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損債權是什麼?律師帶你認識損害債權罪定義
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最擔心的就是對方惡意脫產。有些債務人會在面臨法院強制執行前,刻意轉移名下財產、贈與他人或設定假債權。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356條特別規定了損害債權罪。這項法律讓債務人的惡意脫產行為不只是民事糾紛,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本文將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到實務案例,全面帶您了解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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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毀損債權的法律定義與刑法規範
債權人最擔心的情況之一,就是債務人在強制執行前將財產轉移一空,使判決形同具文。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受償權益,我國法律特別設立了相關的刑事規範。這些規定不僅保護個別債權人的利益,更維護了整體經濟秩序與交易安全。
當債務人惡意減損自己的財產,讓債權人無法順利取得應得的款項時,就可能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只是民事違約,更可能觸犯刑事法律。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相關的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方式。
(一)債權與損害行為的基本概念
要理解損害債權罪定義,首先需要認識什麼是「債權」。債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例如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後,銀行就取得要求借款人償還的債權。
所謂「損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透過各種方式減少自己的積極財產,或者增加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等有價值的資產。消極財產則是指債務、負擔等減損資產價值的項目。
當債務人刻意減少財產總值,就會削弱債權的共同擔保基礎。這會讓債權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也可能因為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而無法實際獲得清償。這種對債權損害的行為,法律特別以刑罰加以規範。
(二)刑法第356條的規範內容
刑法第356條明確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項規定是保護債權受償利益的核心法條。
本條文設立的目的,是以刑罰手段介入私人間的債務糾紛。但為了維持刑罰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立法者設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並非所有債務 不履行都會構成犯罪,而是限於特定情況下的惡意行為。
條文中的「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關鍵的時間點限制。這是指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到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之前的這段期間。在這個時間範圍內,債務人若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就可能觸法。
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包含多種類型。這些文件一旦取得,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常見的執行名義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 確定判決:民事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後確定的判決書
- 假扣押裁定:法院為保全債權而准許凍結財產的裁定
- 假處分裁定:針對特定標的物的暫時性處分命令
- 本票裁定: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生執行名義效力
- 和解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製作的和解調解紀錄
- 公證書: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書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票裁定一經送達債務人,就立即產生執行名義的效力。不需要等待裁定確定,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這讓本票成為實務上常用的債權保障工具。
(三)違反規定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觸犯損害債權罪者將面臨刑事處罰。法定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以及造成的影響程度來量刑。
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必須由受害的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與起訴。如果債權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在法定期間內撤回告訴,案件就無法繼續追訴。告訴期間為債權人知悉犯罪行為及犯罪人後六個月內。
在法律性質上,損害債權罪定義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這表示只要債務人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不需要證明債權人實際上受有損害,或者債權確實無法受償。
這種立法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提早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一旦財產已經被處分完畢,往往很難追回。法律在債權損害行為發生時就予以制裁,可以產生嗎阻效果,防止債務人繼續脫產。
不過實務上,債權人仍需要證明債務人具有「意圖損害債權」的主觀意圖。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是基於正常商業交易、生活所需,或者以合理價格出售,就比較難以證明犯罪故意。這需要透過客觀情況來推論債務人的主觀意圖。
整體而言,損害債權罪的法律規範建立了債權保護的刑事防線。雖然刑罰手段是最後的保障,但在債務人惡意脫產的情況下,這項規定能有效嚇阻不法行為。債權人應該了解這些法律工具,在必要時透過刑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2. 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與實務案例
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損害債權罪,必須先了解法律所規定的四大核心要件。實務上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常會使用各種脫產手法來轉移財產。本節將詳細說明法律要件,並透過真實案例分析常見的違法模式,讓您清楚掌握哪些行為會觸犯刑法規定。
(一)構成損害債權罪必須符合的四大要件
損 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相當明確,法院在判斷時會依據這四大要素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每個要件都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以下將逐一說明各項要件的具體內容。
債務人須有債務存在
首先,行為人必須具備債務人身分,且確實存在債務關係。這項要件強調本罪屬於「身分犯」,只有債務人本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若行為人本身並非債務人,原則上不會構成本罪。
特別要注意的是,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即使擔任公司負責人,若債務是公司所欠而非個人債務,負責人本身並不具備債務人身分。因此,公司負責人處分個人財產時,通常不會構成毀損債權罪。
