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對方財產完整指南:國稅局查詢、防脫產與虛擬貨幣
查對方財產完整攻略!律師將說明執行名義、查財產(國稅局+法院+監理所)、假扣押防脫產時機、民法244條撤銷詐害等。帶你從取得執行名義開始,一路走過國稅局申請、法院查詢、假扣押凍結資產,到面對虛擬貨幣和海外資產的特殊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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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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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基礎、要去哪裡查?
在台灣,個人財產受到嚴格的隱私保護,一般人無法任意查閱他人的財產資料。但這道門並非完全關閉——法律開了一扇合法的窗:只要你手握「執行名義」(Enforcement Title),就可以依循正規管道,請求國家機器幫你揭開對方的財產底牌。
「執行名義」是什麼?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它是法院或法律賦予你「得強制對方履行義務」的官方文書。常見的類型包括:確定終局判決、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公證書(明訂得強制執行)、本票裁定,以及確定支付命令。沒有這份文書,即使你確信對方欠你錢,也無法合法調閱其財產資料。
(一)查財產的完整四步驟流程
從借錢到成功追回,整個流程可以拆解為四大步驟:
- 第一步:建立證據鏈——借據、匯款紀錄、LINE對話截圖,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 第二步: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直接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 第三步:依法查財產——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法院、監理站申請調閱,建立對方的財產輪廓
- 第四步:聲請強制執行——查到有財產就立刻執行;查無財產則領取債權憑證,保全債權時效
(二)三大法律工具的功能定位
在整個追債過程中,你會用到三個核心法律工具,各有不同的使用時機:
-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在還未取得確定判決之前,先凍結對方財產,防止對方脫產。特色是「先凍結、再打官司」,適合懷疑對方即將轉移資產時緊急使用。
- 撤銷詐害債權(民法第244條):對方已經把財產轉移出去了,你可以透過訴訟撤銷這個轉移行為,把財產「拉回來」供執行。分無償行為(例如贈與,直接撤銷)和有償行為(例如低價賣給親友,需證明雙方均明知損害債權),除斥期間為知悉後1年內或行為後10年內。
- 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查無財產時法院發給的文書,讓債權時效得以重新起算,確保你未來隨時可以再次聲請執行。
(三)查財產三大方向:國稅局、法院、監理站全攻略
手握執行名義之後,就可以向以下三個單位聲請/申請調閱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每個單位能查到的資訊不同,三路並進才能建構出完整的財產輪廓。
(一)稅務機關(國稅局)
國稅局保存著每一個納稅義務人的所得與財產登記資料,是查財產的第一站。持執行名義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可以取得兩份關鍵清單: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揭露債務人過去一年的薪資、利息、租金、股利、執行業務所得等各類收入,讓你清楚判斷對方是否真的窮到沒有收入,還是收入隱藏在其他名目之下。
- 財產歸屬清單(財產歸戶清單):列出債務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建物)資訊。要注意的是,這份清單只能看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不動產,若對方已辦理移轉登記,此時清單上就不會顯示。
- 申請所需文件:執行名義正本(或繕本)、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書、規費(各局收費略有差異,通常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
(二)地方法院
透過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以聲請調閱以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
- 勞保投保資料:確認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工作及投保薪資級距,投保薪資級距可推算出月薪的大致範圍,也是扣薪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 郵局開戶資料:查詢債務人在中華郵政是否有存款帳戶,若有,可同步聲請凍結
- 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資料:查詢債務人是否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股票),若有股票,可聲請扣押並賣出
- 聲請方式:持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即可,法院通常會主動向勞工局、郵政、集保公司等機關發函查詢。
(三)公路監理機關(監理站)
汽機車屬於動產,也是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持執行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可查詢債務人名下是否有登記的車輛,包括車種、型號、車牌號碼及登記地點。取得資料後,可同步聲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注意事項:車輛屬於動產,查封時需知道車輛所在地才能實際執行,建議同步留意對方日常使用車輛的停放地點或工作地點,以利後續查封。
2. 查到對方有財產後怎麼做?
透過前述查詢,如果確認對方名下確實有財產——恭喜,但這只是成功的一半。更關鍵的問題是:這些財產能否「留住」到你正式執行的那一刻?
(一)什麼是「脫產」?為什麼你要搶時間?
「脫產」是指債務人在積欠債務期間,故意以各種方式將名下財產轉移給第三人,讓自己在法律上「一無所有」,使債權人拿到判決書也無從執行。常見手法包括:把房子以低價或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或子女、把銀行存款一次提光、把股票全部賣出後用現金藏匿,或把公司股份轉讓給人頭。
一旦脫產成功,即使你最終打贏官司,判決書也只是一張廢紙。因此,當你確認對方有財產,但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時,必須立刻考慮聲請假扣押。
(二)假扣押的聲請要件與流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6條,聲請假扣押需要「釋明」(初步證明)兩件事:
- 釋明債權存在:例如借據、匯款紀錄、合約書、LINE對話等,能初步顯示對方確實欠你錢。
- 釋明假扣押原因:需顯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已有跡象顯示對方準備轉移財產、對方有脫產前科,或對方帳戶大額異動等。
- 聲請流程大致如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欲起訴的法院,或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狀 → 法院書面審查(通常1至2週,緊急案件更快)→ 裁定准許後,債權人需繳納 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法院對特定財產發出查封或凍結命令 → 債權人在30日內提起本訴(正式訴訟)。
擔保金的目的是保障債務人萬一假扣押不當的損害賠償,聲請人在本案勝訴後可申請返還。
(三)已經脫產了怎麼辦: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如果對方已經把財產移走,並非毫無救濟。依民法第244條,你可以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 無償行為(如贈與):只要能證明這個行為損害了你的債權,就可以聲請撤銷,不需要證明受贈方「知情」。例如,欠債期間把房子贈與子女,只要讓對方的資產減少到不足清償債務,就符合要件。
- 有償行為(如以低於市價出售):必須同時證明債務人和受讓人在行為當時均知道這樣做會損害債權。市價出售原則上不構成詐害,但若以明顯偏低的價格出售給特定親友,就可能被認定為詐害行為。
- 除斥期間:知悉撤銷原因後1年內,或行為發生後10年內,須提起撤銷訴訟,逾期則失去撤銷權。
3. 查不到對方財產怎麼辦?
