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證明和離職證明書差在哪?律師解釋用途與法律效力
在職場生涯中,服務證明和離職證明書常被混為一談,但實際上這兩份文件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意義和用途。許多勞工在結束工作關係時,對這兩種證明文件的差異認知不足,導致後續求職或申請失業給付時遇 到不必要的困擾。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解析這兩種文件的根本差異、各自的法律效力以及實際應用場景。無論您是即將離職的員工,還是人資部門的管理者,了解這些差異將幫助您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做出明智決定,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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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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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證明與離職證明書的基本定義與區別
服務證明與離職證明書雖然都與勞動關係終止有關,但在法律依據、內容要求及實際用途上存在明顯區別。這兩種文件在勞工轉換工作或申請相關福利時扮演著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角色。了解它們的差異,能幫助勞工在職場轉換時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一)服務證明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服務證明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在勞動契約終止時有權向雇主請求發給的證明文件。這項規定具有強制性,無論勞工是自願離職、被資遣或合意終止契約,雇主都不得拒絕提供。
服務證明主要記載勞工的工作職務、性質、年資及薪資等客觀資訊,目的是證明勞工曾在該企業服務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離職已一段時間,勞工仍可依法向前雇主請求補發服務證明。
(二)離職證明書的定義與發放時機
離職證明書是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由投保單位或主管機關發給的證明文件。根據離職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自願離職證明」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其中,非自願離職證明對申請失業給付特別重要。當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情事而離職時,可取得此證明。離職證明書必須明確記載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三)兩者在內容與用途上的關鍵差異
服務證明與離職證明書在內容和用途上有明顯區別。服務證明著重於記載工作經驗相關資訊,主要用於求職時證明過往工作經歷;而離職證明書則強調離職日期和原因,特別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是申請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
在法律效力方面,服務證明源自《勞動基準法》,適用於所有勞動契約終止的情況;離職證明書則源自《就業保險法》,與失業給付申請直接相關。此外,服務證明不應包含對勞工不利的主觀評價,而離職證明書則必須清楚標明離職的具體原因。
2. 如何申請與運用服務證明保障工作權益
在台灣的勞動環境中,服務證明不僅是工作經歷的證明,更是法律賦予勞工的重要權利。善用這份文件,能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在轉換工作或面臨勞資爭議時。以下將詳細說明如何申請服務證明並妥善運用它來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法要求雇主提供服務證明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工有權向雇主請求提供服務證明,而雇主不得拒絕。這項權利不受離職方式的限制,無論是自願離職、被資遣或合意終止契約,都可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值得注意的是,此請求權不受民法15年時效限制,勞工可在離職後任何時間提出申請。
然而,由於雇主只需保存勞工資料至離職後5年,建議在離職後儘早申請,以免雇主以無資料為由拒絕提供。
(二)服務證明應包含的必要資訊
一份完整的服務證明應包含能客觀證明工作經驗的資訊。根據主管機關函釋,服務證明應記載的核心內容包括:
- 勞工在事業單位擔任的職務
- 工作性質
- 工作年資
- 工資等客觀事實
重要的是,服務證明不應包含雇主對勞工的主觀評價或離職原因等非客觀內容。雇主應嚴格遵守客觀記載的原則,避免加註不利於勞工的評價。
(三)雇主拒絕提供時的法律救濟管道
當雇主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時,勞工可透過多種管道維護權益:
- 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違法雇主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共識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雇主履行義務
- 撥打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95尋求專業協助
透過這些管道,勞工能有效保障獲得服務證明的權利,不必擔心雇主無理拒絕。
(四)服務證明在勞資爭議中的證明效力
服務證明在勞資爭議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是勞工工作事實的有力證據。在工資爭議案件中,服務證明上的薪資資訊可證明勞工的薪資水平;在工作年資爭議中,能證明實際工作期間;在職務爭議中,可證明曾擔任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此外,申請失業給付或勞保給付時,服務證明也是重要的佐證文件。法院實務上認為,服務證明應客觀記載事實,雇主若加註不利內容,可能被認定違法,必須重新發給沒有不利記載的證明。
3. 職場轉換時善用證明文件的實用建議
在轉換工作時,正確運用服務證明和離職證明書能有效保障個人權益。離職前應立即申請服務證明,不要拖延,因為法律僅要求雇主保存勞工資料五年,過久申請可能面臨資料已銷毀的窘境。
申請服務證明時,建議確認文件內容包含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和薪資等關鍵資訊。這些資料不僅是未來求職的重要依據,也是勞資爭議時的有力證明。若雇主拒絕提供,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撥打1995勞工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對非自願離職的勞工,請務必取得正確的離職證明書,確保離職原因符合實際情況,以順利申請失業給付。切記不可為了申請補助而與雇主串通造假,這會導致雙方面臨刑事責任。
職場轉換期間,妥善保存這些證明文件至關重要。建議將紙本和電子檔案備份,放在安全且容易取得的地方。在新工作面試時,服務證明能有力證明你的專業經驗和能力,增加求職成功率。
了解並善用這些證明文件的差異和功能,能讓你在職場轉換過程中更加順利,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為下一段職涯奠定穩固基礎。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9條
- 勞動基準法 第20條
- 勞動基準法 第79條
- 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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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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