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換發債權憑證完整指南:流程與時效管理一次看懂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財產;若查報無財產,法院就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證明這筆債務確實存在、只是暫時無法執行。日後,只要對方名下出現任何財產(不論是多久之後),你都可以隨時持這張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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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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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人名下空空怎麼辦:換發債權憑證讓債權永不過期
(一)什麼是債權憑證?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財產;若查報無財產,法院就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證明這筆債務確實存在、只是暫時無法執行。日後,只要對方名下出現任何財產(不論是多久之後),你都可以隨時持這張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憑證的三大功能
- 中斷時效:聲請強制執行的動作本身就中斷了時效;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並送達你的那一天,時效重新起算(依執行事件注意事項第14點)
- 免費換發:換發程序幾乎不需要額外費用,持原憑證及換發聲請狀至原法 院書記官處,蓋章即完成
- 隨時重啟執行:一旦透過財政部稅務資料、地政系統、戶政系統等查到對方有新財產,立刻持憑證再次聲請執行

(三)定期換發的黃金時間表:別讓時效悄悄過期
債權憑證中斷時效後,時效重新起算的長度,取決於你當初的執行名義種類:
- 本票裁定:票據時效3年,需每3年換發一次(因本票裁定不具確定判決效力,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5年延長規定不適用)
- 確定支付命令(104年修法後):依原請求權時效(借款一般15年),但利息請求權5年,建議每5年換發一次(若涉及利息應更早)
- 支票債權:支票時效1年,需每1年換發一次
- 確定判決執行名義:若原時效不足5年,延長為5年(民法第137條第3項),可每5年換發一次
⚠️ 特別提醒:一般借款的利息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即使本金時效尚未過期,若超過5年未換發,利息部分就無法再請求。因此建議設定行事曆提醒,定期換發不要拖延。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
- 強制執行法 第27條
- 執行事件注意事項 第14點
- 民法 第126條
- 民法 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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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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