罪就會構成累犯,刑期會在原刑的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這種加重不僅意味著更長的刑期,還代表著司法對累犯者的一種嚴厲懲戒。
累犯制度的存在不僅是對「犯罪慣犯」的嚴格監控,也是法律保護社會安全的一道防線。認清這條潛在的高風險法律規範,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堂重要的「法律防身課」。
(2)什麼情況下才算「徒刑之執行完畢」?
徒刑執行完畢的三種可能
在刑事司法中,並非所有刑罰都需要「關到底」,「徒刑執行完畢」其實可 以透過以下3種情況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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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滿直接出監
這是最直接的情況,受刑人在獄中服滿刑期,完成所有應服刑期後直接出監。 -
假釋期滿且未被撤銷
有些受刑人在服刑一段時間後符合假釋資格,經法務部核准提前出監,若假釋期間屆滿且未遭撤銷,根據法律,也將視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對於罪刑較輕的案件,若法定刑為5年以下且法院判刑6個月以下,受刑人可選擇以繳納罰金或社會勞動來替代入監。當罰金繳清或勞動服務結束,也視為刑期已執行完畢。
累犯成立的關鍵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況,就算是徒刑執行完畢。如果在這之後5年內故意再犯足以判處有期徒刑的罪行,即符合累犯條件,將面臨加重刑罰的風險。
這3種途徑不僅揭示了刑期終結的多種可能性,更提醒我們「執行完畢」的細節與未來再犯的法律後果。想避開累犯加重刑罰的雷區,這些關鍵知識你不能不懂!
(3)累犯還是再犯?法律上的差異看這邊!
許多人對「累犯」和「再犯」的概念感到模糊,以為兩者只是「一再犯罪」的不同說法,但其實在刑法中,這兩者有著截然不同的定義和法律後果。這裡帶你一次掌握累犯與再犯的關鍵差異,讓你不再混淆!
首先,所謂的「再犯」是指行為人曾經因犯罪受刑,刑期已經執行完畢,之後又再次犯下其他罪行。只要刑期結束後又犯新罪,無論時間長短,這就是所謂的「再犯」。
然而,「累犯」的定義比再犯更為嚴苛。
要構成累犯,必須同 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
- 前罪已經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若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後面再犯的罪行就不構成累犯。
- 後罪在特定期間內發生:法律限定了前罪執行完畢後的一段追蹤期內,若此期間內故意再犯,才會被認定為累犯。
- 後罪須達有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說,僅限於嚴重罪行,累犯制度才會生效。
簡而言之,累犯必須是前罪的刑期已確實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再次故意犯下足以判有期徒刑的罪行。如果只是單純判刑但未執行或刑期尚未結束就犯新罪,那只是「再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
值得注意的是,累犯加重刑期的規定只適用於「故意犯罪」,如果後罪是因過失而起,累犯條例將不適用。這項設計是為了嚇阻那些一再挑戰法律底線的故意犯,提醒行為人謹記刑罰後果。
(4)累犯怎麼成立?快速掌握其要件與適用範圍!
累犯的構成並不簡單,法條中對其條件有嚴格的要求,主要可分為「前罪要件」與「後罪要件」,滿足這些條件,才會構成累犯。讓我們逐一了解累犯的法律標準,揭開這些關鍵條件背後的秘密!
前罪要件
要成為累犯,前罪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 故意犯罪:累犯的適用僅限於故意犯罪,過失行為不算在內。
- 判處徒刑:前罪必須經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只是拘役或罰金刑,不會構成累犯。
- 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前罪刑期必須已完全執行或獲得赦免,執行未完或未開始執行則不符合累犯標準。
後罪要件
前罪條件滿足後,後罪也必須符合一定標準才能成立累犯:
- 5年內再犯:前罪刑期執行完畢或獲赦免後的5年內,再次犯下犯罪行為。
- 故意犯罪:後罪也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 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後罪需達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度,輕微罪行不計入累犯。
累犯的條件並非隨便就能滿足。過失犯罪即便再犯,仍不構成累犯;若前罪僅為拘役或罰金刑,即使在5年內再犯也無法構成累犯。這些嚴格的法律界限,正是司法在判斷累犯時的基礎依據,任何忽略這些條件的行為都可能導致錯誤判斷。
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累犯條件?搞懂這些「前罪與後罪」的法條細節,或許會讓你避開累犯的陷阱!
2. 累犯如何「加重」?刑罰計算與其他規定大公開!
(1)累犯刑罰怎麼變更重?帶你看懂加重計算的方式!
在法律的天平上,累犯的代價遠比一般人想像的更高,特別是在刑罰加重的計算上。當法官遇上累犯案件,如何算出更重的刑期?這裡揭露累犯加重的運算規則,讓你徹底了解累犯會面臨的嚴厲懲罰!
