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休怎麼算?律師解析工時換補休的法律規定
在現代忙碌的職場環境中,加班已成為許多上班族的常態。但您知道嗎?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可以選擇將加班的工時換成補休,享受更彈性的休假安排。然而,補休的計算方式和相關規定可能會讓人感到有些複雜。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工時換補休的法律規定,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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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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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休的法律規定及計算方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雇主可以 在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加班。這時,勞工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補休的時數應該依照加班時數來計算,若到期未休完,雇主應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給付工資。
在平日延長工時的部分,前2小時加給1/3,再延長2小時則加給2/3;若是在休息日工作,則有更高的加給標準。這些規定確保了勞工的權益,也讓雇主在安排加班時有所依據。
(一)加班換補休的彈性選擇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加班換補休的選項,讓勞工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補休。這種彈性的設計,可以讓勞工在工作和生活之間取得平衡,也可以避免過度勞累。不過,勞工在選擇補休時,也應該注意補休的期限和特別休假年度的關係,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
(二)雇主的責任與義務
在補休制度下,雇主也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首先,雇主應該尊重勞工選擇補休的意願,不得強迫勞工接受補休或加班費。其次,雇主應該與勞工協商補休的日期,並取得勞工的同意。最後,雇主應該確保勞工在補休期間享有與正常工作時相同的工資和權益保障。
2. 勞工選擇補休的權益與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加班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換取補休。這是勞工的合法權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而無法領取加班費。勞工若選擇以補休方式抵銷加班時數,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勞工選擇補休的自由意願
勞工有權自由決定是否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雇主不可以強迫勞工僅接受補休而無法領取加班費,否則將構成 違法。即使公司有無薪假等政策,勞工選擇補休與否仍須出於自願,不受影響。
(二)補休日期的排定與雇主同意
補休的日期應由勞工提出,再徵得雇主同意後排定。雇主若有經營上的特殊需求,例如業務繁忙或人力調度等因素,可以與勞工溝通協調,但不得片面決定勞工的補休日期。雙方應本著合理與善意原則,共同安排適當的補休時間。
(三)補休期限與特別休假年度的關係
勞工取得的補休,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休畢。補休期限可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但最遲不得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結束日。補休若逾期仍未實施,雇主應依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因此即便勞工後續遇到無薪假或其他情況,先前未休畢的補休工資仍應給付,不會被抵充。
若勞動契約在年度結束前終止,未休畢的補休時數亦應折算工資發給勞工。雇主不得以契約終止為由拒絕給付補休工資。換言之,勞工的補休權益不會因為契約期滿或提前離職等因素而受損。
3. 雇主在補休制度下的義務與責任
雇主在補休制度下,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若雇主違法片面要求勞工僅能補休而不給加班費,可處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此舉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也侵犯了勞工的自由選擇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意願,並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提供補休。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雇主若有正當理由,如業務需求或人力調配等,亦可拒絕勞工換取補休的要求,而給付加班費。這種情況下,雇主應與勞工充分溝通,說明拒絕補休的原因,並確保加班費的給付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避免爭議,勞雇雙方可先行約定每次加班是否換補休的期限,無須逐一協商。但補休期限不得逾越特別休假年度末日。若補休與特別休假年度採不同週期,應以先屆至者為補休期限。雇主應妥善管理補休制度,並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以達成共識,維護勞資和諧。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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