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憑如何聲請?債憑過期怎麼辦?債權人必看!
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現債務人暫時沒有財產可供清償時,核發給債權人的官方證明文件。簡單來說,就像是法院給您的一張「追債保證書」。未來只要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您可以隨時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繼續追討您應得的款項。這對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非常重要。本文將完整說明債權憑證的聲請流程、使用方式,以及最關鍵的問題:當憑證過期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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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認識債權憑證:保障您的債權權益
當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發現債務人沒有財產時,債權憑證就是您最重要的保障。這份由法院核發的文件,能讓您在債務人目前沒錢的情況下,依然保有日後追討的權利。
許多債權人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一個困境:明明已經取得法院判決或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名下就是查不到任何財產。這時候,債權憑證就像是一張「未來追討的通行證」,讓您的權益不會因為暫時無法執行而消失。
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債權憑證的法律意義、取得時機,以及它與其他執行文件的差異。理解這些知識,能幫助您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債權憑證的法律定義與作用
債權憑證就是一種債務的憑證,是法院開的「討債安心丸」。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該發給債權人這份證明文件。
簡單來說,債憑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享有「要錢權利」。即使現在討不到錢,只要您持有這份文件,未來只要查到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份文件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 保存債權:證明您對債務人仍然擁有合法的債權關係
- 延長時效:讓您的追討權利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消滅
- 重啟執行:作為日後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 法律保障:由執行法院正式核發,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憑證不僅是一張證明文件,更是您繼續追討債務的重要武器。許多債權人以為拿到債憑就代表討債無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取得債權憑證
並不是 所有的債務追討都會需要取得債憑。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才會核發這份文件給您。
最常見的情況是: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查無財產。這時候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讓您保有日後繼續追討的權利。
以下是需要取得債權憑證的典型情況:
- 債務人完全沒有財產:法院查詢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人雖有財產,但變賣後的金額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財產無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因法律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 執行程序終結:法院已經將債務人所有可執行的財產都處理完畢,但債務仍未清償完畢
舉例來說,假設您對債務人有50萬元的債權,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後只得到20萬元。這時候法院會先將這20萬元發給您,然後針對剩餘的30萬元發給您債憑,讓您保有繼續追討的權利。
重要的是,您不需要主動聲請,法院會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時自動核發債權憑證給您。不過,如果您想提前終結執行程序並取得債憑,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債權憑證與執行名義的差異
許多人容易混淆債權憑證與執行名義這兩個概念。雖然兩者都與債務追討有關,但它們的性質和用途其實不太一樣。
執行名義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確定判決正本
-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
- 調解筆錄
- 公證書(附強制執行條款)
而債憑本身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但它有特殊的定位。它是由辦理強制執行的法院發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專門用於「第二次以後的強制執行」。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使用時機:
- 第一次執行:您使用原始的執行名義(如判決或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第二次以後執行:如果第一次執行沒有完全討回債務,之後您就要使用債權憑證作為再次執行的依據
換句話說,執行名義是您開啟強制執行程序的「鑰匙」,而債憑則是讓您可以「重複使用這把鑰匙」的證明。沒有債權憑證,您就無法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的強制執行。
此外,債權憑證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可以中斷時效。透過聲請核發債憑,您的債權時效會重新計算,讓您有更充裕的時間等待債務人出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了解這些基本概念後,您就能更清楚地知道在債務追討的不同階段該使用哪種文件。這不僅能讓您的權益得到更完整的保障,也能讓追討過程更加順利有效。
2. 債憑聲請流程與所需文件說明
許多債權人對於債權憑證的取得過程存在誤解,以為需要額外提出聲請。實際上,債權憑證通常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職權核發的文件,不需要您另外準備複雜的聲請程序。本章節將為您詳細說明取得債憑的完整流程,包括適當時機的判斷、所需文件的準備,以及實際操作步驟,讓您能夠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一)確認聲請債權憑證的適當時機
