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超容易成立?公然侮辱刑責和提告流程一次懂!
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哪些?留言被告要怎麼辦?只做動作也會構成公然侮辱?匿名網站留言也會被告?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嗎?公然侮辱提告需要哪些證據?有公然侮辱價目表嗎?律師跟你分享公然侮辱罪提告流程和賠償標準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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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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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然侮辱罪是什麼?跟誹謗、妨害名譽有什麼不同?
不論是在新聞、戲劇,或是現實生活中,總是常常聽到「 我要告你公然侮辱!」究竟這個公然侮辱罪是什麼?這麼好用讓民眾天天掛在嘴邊?今天我們就要帶你認識這個陌生又熟悉的法律名詞,順道帶你釐清它與其他相似罪名的不同。
(1)公然侮辱的定義
既然公然侮辱是罪名的一種,首先當然要從刑法上公然侮辱定義認識起,許多人會將文字誤用為「公然污辱罪」,然而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第1項所述,「公然侮辱罪」才是正確用法,條文釋義如下: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意思也就是說,只要「公然」、「侮辱」、「人」此3項條件皆符合,就極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條件部分又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此2者解釋可參見下方:
- 客觀構成要件: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含「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
-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內心的想法,包含「故意」、「過失」2者。
知曉這2個大方向的分類之後,我們也將在後續進一步說明公然侮辱罪2種構成要件的定義。
(2)公然侮辱、誹謗有何不同?吐口水的動作也成立?
另外,也聽聞不少民眾會將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混淆,但2者其實是不一樣的喔!一般人又該如何區別它們之間的差異呢?誹謗罪所依據的法條為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與公然侮辱是2條不同的法律,且不同之處在於妨害名譽的言詞性質以及行動傳遞方式的不同: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
---|---|---|
妨害名譽言詞 | 沒有具體事件的謾罵或是侮辱性行為,例如:國罵、吐口水 | 具有指涉性的言論,傷及他人名譽或評價,像是:小三、黑心店家 |
行動傳遞方式 | 須符合「公然」定義,在公開場合為之 | 意圖散布於眾,私下討論或是傳播都可能構成誹謗行為,不一定要在公開場合為之 |
(3)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有什麼差別?
從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名稱可以看出其實公然侮辱罪就是屬於妨害名譽的罪名之一,第309至314條都是屬於妨害名譽的範疇。
通常若是要到鄰近警察局進行提告流程,民眾可以直接描述犯罪事實經過,後續交由專業人士判斷案件類型是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2. 公然侮辱罪有什麼構成要件?怎樣會是加重公然侮辱罪?
前面曾提及了公然侮辱要件包含「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以下就「公然侮辱罪」的部分深入探討以及解釋給你聽,若是多了「強暴」行為還可能構成加重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一般公然侮辱可將剛剛所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公然」、「侮辱」、「人」以及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或過失」做分項的介紹:
- 「公然」
又可分為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行為發生情形的場所,所以若是「特定少數人」的場合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2者定義如下:
- 多數人:目前在法院實務上,3人以上的場合即可定義為多數人。
- 不特定人:指有人可以隨時出入、路過,聽到或看到任何現場發生的情況。像是:午餐時間用餐的餐廳、人來人往的大馬路、公開的PTT版、線上遊戲的大廳等,都是屬於不特定人定義範圍內。
要留意的是,只要是「可能」有人看到或聽到的場合便可算是構成公然的要件,包含:有人在場但沒聽到、或是當下沒有人在場但隨時可能有人出現等情況。我們舉2個例子來看:
-
小法在有20人的辦公室罵小律王x蛋,不過其他的同事都在認真討論剛剛會議提出的議題,並沒有聽到。此時雖然實際上並沒有人察覺到侮辱行為的發生,但其實已經形成其他同事(多數人)可能聽到的情境,所以會列在公然要件中。
-
小律與小法在一間營業中但暫時沒有客人的餐廳起口角,此時小律對小法罵了一聲垃圾。此時雖然都沒有人在場,但隨時都有人(不特定人)可能進到餐廳內目擊這個行為發生,因此也符合公然的構成要件。
- 「侮辱」
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言語、肢體動作、文字圖畫,像是:智障、白癡、神經病等;若是與指涉性的事實言論有關如:通姦、收賄,則可能構成的是上面所提及的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 現在也有些民眾認為用公眾人物的名字像是:如花、黃安,形容對方也應該列為一種侮辱,然而就目前法律實務上來看,通常是因為言論中加上其他負面的前綴詞而構成犯罪行為,單純使用公眾人物名字形容是否為侮辱行為,仍需從個別案例判定。
