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真的一無所有了嗎?這些步驟教你查!
當您向他人追討債務時,對方常常以「沒有錢」來推脫,那麼該如何驗證對方是否在說謊?又應如何查詢對方名下財產的方法呢?當您手中持有支付命令,卻發現債務人聲稱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您該怎麼處理?本文將提供您一個詳盡的指南,教您如何查詢債務人名下登記的所有財產。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8-28 更新
林冠宇 律師
內容認證
1. 欲查債務人財產,必先有執行名義
借錢給他人時,能幫助他人解決財務危機固然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但當對方拖延不還,尤其在自己也面臨經濟困難的時候,這種情形無疑是雙重的打擊。往往債務人聲稱自己手頭緊,這讓人難以判斷其真實性。當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有效地查證對方是否真的無力償還呢?律師將引導您如何有效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確保您能夠釐清事實,並適當地追回所欠款項。
在追討欠款的過程中,許多人可能會想要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然而,並不是任何人都有權隨意查詢他人的財產資料。實際上,要合法查詢別人的財產,需要具備所謂的「執行名義」。
(1)什麼是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法律上承認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公文書。這份文件是聲請強制執行的基礎,有了這份文件,債權人才能進一步採取法律措施,如財產查封等。
具體來說,執行名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法院的最終勝訴判決,此類判決已經無法上訴。
- 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法院的裁判。
- 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
- 根據公證法進行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 書。
- 法院允許強制執行的抵押權裁定書,例如拍賣抵押物或拍賣質物之裁定,例如拍賣抵押物或質物。
- 其他法律規定的執行文書,如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經法院確認的調解書等。
掌握這些資訊,對於債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追回應得的款項至關重要。只有當您擁有其中一種有效的執行名義時,您才有權查詢債務人的財產,進而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2. 查詢別人財產,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查詢財產清單時,需具備以下文件以確保合法性及完整性:首先需有債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這是核心的文件之一。此外,還需提供有效的執行名義文件正本及影本,證明您有合法權利查詢債務人的財產,以及查調課稅資料申請書。
進行財產查詢的文件如下:
(1)債權人身份證明
- 個人債權人:需提供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 營利事業組織:提供由政府核發的核准函、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可以使用加蓋具結說明「與正本相符」的影本替代正本。
- 其他組織: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成立證照,可以使用加蓋具結說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的影本替代正本。
- 外籍或中國籍人士:需提供護照或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影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司法機關提供的執行名義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影本,這是進行財產查詢的法律依據。
(3)申請書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的申請書,必須有債權人的簽名或蓋章。
(4)委託書
若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 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 正式的授權書或委任書,確保代理行為的合法性。
3. 財產資料分別要去哪裡查?
當您手中握有「執行名義」和必要的文件時,便可以進行債務人的財產查詢,以判斷其是否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在台灣,法院、國稅局、以及監理站是主要的財產查詢點,每個機關能提供的財產資料各有不同,相關的申請費用也各異。
(1)國稅局
國稅局提供的是債務人的稅務相關資料,包括: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需支付規費250元。
- 財產歸屬清單,同樣需要250元的規費。
(2)法院
- 勞保投保資料,了解債務人的工作及收入情況。
- 郵局開戶資料,規費為100元,可查其存款情況。
- 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資訊,這需要300元的規費,可查看投資狀況。
(3)監理站
監理站可以提供債務人的車籍資料,這對於評估債務人的資產有重要作用。
透過這些機關提供的資料,您不僅可以得知債務人的稅務狀況,還可以掌握其是否擁有固定資產、是否有穩定的工作收入、是否擁有存款或股票等財產。這些資料將幫助您作出更明智的決策,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追回欠款。
4. 查到債務人財產後可以怎麼做?
(1)可以對債務人的哪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雖然許多財產項目可以被用來強制執行,但法律亦設有明確規範,保護某些財產不受強制執行的影響。以下是一些法律保護的主要財產類型,以及通常可供執行的資產。
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
- 儲蓄存款:這是最常見的強制執行對象,因其易於查詢和處理。
- 薪資收入:債權人可依法定比例扣押債務人的薪水。
- 股票和其他證券:這些可以在市場上快速變現,用於償還債務。
- 動產和車輛:包括車輛及其他有價物品,如家電、珠寶等。
- 不動產和房屋:這些資產的價值通常較高,是重要的強制執行資源。
以下類型的財產依法不得強制執行
- 勞工退休準備金和退休金,這些是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
- 法律規定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其他政府補助,這些資金通常用於支持基本生活需求。
- 與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保險金,如人壽保險和傷殘保險等,這些保險金旨在提供緊急時期的經濟支持。
(2)若無可執行財產時,務必記得更新債權憑證
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用於償還債務,債權人應該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以換發新的「債權憑證」。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中斷債權的時效,使債權人在未來債務人財務狀況好轉時,有機會再次進行強制執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債權人應定期,建議每一到兩年進行一次,檢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包括是否有新的收入來源或資產累積。一旦發現債務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或穩定工作,便可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能夠回收欠款。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