了解何時能取得債權憑證,是債權人必須掌握的重要知識。根據法律規定,債權憑證的核發方式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被動取得。當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勝訴判決)並繳納執行費用後,法院會開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執行法官經過調查後發現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或是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就會主動結案並核發債權憑證給您。
第二種情況是主動聲請。如果您一開始就知道債務人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在聲請狀上註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請逕行核發債憑」。這樣法院就可以直接發給您債權憑證,省去調查財產的時間與等待期間。
(二)準備聲請所需的完整文件
要順利取得債權憑證,您需要先準備齊全的文件資料。以下列出初次聲請強制執行時的必備文件清單:
- 執行名義正本: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確定判決等正本文件
- 確定證明書:證明執行名義已經確定生效的文件
- 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債權金額、債務人資料及聲請事項
- 債權人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債務人身分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
如果您希望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記得在聲請狀中明確註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說明。這樣可以加快整個流程,讓您更快取得債憑。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的詳細步驟
了解完整的聲請步驟,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程序。以下是向法院聲請的實際操作流程:
- 準備文件:依照前述清單備齊所有必要文件,並製作足夠份數的影本
- 繳納執行費:依據債權金額計算應繳納的執行費用,向法院出納處繳納
- 遞交聲請狀:將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文件送交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
- 法院審查:執行法官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並開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等待結果:如確認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結案並核發債權憑證
整個流程中,最關鍵的是確保文件齊全且正確。如果文件有缺漏,法院會要求您補正,這會延長整個處理時間。建議您在遞交前仔細檢查所有文件。
(四)聲請費用計算與審理時間
關於費用方面的計算,您需要了解執行費的收費標準。執行費是依照債權金額按比例計算,金額越高執行費也越高。重要的是,如果您在初次聲請執行時已經繳納執行費,之後取得債權憑證時就不需要再另外繳費。
至於審理時間,如果您在聲請時已註明債務人無財產,法院通常會在收到聲請後的數週內核發債權憑證。但如果法院需要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整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到三個月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建議您在遞交聲請後,可以主動向法院詢問案件進度。保持與執行法官的聯繫,能讓您隨時掌握案件狀況,也能在需要補正文件時及時處理,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3. 債權憑證過期的處理方式
許多債權人誤以為債權憑證可以永久使用,這其實是一個危險的誤解。債權憑證具有明確的時效期間,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更換,可能會面臨債務人以「債憑過期」為由提出抗告,甚至拒絕償還債務的情況。了解時效規定並妥善管理您的債權憑證,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關鍵。
本章節將詳細說明債權憑證的時效規定、過期後的應對策略,以及如何透過正確的程序重新取得有效的債權憑證。
(一)債權憑證的時效期間規定
債權憑證並非永久有效的文件,它的時效期間會根據原執行名義的類型而有所不同。正確了解您 手中債憑的有效期限,是避免權益受損的第一步。
根據不同的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期間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支付命令債權憑證:如果您是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時效期間為1年,需要每年換發一次
- 本票裁定債權憑證: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取得的債權憑證,時效期間為3年,每3年須更換一次
- 其他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和解筆錄等,時效需視執行名義種類及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債權原本時效不滿5年,經過確定判決後,依據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可以延長為5年。舉例來說,工程款的原始時效為2年,但透過判決確定後,時效就會延長至5年。
(二)發現過期後的應對方法
當您發現債權憑證即將到期或已經過期時,千萬不要驚慌。及時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仍然可以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首先要確認的是債權本身的請求權時效是否還在有效期間內。一般金錢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只要在這個期限內,您的債權仍然存在。
發現過期後,您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步驟:
- 立即檢視原執行名義及債權憑證的核發日期
- 計算債權本身的請求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
- 盡快準備相關文件向原核發法院聲請換發
- 若時效已近,考慮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以中斷時效
即使債權憑證已經過期,只要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您還是可以透過換發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徑來維護權利。

(三)重新取得債權憑證的程序
換發債權憑證的程序其實相當簡便,只要按照正確步驟辦理,通常3到5個工作天就能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