- 「人」
必須清楚知道遭受侮辱的對象是誰,但可以不直接指名道姓,由動作、語意、情境中能夠推斷的話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行為,指涉對象可以是一個人或是一群人,本尊也不一定需要在現場。
- 「故意或過失」
公然侮辱罪的法條中雖然並未明列「故意」的字眼,但就構成公然侮辱的條件來看,既然已經有清楚的指涉對象,若是稱為「過失」會是一件不符常理的事情,通常公然侮辱會事先認定有「故意」的意圖存在。
(2)加重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那加重公然侮辱又是什麼呢?除了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多了一個「強暴」的因素,若是施加物理力量像是丟雞蛋、潑漆、撒冥紙等作為侮辱性行為是會加重刑罰的。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這邊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強暴」專指施用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並不一定是一般認知的性犯罪,法律在指涉性犯罪的用語為「強制性交」,2者不宜混淆。
3. 網路上哪些行為算公然侮辱?實際舉例給你看!
現今網路發達的社會裡,許多人利用社群、通訊軟體等發洩情緒,在這些虛擬地方也會有公然侮辱的情況發生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公然」、「侮辱」、「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千萬不要認為在網路上發言就可以不用負責任。接下來舉3個情境及判決案例給你看:
- 如果是在1對1的私下聊天室受到辱罵,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以電子郵件、微博私訊或臉書私訊傳送侮辱的文字給收信人,因為該文字內容不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2528號刑事判決)
- 如果是在自己的社群動態中公佈侮辱他人的資訊,而且設定成只有「自己的好友」看得到,被辱罵的人根本就不會看到這則訊息,這種時候還算不算是公然侮辱?
法院曾表示,被告在自己的動態上發表侮辱他人的言論,將使得發言人的好友群,都可以自由閱覽貼文,所以文章是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仍然符合「公然」之要件。(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12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 如果是在超過3人以上的通訊群組上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符合實務認定公然的要件。按照司法院大法官第145號解釋意旨認為,按刑法分則中「公然」2字之意義,祇以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有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可參。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229判決)
由此可知即使是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的,除了發言須謹慎外,當遭受侮辱行為時,也應利用截圖、螢幕錄影的方式蒐集這些網路公然侮辱證據,保障自身權益。
4. 公然侮辱提告流程怎麼做?隨時想告都可以告嗎?
若是真的認為自己受到了公然侮辱,那關於公然侮辱罪提告又是怎麼進行呢?是想告的時候就可以告嗎?以下將說明公然侮辱提告的流程以及公然侮辱罪的追訴期限。
蒐集證據
不論是錄音、錄影、尋找目擊者,或是網路上的侮辱字句等犯罪事實皆應妥善蒐集
提出告訴
被害人蒐證完畢,可藉由警局、地檢署、委託律師等途徑提出告訴
案件受理
檢察官收到蒐集證據及訴狀後受理調查
傳喚被告
提起告訴後約1至2個月的時間,地檢署寄出傳票給被告,被告有義務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
起訴與否
根據證據、雙方說法,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被告後續可能因此被判刑
(1)公然侮辱如何提告?3 途徑分享給你
不論是一般公然侮辱提告流程或是網路公然侮辱提告流程,除了前期的蒐證方式可能稍微不同外,若是公然侮辱不和解的情況下,通常都可經由3種途徑提告:
警局報案提告
將蒐集證據、身分證、印章備齊即可至警局報案,是最普遍、方便的提告方式。與警方做完筆錄後,取得報案三聯單就可完成程序,後續由警方進行調查蒐證(以網路 公然侮辱案件為例,若是警方成功找到在網路上匿名的被告,會寄發通知單請被告到警局做筆錄),過程中有可能因證據不足等因素不起訴,但若是蒐證順利,後續將送件至地檢署請檢察官偵辦。
至地檢署提告
填寫完畢的刑事訴狀(訴狀格式可到司法院、地檢署的網站尋找範例)、侮辱證據送至地檢署偵辦,但若是不清楚如何撰寫,也可選擇直接攜帶證據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與書記官會協助做筆錄的程序,完成提告動作。
委託律師提告
可先藉由完整的法律諮詢了解到該蒐集哪些有利證據,還能討論案件脈絡,並由律師協助完成後續提告程序。刑法上,自己去提告的行為,稱為「自訴」,而自訴人需要自己舉證、提供證據、親自進行訴訟,一般人是無法自行完成的,因此自訴法律明文規定仍需要委任律師。建議先找律師諮詢,確認提告的可行性。
有許多人會問「那這樣完整的公然侮辱提告費用是多少呢?」這部分還是得端看聘請律師的費用、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繳納裁判費等多種因素影響,最好方式仍是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自身情況制定最好的策略。
(2)公然侮辱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提告有時效限制嗎?