另一個常見情況是繼承。當繼承人接受遺產繼承後,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此時繼承人就取得了債務人身分,若有損害債權行為,可能需要負擔相關刑事責任。
虛偽債務承擔或財產處分行為
第二個要件是債務人必須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具體行為。這些行為態樣相當多元,可以從三個面向來理解:
- 物理上的破壞:包括故意損壞已被查封的財產,例如在法院執行前破壞房屋結構、拆除設備、損壞水管或馬桶等設施,使財產價值大幅降低。
- 法律上的處分:透過法律行為移轉財產權利,如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動產給他人、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使財產脫離自己的控制。
- 隱匿行為:將財產藏匿於不易被發現的地方,或與他人串通製造虛假債權,讓真正的債權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清償。
- 這些財產處分行為必須發生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具體來說,是指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等),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這段期間。若債務人在此期間處分 財產,就可能符合此項要件。
造成債權人無法受償的結果
雖然損害債權罪屬於行為犯,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但仍需有減少責任財產的客觀情狀。簡單來說,債務人的行為必須讓自己的財產減少或難以執行,進而削弱清償債務的能力。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債務人的整體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雖然處分了部分財產,但仍有其他足夠的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就不會構成本罪。反之,若處分行為導致債務人已無力清償,則符合此項要件。
具有損害債權的故意
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這是本罪成立的關鍵要素,法院必須從客觀事證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明知會損害債權而仍為之。
實務上會考量以下情況來認定故意:
- 債務人是否知悉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即將進行強制執行
- 處分財產的時間點是否刻意選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後
- 處分對象是否為親屬或關係密切之人
- 處分價格是否明顯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是基於正當目的進行財產處分,例如為了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提供必要擔保、維持日常生活所需等,則不構成本罪。法律保護的是惡意規避執行的行為,而非正常的經濟活動。
(二)常見的脫產手法與實際案例分析
了解理論要件後,更重要的是認識實務上常見的脫產手法。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發展出各種規避執行的方式。以下透過實際案例來說明三種最常見的違法模式。
假贈與真脫產
這是最常見的脫產手法之一。債務人在得知即將被強制執行時,將名下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無償贈與給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友。表面上是合法的贈與行為,實際上卻是為了規避執行。
實務案例中, 某債務人在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後三天內,立即將名下價值兩千萬元的房屋贈與給配偶。由於時間點過於巧合,且債務人事後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認定構成損害債權罪。
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贈與的時間點和動機。如果贈與發生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且債務人明顯是為了規避執行,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假贈與真脫產。
低價賤賣資產
另一種常見手法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資產給特定人。債務人雖然沒有直接贈與財產,但透過低價買賣的方式,實質上達到類似的效果。
例如,債務人將市值八百萬元的土地以一百萬元賣給親戚。雖然形式上是買賣行為,但價格明顯偏離市場行情,且買受人與債務人關係密切。法院會綜合判斷交易價格、對象關係、時間點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損害債權。
這種手法的特徵是交易價格與市場價值存在顯著差距。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有此類可疑交易,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該筆交易的真實性。
虛設債務轉移財產
製造假債權是更為複雜的脫產手法。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製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讓假債權人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的分配,排擠真正債權人的受償機會。
典型案例如下:債務人A積欠債權人B三百萬元,B已取得本票裁定。為了規避執行,A請好友C配合演戲,簽發面額五百萬元的本票給C。C再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參與分配。由於C的債權金額更大,在分配時會優先或平等受償,導致B無法全額受償。
這種手法涉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共謀。雖然第三人本身不是債務人,但因與債務人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法院在審理時會特別注意債權的真實性,包括借款時間、金額來源、有無實際交付等證據。
債權人若懷疑有假債權參與分配,可以在分配程序中提出異議,要求該債權人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如果對方無法證明債權真實性,法院會排除該筆債權,保障真正債權人的權益。
3. 債權人可採取的預防與救濟措施
當發現債務人可能進行脫產時,債權人應該立即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權益。第一個選擇是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或假處分。這些措施能夠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資產。
假扣押可以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聲請,讓債務人的財產處於凍結狀態。假處分則適用於特定財產或權利的保全。兩者都是有效的預防工具,能在債權損害發生前就先行保護。
如果債務人已經完成脫產行為,債權人仍有補救機會。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債務人的贈與或其他損害債權的交易。透過這個程序,債權人能請求受益第三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當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債權人還能提起刑事告訴。損害債權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犯罪後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提出。債權人可以同時進行民事與刑事程序,雙管齊下爭取最大保障。
面對複雜的債務糾紛,建議儘快諮詢專業律師。律師能評估個案情況,協助選擇最適合的救濟途徑,確保債權順利實現。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56條
- 民法 第244條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