如果你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法院查下來,對方名下空空如也——這不是終點,而是換一種方式繼續追討的起點。
(一)領取債權憑證:讓債權跟著對方一輩子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並記載債權金額及日後執行的相關事項。有了這張憑證,你的債權時效就從領到憑證那天重新起算,日後只要查到對方有任何財產,就可以立刻持憑證再次聲請執行,不需要重新打官司。
換發時效提醒:債權憑證必須定期換發,時效依執行名義種類不同:本票裁定為3年(票據時效),支票為1年,一般確定判決依原請求權(若不足5年則延長至5年)。
(二)持久戰策略一:定期監控,等待財產出現
人的財產狀況是會改變的。每隔一段時間(建議至少每年一次),重新向國稅局或法院查詢對方最新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留意是否有繼承遺產、不動產買入、就業就職、中獎或投資獲利等情況。同時,可透過公開管道觀察對方的社群媒體動態(消費行為、出遊頻率等),作為「疑似有新財產」的線索,再依法申請正式調閱確認。
(三)持久戰策略二:一旦查到就業,立刻扣薪
薪資是法院可以強制扣押的財產之一。一旦透過勞保資料確認對方有新的就業單位,立刻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薪資」——法院會命雇主每月從薪水中扣除一定比例(通常為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三分之一),直接匯入法院保管,再轉給你。
(四)持久戰策略三:協商分期還款
並非所有的「現在沒錢」都是惡意裝窮。若對方確實陷入暫時困難,與其長期僵持,不如以彈性協商換取部分回收。透過律師協助擬定分期付款協議,並同時簽立本票作為擔保——若日後再次違約,你手中仍有本票可聲請裁定,進入快速執行程序,不必重新提起訴訟。
4. 特殊財產查詢:虛擬貨幣、配偶財產、海外資產
隨著財富形式的多元化,傳統的三路查財產已不能涵蓋全部情況。以下說明幾種特殊財產的查詢方式與現行法律框架。
(一)虛擬貨幣:2025年財政部明確課稅框架,追查有方向
虛擬貨幣(加密資產)並非無法追查。財政部於2025年1月向立法院提交「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確立了當前的課稅框架: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個人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境外獲利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計算。
這意味著:當你調閱對方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時,若對方有大額虛擬貨幣交易所得,理論上應出現在財產交易所得欄位。此外,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ASP)自2025年9月30日前均須完成申請登記,已登記的交易所須採實名制,追查有了更明確的管道。
實務上的限制:目前仍無等同於「財產歸戶清單」的加密資產統一查詢系統,若債務人將虛擬貨幣存放在境外交易所,追查難度會大幅提高。
(二) 配偶財產:必須有委託書才能查
若你想查詢配偶名下的財產(例如在離婚財產分配訴訟中),必須準備委託書及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才能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這意味著:未經配偶同意,你無法以個人身份單獨調閱。若雙方已進入訴訟,則可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財產,由法院代為查詢,不需要配偶同意。
(三)海外資產:難度高、成本大,須審慎評估

當對方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例如境外房產、海外銀行帳戶),追討成功率取決於多項因素:台灣與該國是否有司法互助協議、當地法律是否承認台灣法院判決的效力,以及當地政府的配合程度。通常需要委託當地律師在該國另提訴訟,費用高昂且無法保證成功。建議在考慮跨海追查前,先評估債權金額是否足以支撐這筆投入。
5. 實際案例:法院判決解析
(一)人壽保單也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名下可查到的有形資產幾乎為零,唯一可見的是一份儲蓄型人壽保險。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要求法院命令保險公司終止保單並將解約金支付給債權人。但各地法院對「執行法院是否有權命令終止他人的保單」意見分歧,案件上報至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命保險人將解約金交付給執行法院。但法院必須審酌全案情況(包括保單解約金多寡、對債務人家庭的影響等),並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二)欠債期間贈與土地給配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50萬元,約定分期償還。然而,被告自核貸後旋即違約,積欠本金127萬2,900元及利息、費用未清償,調閱財產資料後發現,被告原有之不動產,竟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其配偶名下,時間點緊接在被告向原告借款之後。
- 法院認定:撤銷要件全部成立,債務存在於移轉行為之前;移轉行為屬無償行為(贈與);移轉後,債務人剩餘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行為的撤銷不需要證明受讓人 知情,只需要證明行為損害了債權即可。移轉行為被撤銷,土地回復到債務人名下,可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9條
- 強制執行法 第27條
- 民法 第244條
- 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
- 民事訴訟法 第526條
- 所得稅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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