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利息計算指南:16%上限、預扣利息和遲延利息算法
借錢利息計算完整攻略!律師講解民法第205條年息16%上限詳解、預扣利息如何讓實質利率超標、遲延利息5%計算方式、重利罪「趁人急迫」要件,以及銀行信用卡15%、當鋪30%的特殊上限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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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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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錢利息計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台灣,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是雙方說了算——法律替你設了一條天花板。這條線的依據,就是民法第205條。
(一)法定利率上限
民法第205條在2021年1月20日完成修正,同年7月20日正式生效。修法前,約定利率的上限是年息20%;修法後,上限降為年息16%。
為什麼要調降?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台灣的整體利率環境長期處於低水準,20% 的舊上限相對過高,與市場行情脫節;第二,超高利率容易衍生借貸剝削問題,降低上限有助於保護弱勢借款人。這次修法也一併調整了超額利息的法律效果——從舊法的「無請求權」,改為更強硬的「約定無效」,詳見下節。
(二)超過利率上限的部分怎麼算?
舊版民法說,約定利率超過20%,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個用詞看起來差不多,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新法改用「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兩者的差別是:「無請求權」的解讀讓借款人自願多 付的超額利息,難以事後要求返還(舊實務多認為屬「任意清償」,不能主張不當得利);「約定無效」就清楚了——超出16%的那部分,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借款人的任何支付都是無法律依據的,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債權人退回多收的部分。
舉例說明:甲向乙借款60萬元,約定年息25%。甲一年後依約付了利息15萬元(25% × 60萬)。修法後,合法的部分只有9.6萬元(16% × 60萬),多付的5.4萬元屬於無效約定的支付,甲可向法院主張返還。
(三)2021年修法的過渡規定:舊合約也受影響
重要提醒: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規定,修正後的16%上限,適用於2021年7月20日之後「發生的利息債務」。這意味著就算你的借據是在修法前簽的,若利息義務是在2021年7月20日之後到期的,就應適用新的16%上限,而非舊的2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就確立了這一點,明確指出舊合約的20%約定,在新法生效後對應的利息部分,超出16%的已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2. 預扣利息是什麼?有什麼要注意的?
有一種常見的借貸操作,表面上看起來完全合法,但法院會用另一套方式重新計算——那就是「預扣利息」。
(一)什麼是預扣利息?借貸實務中的常見操作
預扣利息,是指債權人在交付本金的同時,先把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實際拿到的金額比名義上的「借款金額」少。 比如說:甲名義上借給乙100萬元,但在交付時先扣了16萬元作為一年的利息,乙實際上只拿到84萬元,但一年後要還100萬元。乍看之下,16萬除以100萬等於16%,剛好符合上限。這就是預扣利息的設計思路——用名義本金來「稀釋」利率,讓帳面數字看起來合法。
(二)法院的實質認定原則:以「實拿金額」為計算基礎
法院對這種手法有一套應對方式,稱為「實質認定原則」。核心問題只有一個:借款人「實際拿到多少錢」?
就像買房子,頭期款、仲介費、代書費都是你「實際付出去的成本」,不能用表面的合約價格來計算你的實際負擔。法院同樣會用借款人實際取得的金額作為本金基礎,重新計算利率是否合法。
(三)預扣利息計算實例:84萬本金、16萬利息 = 19%超標
甲借給乙本金500萬元,先預扣利息80萬,乙實拿420萬。一年後乙須還款500萬(即本金420萬+利息80萬)。
法院的計算:實際本金為420萬(乙實際拿到的金額);實際利息費用為80萬;實質年利率 = 80萬 ÷ 420萬 = 約19%,超過16%上限。因此,乙有權利拒絕支付超過合法上限的利息部分。甲非但無法拿到全部80萬元的利息,還需要依法退還超出部分。
對想要約定預扣利息的債權人來說,這個計算方式意味著:「名義利率16%、預扣後實質就超標了」。要讓預扣後的實質利率不超過16%,名義利率必須設定在約13.8%以下(計算邏輯:x ÷ (1 - x) = 16%,解得 x ≈ 13.8%)。
3. 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與法律依據
等到期限到了,對方說「再等我一下」——這時候你能做什麼?除了繼續催討,法律還給了你一個補償機制:遲延利息。
(一)一般利息不能隨意追加:利率約定的鎖定原則
很多債權人的直覺是:對方拖著不還,我應該可以加收利息作為懲罰。這個想法並不完全錯,但有一個前提:一般的借款利息,是在訂約時就確定的,之後不能單方面說要調高。
只有兩種方式可以改變已約定的利率:
