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就緒!快確認你的執行名義是否到位!
在對欠債不還的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之前,您首先需要取得「執行名義」。那麼,什麼是執行名義?哪些文件可以被視為有效的執行名義呢?今天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盡解答!此外,我們還額外提醒您,有關強制執行時不可忽略的2大關鍵事項,讓您提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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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更新
黃華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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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行強制執行之前,執行名義必須到手
當被 人欠錢到最後無計可施時,往往不得不透過法律途徑來討回公道。然而,儘管你打贏了官司,對方可能依然耍賴不肯還款。這時候,我們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請求國家的力量介入,幫忙追討欠款!
雖然強制執行是一項強有力的手段,但如果沒有準備好必要的文件,就貿然跑去法院要求:「我要聲請強制執行!」,這樣是行不通的。
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前,首先必須取得「執行名義」。簡單來說,「執行名義」就是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公文書,也是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才能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才會根據這個文件進行相關程序。
目前「執行名義」有以下6種形式:
(1)執行法院形式審查的範圍與限制
由於強制執行制度目的在於迅速實現債權人之私法上權利,因此受理強制執行聲請的執行法院所進行的審查,只是形式審查,並不會涉及對執行名義中所載權利義務是否真實存在的實質審查。法院只會檢查執行名義的有效性,並確認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是否為登記在執行名義中的債權人。
法院的責任僅限於確認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以及申請執行的人是否為合法債權人而已,這些都是進行形式審查的必要條件。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必須依據執行名義進行。法院需根據執行名義中所列的事項來展開強制執行。如果執行名義是裁判,法院即應依裁判主文進行執行,除非主文不明確,才會參考理由部分進行認定。而至於裁判的理由是否妥當或實體請求權是否存在,這些都不是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時所應審查的內容(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裁定)。
(2)強制執行的聲請期限
債權的請求是有消滅時效的,依據民法的規定,可區分為2年、5年、15年不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例如: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則為5年;其他如旅館住宿費、飲食費、計程車費、KTV歡唱費、租車租書費、看診費、藥妝費等等日常消費,或是律師、會記師等專技人員之報酬,其消滅時效則為2年。
同樣的,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其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也須受時效規範的限制,但只要在時效罹於消滅前,聲請強制執行,那麼時效的進行就會中斷,重新計算。還有,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的債權,其執行名義若為判決,或是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支付命令等等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這筆債務的消滅時效就可以在勝訴之後重新起算,且消滅時效期間一律延長為5年。所以,當你擁有執行名義時,通常情形,是不用去擔心強制執行的聲請期限逾限的,只不過,你也不能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就放在那邊過了一、二十年才想要走強制執行,否則就還是會有聲請被法院裁定駁回的風險存在。
2. 強制執行時還有什麼關鍵事項要注意?
主動聲請
即使你已經拿到確定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等等這些執行名義之後,法院並不會自動替你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而是,必須由你主動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在獲得勝訴判決等執行名義之後,千萬別以為可以坐等法院幫你討債,務必要記得親自聲請。而且,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執行名義的正本,法院才會理你。
財產查報
強制執行的主要功能,是強迫債務人繳清欠款,所以,成功的強制執行,必須要先能夠掌握債務人的財產資訊才行。而且,法院是協助你去討債,並不是偵探,更不是債務人的財務大臣,無從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瞭若指掌ˋ,所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同時,法院會要你主動提供要執行的債務人財產資訊,才能幫助你成功討回債務。你得事先調查債 務人目前的收入來源、工作地點,或是其名下擁有的動產、不動產(如房屋、車輛等)、股票等等,並在聲請時告知法院:「這些是債務人的財產,請幫我執行。」說到這兒,也請您別慌張、別擔心自己不清楚債務人財產有哪些該怎麼辦,下一個段落,我們就手把手教你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1)調查債務人財產
調查財產的首要步驟,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歷年(或近幾年)所得清單和全國財產清單。這份清單可以揭露債務人名下的車輛及不動產,這些財產都能作為拍賣取償的標的。然而,在車輛扣押方面,債權人需先向法院報告車輛的停放地點,並在扣押過程中自行負責拖吊與保管。這也是為何實務上車輛執行難度較高的原因。
接著,取得了債務人的所得和財產清單之後,清單上會顯示債務人的收入狀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薪資等,這些都是可以執行的財產標的。接著,就可以拿執行名義和債權人的所得財產清單,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通常會一併請法院向相關機構查詢債務人的最新財務狀況,例如中華郵政、勞工保險局、健保署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以確認債務人是否有郵局存款、有價證券或其最新任職處所,這些資訊都能幫助債權人順利執行債務。
另外,值得附帶一提的是:可不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這個問題。首先,壽險同業公會僅同意提供民眾查詢自己的保單,對於債權人申請查詢債務人投保情形者,壽險公會不會同意,壽險公會的一貫裡由是"不符合本會建置通報系統的目的";再來,以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原則上也不會主動依職權或被動依債權人之聲請,來調查債務人的投保情形。但是,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111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的統一見解後,近年來,法院已有逐漸依債權人之聲請向壽險公會調查債務人投保情形之趨勢。因此,債務人藏富於保單之情形,未來或許會有所改變。
當你完成查詢債務人財產的作業後,不幸發現他名下根本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或雖然有財產但價值不夠償還所欠的債務時,這時候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的優點是可以中斷債權時效的進行,債務人未來一旦有錢時,就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當然,如果你已查到債務人有足以執行的財產,恭喜你!加緊提出強執行聲請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要具狀提出。但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內容,其實不複雜,只要有包括「表明是聲請強制執行意旨」、「聲請之聲明」(即你認為債務人應該要還你多少金額和多少利息)、「註明執行名義」、「執行標的」和執行之法律依據等等這幾個部分,就算是很完整了,如果不會寫,您可以點選下方的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
(2)聲請強制執行要花錢嗎?