加重刑罰的公式:最高、最低刑度都要加
法律明確規定,累犯的刑罰不只是簡單的「再加一點」,而是要同時拉高原罪的最高和最低刑度。法官會先依原罪的法定刑範圍作為基準,在此基礎上進行加重,最少增至1個月,最多可增加至1/2。舉個例子,如果搶奪罪的法定刑期是6個月至5年,累犯情況下,最高刑期可以提高到7年6個月,最低刑期則可提高到7個月。
最低刑期加重並非一定到1/2
法律上提到的「加重至二分之一」,實務 上並不一定要求最低刑度要加滿1/2。舉例來說,如果前次罪行的最低刑度是6個月,累犯後增加1個月或更多即可符合法律要求,不見得必須達到3個月的1/2增幅。
累犯的量刑:以月為單位的精細計算
在台灣的刑事實務中,累犯的刑期是以「月」為單位計算,這也意味著法官在判決時有更高的精確度。在累犯的情況下,像搶奪罪這類最低刑期為6個月的罪行,加重後的最低刑期會增加至7個月,精準符合累犯的量刑要求。
刑罰的警示效應
這種加重刑期的制度,不僅加深了對累犯行為的法律懲戒,也讓「一錯再錯」的行為人更有警惕。法官在判決時透過計算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同步加重,無形中提高了累犯的成本,形成強而有力的警示效應。
總結來說,累犯加重刑期的計算背後蘊藏著嚴謹的法則和細節,這並非隨意操作的結果,而是法律對累犯的明確約束。面對累犯制度,切勿抱有僥倖心理,否則等待的將是更高昂的代價。
(2)刑期之外,累犯對受刑人還有什麼影響?
累犯不僅僅是刑期更長,背後還有更多無形的「加碼處罰」等著他們。在法律的嚴格規範下,累犯的待遇和一般受刑人完全不同,從假釋到獄中生活,處處充滿了限制和代價。這些特殊規定不只是懲罰,而是強烈的警示,讓反覆犯罪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
假釋:累犯要更長的「努力」
對一般受刑人而言,假釋是一線光明,讓他們有機會提前回歸社會;然而,累犯卻得熬過更長的刑期才可能申請假釋。這種嚴格的規定,無疑是法律告訴累犯:一再挑戰法律,假釋之門將離你更遠。
外役監免談:累犯無法享受的「出 外機會」
即使符合條件,累犯也幾乎無望申請外役監,不得外出進行勞動或參與社會服務。這意味著,累犯的生活空間和選擇被進一步壓縮,無法像其他受刑人那樣藉由勞動表現來減刑或獲得自我成長。
教化和訓練機會受限
獄中的教化活動和職業訓練,一向是幫助受刑人改過自新的重要手段,累犯卻可能被排除在這些計劃之外。這樣的安排不僅是讓累犯自省,更是在司法體制中傳達明確信號:你一再挑戰法律,教育與自我提升的機會將不再優先。
司法的警告與警示
這些特別待遇,不僅是對累犯的懲罰,更是司法對「再犯不悔」者的嚴正態度。立法與司法機關用這些更為嚴格的限制措施,告訴社會:反覆犯罪將面臨超乎想像的後果,法律會讓他們「記住」這次的教訓。
累犯的待遇不只是延長刑期這麼簡單,獄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提醒他們,法律的容忍度有限,選擇一再犯法將迎來更多「特別代價」。這是對一再挑戰法律底線者的最後警告:不僅要負起責任,更要承受與眾不同的嚴厲懲戒!
(3)累犯還可以緩刑嗎?
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完成刑罰後的5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將直接被視為「累犯」。這可不是輕輕帶過的標籤!一旦被認定為累犯,你的緩刑夢想將瞬間破滅,無法申請任何緩刑待遇。
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累犯代表著在法律面前「一再挑戰底線」。對於這些屢教不改的行為人,法律毫不手軟,以杜絕再犯為目標,徹底剝奪緩刑資格,強制面對應有的懲罰。換句話說,這就是法律的「加倍奉還」!
所以,別心存僥倖!完成刑 罰後的5年內,別讓自己落入累犯的險境,因為一旦跨過這條界線,緩刑將與你無緣。
3. 累犯重罰是否合法?違憲疑慮掀起司法大討論!
(1)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累犯制度迎來新變革?
2020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布了釋字第775號解釋,為累犯加重處罰制度進行闡釋。這項解釋不僅維持了累犯加重處罰的基礎原則,更賦予法官靈活裁量權,讓累犯的量刑不再是一刀切的嚴格規範!