「我要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這個案件現在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你是否也常常聽到這些話呢?那所謂的追訴權及追訴期是否也適用在公然侮辱刑法的應用呢?在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4條中,列出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因此嚴格來說,公然侮辱追訴期是一個根本不存 在的概念,公然侮辱適用的應該是告訴權及告訴期,以下用追訴期及告訴期來告訴你2者之間的差異:
-
追訴期:「檢察官」行使追訴權。當檢察官在偵查結束之後,認為被調查的當事人確實做了某種犯罪行為,代表國家偵辦此案件的檢察官便會行使追訴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追訴期為「追訴權時效」,意即追訴權的存續期間。
-
告訴期:「民眾」行使告訴權。由一般民眾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國家訴追犯罪的權利,當缺少被害人主動告訴的意思,檢察官不得自行開啟偵查並對犯罪者起訴,法官亦不得對其審判。而告訴期為「告訴權時效」,意即告訴權的存續期間。
從上述可知行使權力的主體不同,屬於「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適用的應為告訴權以及告訴期。
由於告訴乃論是「不告不理」的形式,因此許多人會忽略了告訴期的期限為「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起的6個月內必須提起告訴,逾期不受理。」所以雖然提告後可以隨時撤告,但不是看心情想要告就可以隨時告喔!也有許多人擔心「如果沒有告成功,會變成誣告罪嗎?」除非是蓄意要讓對方被檢察官追訴,而憑空捏造或虛構一件不存在的事實,如此才會構成誣告。如果對方確實有侮辱性行為,只是因為證據不足,或是檢察官認為不需要起訴,這樣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5. 公然侮辱罪賠償怎麼算?有公然侮辱價目表嗎?
雖然法條中有列出公然侮辱罰金上限,但實務上公然侮辱賠償法官仍會依言論散布的程度、被害者 所受影響,以及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差異酌情辦理,因此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是沒有一個絕對標準的。
賠償部分除了刑法的罰金外,也可以依照下列3條民法請求公然侮辱民事賠償金額: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但若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還需額外繳納裁判費給法院,較好的做法是待地檢署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便毋須繳交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金額部分一般法院會衡量雙方情況判斷。
至於網路近幾年瘋傳列出許多公然侮辱字眼的公然侮辱價目表2024、公然侮辱價目表2023等,到底真假為何呢?只能說它可能的確是從某些判決截取出來的整理資料,但也只有參考或是娛樂作用,要判決公然侮辱罪的考量因素眾多,除了表上的用字外,發生情境、用字的深入意涵、雙方經濟、身分地位、個人品行、態度等也都影響深遠,所以不是只要用相同的字詞辱罵他人,就會是一樣的罰金。就像其他的判決一樣,最重要的都需回到「個案判定」。
6. 提告公然侮辱罪注意事項請筆記
- 記得蒐證
- 尋求律師協助
- 尋找雙方和解可能性
- 罵回去
- 6個月後才想起來要告對方
以上便是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雖然公然侮辱罪的提告門檻看似很低,但成不成立,最終會不會勝訴都藏有非常多變數!如果有任何與公然侮辱罪相關,或是其他方面的法律的問題,歡迎點擊下方與我們聯絡,我們將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竭力協助維護你的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7章 第309條
- 刑法 第27章 第310條
- 刑法 第27章 第314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 民法 第18條
- 民法 第184條
- 民法 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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