沒錯,聲請強制執行確實需要繳納費用。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的相關規定,費用依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分:
- 債權金額低於5000元,免收費用
- 債權超過5000元者,需繳交千分之8的費用
- 非財產案件的收費為3000元
簡而言之,強制執行的確是一個有效的討 債手段,但在使用之前,還是要先瞭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及費用標準,這樣才能順利完成討債程序。
3. 對方不服強制執行命令會怎麼處理?
當身為債權人的你有了執行名義,也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聲請後,只要法院沒有裁定駁回你的聲請(按:由於是形式審查,除非是你所提供的不是法定執行名義或是沒說明執行標的或是已罹於債權時效,聲請被駁回的機率其實不高。假如真不幸被駁回,債權人還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許可執行之訴),法院就會作成強制執行命令並且送達給你的債務人和利害關係第三人(比方說,他是支領月薪的員工,那麼,當你的執行標的是他的薪資,執行命令就會送達給他的老闆,以強制扣薪)。此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若不服該強制執行命令,依法可以聲明(聲請)異議或提出異議之訴。但別緊張,本文緊接著就告訴你異議和異議之訴是甚麼。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不服強制執行命令時,該聲明異議還是提出異議之訴?最簡單的區分就是:聲明異議主要是針對執行的程序問題,異議之訴則是針對執行名義問題。
先來說說異議之訴吧!異議之訴是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對於「執行名義」和實體私權歸屬有爭執之救濟途徑。
(1)債務人異議之訴
在執行名義成立後,若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所稱「消滅」事由,例如:清償、抵銷、提存、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受扶養 權利人死亡等等。所謂「妨礙」事由,則是指權利雖然為消滅,但有一定原因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例如:雙方達成和解,權利人同意讓債務人延期清償及本件時效消滅也是。執行名義如果是確定裁判,就算異議原因的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債務人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若是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那麼,在執行名義成立前,所發生的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皆是屬於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正當理由。
(2)第三人異議之訴方面
冤有頭、債有主,債權人取得的執行名義,本應只能對屬於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但由於在我國社會,諸如借名登記等形式外觀和實際權利義務歸屬不一致的情形,並不罕見,因此,強制執行程序往往還是存在著執行到第三人財產之風險。所以,針對違反實體權益歸屬之不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5條明文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以透過訴訟來取得救濟以及釐清事實,這就是俗稱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再來,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最常見到的債務人和第三人救濟方式,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規範的聲明(聲請)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所不服的是:1.執行命令所記載內容,或2.執行法院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或3.執行法院要求的執行過程應遵守程序,或4.執行程序會發生其他侵害利益情事者,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皆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的理由琳瑯滿目,常見的(但不侷限於下面所條列的這幾種)有:
- 執 行程序不合法(例如,法院違反形式審查)
- 系爭債權不存在(例如,債務人已離職或未曾任職,因此薪資債權不存在)
- 債務人每月收入已低於當地地方政府公共之最低生活費,如遭強制執行,將令債務人及同居親屬之生活陷入絕境
- 票據背書不連續等等
簡單地說,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只要對執行命令或執行程序有意見,就可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斟酌。但您也不要太擔心,法官不是省油的燈,法院對於債務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的聲明異議,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會以裁定駁回之,只有認為異議為有理由時,才會為適當之相應裁定。不過,無論是聲請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原則上強制執行是不會因此而停止進行的,只有在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訴訟之人提出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時,才有可能停止。
以上就是關於執行名義的相關介紹。如果你對於如何提起強制執行或仍不太瞭解法定執行名義有哪些,或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89條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第1項
- 強制執行法 第12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5條
- 強制執行法 第28-2條
- 強制執行法 第28-3條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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