775號解釋的關鍵影響:累犯加重處罰不違憲,但需衡量罪刑平衡
大法官指出,現行的累犯加重制度符合憲法的立意,有助於防止重複犯罪。然而,若累犯加重導致罪刑失衡,則有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累犯加重時應根據案情具體考量,並在必要時得例外不予加重,避免因加重而產生不合理的懲罰。
法官應考量的因素: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的平衡
775號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累犯制度應兼顧罪刑相當和比例原則,要求法官在裁量時必須仔細評估以下因素,以確保刑罰合乎個案的具體情境:
- 犯罪類型與法定刑度:行為人所犯罪名及其法定刑期,需與累犯處罰後的刑罰相符。
- 前科情況:包括前科次數、犯罪間隔時間及嚴重性,讓累犯背景更具參考意義。
- 加重後的刑罰長度:加重後的刑期是否與罪行成比例,避免懲罰過度。
- 例外不加重的理由:當個案具備特殊情 形,法官可選擇不加重,維護罪刑平衡。
釋字775號的意涵:給予法官更大裁量空間,守護罪刑正義
此解釋賦予法官靈活運用累犯加重的權力,避免因累犯加重制度引發的違憲爭議,真正實現罪刑相當的正義目標。隨著775號解釋的出台,累犯的量刑不再只是「一律加重」,而是根據個案差異進行精準調整,讓司法更具彈性和公正。
總而言之,大法官775號解釋為累犯制度開創了新的可能,標誌著台灣刑罰體系向更加細緻、公平的方向邁進。
(2)判決後才知道是累犯,能否更定其刑引發熱議!
在刑法第48條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規定下,若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是累犯,檢察官可以要求法院「更定其刑」,也就是再加重刑罰。然而,這樣的做法卻因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成為憲法爭議的核心,直接觸碰到「一事不再理」與「禁止雙重危險」的基本原則,引發了法律界的熱議!
一事不再理:判決確定後不容翻案再加刑
所謂「一事不再理」,是為了保護已終結的訴訟程序不再被翻覆,維護被告權益。大法官指出,一旦判決確定,案件就算正式結束,若僅為加重刑罰而重啟程序,不僅缺乏重大公共利益依據,也違背了穩定性原則。此舉意圖讓已決定的案件再度審理,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
禁止雙重危險:避免累犯被「重罰加碼」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則要求,任何人不應因同一行為遭到多次刑事追訴。若在判決確定後發現累犯再加重刑期,無疑是將被告置於雙重懲罰之中,這不僅侵犯了基本權利,更動搖司法裁決的穩定性。大法官因此判定,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累 犯加重條款違憲無效,從此不再允許判決確定後僅因累犯情形加重刑度!
法律界反思: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的平衡挑戰
這項解釋在法律界掀起了激烈討論。支持者認為這是捍衛人權和程序正義的重要進步,避免了過度懲罰的風險;但反對者則擔心這會削弱累犯制度的威懾力,讓社會治安面臨挑戰。
無論立場如何,這項解釋為台灣的刑事體系帶來了深刻影響,凸顯出法治社會中,人權保障與法律嚇阻之間的微妙平衡。未來的累犯制度修訂勢必需要在保障社會安全與維護基本人權之間,找到更加合理的法律方案,為公平正義構築更堅實的基礎!
(3)累犯制度該留還是改?正當性與修法未來大解讀!
累犯加重刑罰的初衷,是為了對付那些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對刑罰無所畏懼的行為人,試圖通過更嚴厲的懲罰來嚇阻再犯。然而,這種「一再加重」的做法是否真正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隨著現代刑法的發展,越來越多人對此提出質疑。
累犯制度的正當性:行為人刑法vs.行為刑法
我國現行的累犯制度基於「行為人刑法」的觀點,注重於行為人的危險性,而非單純看其行為的不法性與罪責。這樣的立場與現代刑法逐漸強調的「行為刑法」和罪責原則形成衝突。現代刑法更強調個案中的行為本身,而非行為人的整體性格特質,這也讓累犯制度的合理性受到挑戰。
累犯制度未來的修法方向
在此情況下,累犯制度的修法方向不禁讓人思考:應該是徹底廢除累犯加重規定,讓法官根據個案情節自由量刑,以彰顯罪刑相當原則?還是應保留累犯制度的同時,賦予法官更多裁量空間,兼顧對社會安全的保 障與對被告人權的尊重?
這是一個對立法院的重大挑戰,因為在刑罰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意味著立法機關需慎重考量累犯加重制度的價值,並探索如何調整制度才能同時符合時代需求和刑法基本原則。
建構更加公平的刑事司法體系
只有在累犯制度與罪刑相當原則間找到最佳平衡,才能實現一個更加公平合理的刑事司法體系。在立法的未來道路上,這不僅是對法理學的考驗,更是對台灣司法體制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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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47條第1項
- 刑法 第4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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