- 雙方重新協商並簽訂新的契約條款(現實中,欠錢不還的人幾乎不可能同意讓你多收錢)。
- 合約中有事先約定利率可自動調整的機制(例如隨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浮動)。但即便有自動調整機制,最終利率依然不能突破16%的上限。
(二)遲延利息是什麼?民法第233條的補償機制
雖然一般利息不能隨意追加,但法律在民法第233條為債權人設計了另一道防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什麼意思?借款人如果超過還款期限仍未清償,你可以主張「遲延損害」,請求遲延利息作為補償——補的是你的資金被佔用、機會成本被損失的代價。
兩條重要規則:
- 如果當初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利率低於法定利率),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民法第203條
- 如果當初有約定利率,且高於5%(但不超過16%),則遲延利息從約定利率,而不是降為5%。也就是說,遲延利息「只升不降」——若有高的合法約定利率,遲延後繼續用那個利率。
(三)遲延利息計算實例
舉個例子:甲借給乙150萬元,約定年息10%,還款日為2026年1月1日。乙拖了整整一年,直到2027年1月1日才還。
甲可以請求的費用:原本約定利息150萬 × 10% = 15萬元;另外,因為遲延一年,甲還可主張遲延利息。這裡約定利率(10%)高於法定5%,遲延利息從約定利率計算:150萬 × 10% = 15萬元(遲延期間)。
若當初沒有約 定利率,則遲延利息為:150萬 × 5% = 75,000元。
簡單說:對方拖越久,你的補償請求也越高。遲延利息是法律保護債權人的重要工具,記得在訴狀中一併主張。
4. 借錢利率超過16%就會成立重利罪嗎?
「我要去告你詐欺!」或「這是高利貸,你會去坐牢!」——借錢借出問題時,這類說法常常出現。超過16%就是重利罪嗎?答案是:不一定。
(一)重利罪的核心不是「利率高低」,而是「趁人急迫」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才構成重利罪。
注意這個「乘」字——是「趁機」的意思。光是利率高,還不夠;必須是你「知道對方處於弱勢或急迫的狀況,刻意加以利用」。就像路上撿到一百元和趁人不備偷走一百元,結果雖然相同,但法律責任天差地別。
容易認定「趁人急迫」的情境包括:借款人正在走投無路(無法向銀行貸款、急需資金週轉);借款人涉世未深、不了解合法利率水準;債權人刻意尋找此類對象、以「快速放款、不需審查」為招攬手段;或者以威脅、恐嚇方式迫使對方接受不合理條件。
(二)「重利」的範圍不只是利息:手續費也算
刑法第344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這個條文非常重要。很多地下放貸業者的慣用手法,是把名義利率壓低,同時收取大量「手續費」「管理費」「保證費」。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重利時,會把所有費用加總計算,不讓人鑽文字遊戲的漏洞。
(三)重利罪是公訴罪:被害人原諒了,案件還是繼續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重利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啟動偵查,即便被害人事後原諒被告、雙方達成和解,案件依然會繼續進行,不因和解而撤銷。這和詐欺罪等「告訴乃論」犯罪不同。
對放貸者來說,這意味著:「你跟借款人和解就沒事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對借款人來說,如果真的遭遇重利剝削,即使拿錢了事,仍可向檢察機關提告,司法會主動追究。
5. 銀行信用卡15%與當鋪30%的利息合法嗎?
民法的16%是民間私人借貸的上限,但有些行業有自己的特別法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不同的利率天花板。
(一)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15%:銀行法第47-1條
銀行法第47-1條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業務的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15%。
為什麼銀行反而更嚴格?因為銀行屬於特許金融機構,受到更嚴格的監理,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且擁有更多風險分散工具;相對地,民間個人借貸缺乏這些機制,因此民法給予稍高一點的16%上限。這也解釋了你的信用卡帳單上,循環利率最高只到15%——不是銀行良心好,而是法律規定。
這裡有個容易混淆的地方:民法第205條的16%,和銀行法的15%,兩者是分開的法律。銀行信用卡業務適用銀行法,不適用民法。即便民法容許到16%,銀行業就是只能收15%。
(二)合法當鋪年息上限30%:當舖業法第11條
台灣的合法當鋪受《當舖業法》管轄,而 當舖業法第11條規定,當鋪的年利率上限為30%,比民法的16%足足高出近一倍。
為什麼當鋪可以收更高的利息?主要原因在於成本結構的不同:當鋪必須儲存和保管典當的實物(例如珠寶、3C、名牌包),需要倉儲空間、保險費用和鑑價專業;典當品的流動性和實現價值有較大不確定性;加上許多典當客戶是無法向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群體,風險相對較高。這些因素使得立法者給予當鋪較高的法定利率上限,作為其特殊業務性質的補償。
但要特別注意:這個30%的優待,只適用於「有合法許可證的當鋪業」。
沒有執照、非法經營的放貸業者,不論自稱什麼,都沒有適用當舖業法的資格,一律受民法16%上限規範,超過則可能構成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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