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侮辱罪好容易成立?妨害名譽罪介紹和提告流程一次懂!
公然侮辱罪是什麼?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哪些?跟妨害名譽、誹謗罪差別在哪?只做動作也會構成公然侮辱?網路匿名網站公然侮辱也會被告?要怎麼提告公然侮辱、需要哪些證據?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嗎?有公然侮辱價目表嗎?想了解的話絕不能錯過本文,另外也分享公然侮辱罪賠償標準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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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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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然侮辱罪是什麼?跟誹謗、妨害名譽有什麼不同?
不論是在新聞、戲劇,或是現實生活中,總是常常聽到「我要告你公然侮辱!」究竟這個公然侮辱罪是什麼?這麼好用讓民眾天天掛在嘴邊?今天我們就要帶你認識這個陌生又熟悉的法律名詞,順道帶你釐清它與其他相似罪名的不同。
(1)公然侮辱說文解字
既然公然侮辱是罪名的一種,首先當然要從刑法上公然侮辱定義認識起。許多人會將文字誤用為「公然污辱罪」,然而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第1項所述,「公然侮辱罪」才是正確用法,條文釋義如下: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意思也就是說,只要「公然」、「侮辱」、「人」此3項條件皆符合,就極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條件部分又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此2者解釋可參見下方:
- 客觀構成要件: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含: 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
-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內心的想法,包含:「故意」、「過失」2者。
知曉這2個大方向的分類之後,我們也將在後續進一步說明公然侮辱罪2種構成要件的定義。
(3)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的差別?
從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名稱可以看出其實公然侮辱罪就是屬於妨害名譽的罪名之一,第309至314條都是屬於妨害名譽的範疇。
通常若是要到鄰近警察局進行提告流程,民眾 可以直接描述犯罪事實經過,後續交由專業人士判斷案件類型是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2. 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什麼?多了這個還可能構成加重公然侮辱罪!
前面曾提及了公然侮辱要件包含「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以下就「公然侮辱罪」的部分深入探討以及解釋給你聽,若是多了「強暴」行為還可能構成加重公然侮辱罪!
(1)一般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一般公然侮辱可將剛剛所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公然」、「侮辱」、「人」以及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或過失」做分項的介紹:
- 「公然」
又可分為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行為發生情形的場所,所以若是「特定少數人」的場合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2者定義如下:
-
多數人:目前在法院實務上,3人以上的場合即可定義為多數人。
-
不特定人:指有人可以隨時出入、路過,聽到或看到任何現場發生的情況。像是:午餐時間用餐的餐廳、人來人往的大馬路、公開的PTT版、線上遊戲的大廳等,都是屬於不特定人定義範圍內。
要留意的是,只要是「可能」有人看到或聽到的場合便可算是構成公然的要件,包含:有人在場但沒聽到、或是當下沒有人在 場但隨時可能有人出現等情況。我們舉2個例子來看:
-
小法在有20人的辦公室罵小律王x蛋,不過其他的同事都在認真討論剛剛會議提出的議題,並沒有聽到。此時雖然實際上並沒有人察覺到侮辱行為的發生,但其實已經形成其他同事(多數人)可能聽到的情境,所以會列在公然要件中。
-
小律與小法在一間營業中但暫時沒有客人的餐廳起口角,此時小律對小法罵了一聲垃圾。此時雖然都沒有人在場,但隨時都有人(不特定人)可能進到餐廳內目擊這個行為發生,因此也符合公然的構成要件。
- 「侮辱」
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言語、肢體動作、文字圖畫,像是:智障、白癡、神經病等;若是與指涉性的事實言論有關如:通姦、收賄,則可能構成的是上面所提及的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 現在也有些民眾認為用公眾人物的名字像是:如花、黃安,形容對方也應該列為一種侮辱,然而就目前法律實務上來看,通常是因為言論中加上其他負面的前綴詞而構成犯罪行為,單純使用公眾人物名字形容是否為侮辱行為,仍需從個別案例判定。
- 「人」
必須清楚知道遭受侮辱的對象是誰,但可以不直接指名道姓,由動作、語意、情境中能夠推斷的話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行為,指涉對象可以是一個人或是一群人,本尊也不一定需要在現場。
- 「故意或過失」
公然侮辱罪的法條中雖然並未明列「故意」的字眼,但就構成公然侮辱的條件來看,既然已經有清楚的指涉對象,若是稱為「過失」會是一件不符常理的事情,通常公然侮辱會事先認定有「故意」的意圖存在。
(2)加重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那加重公然侮辱又是什麼呢?除了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多了一個「強暴」的因素,若是施加物理力量像是丟雞蛋、潑漆、撒冥紙等作為侮辱性行為是會加重刑罰的。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這邊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強暴」專指施用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並不一定是一般認知的性犯罪,法律在指涉性犯罪的用語為「強制性交」,2者不宜混淆。
3. 網路公然侮辱也是罪?實際舉例給你看!
現今網路發達的社會裡,許多人利用社群、通訊軟體等發洩情緒,在這些虛擬地方也會有公然侮辱的情況發生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公然」、「侮辱」、「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千萬不要認為在網路上發言就可以不用負責任。接下來舉3個情境及判決案例給你看:
- 如果是在1對1的私下聊天室受到辱罵,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以電子郵件、微博私訊或臉書私訊傳送侮辱的文字給收信人,因為該文字內容不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2528號刑事判決)
- 如果是在自己的社群動 態中公佈侮辱他人的資訊,而且設定成只有「自己的好友」看得到,被辱罵的人根本就不會看到這則訊息,這種時候還算不算是公然侮辱?
法院曾表示,被告在自己的動態上發表侮辱他人的言論,將使得發言人的好友群,都可以自由閱覽貼文,所以文章是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仍然符合「公然」之要件。(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12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 如果是在超過3人以上的通訊群組上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符合實務認定公然的要件。按照司法院大法官第145號解釋意旨認為,按刑法分則中「公然」2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有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可參。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229判決)
由此可知即使是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的,除了發言須謹慎外,當遭受侮辱行為時,也應利用截圖、螢幕錄影的方式蒐集這些網路公然侮辱證據,保障自身權益。
4. 公然侮辱提告流程怎麼做?隨時想告就可以告嗎?
若是真的認為自己受到了公然侮辱,那關於公然侮辱罪提告又是怎麼進行呢?是想告的時候就可以告嗎?以下將告訴你若是真的要進行公然侮辱提告的流程,以及破解你對公然侮辱罪追訴期的迷思。
5. 公然侮辱罪提告流程5步驟
蒐集證據
不論是錄音、錄影、尋找目擊者,或是網路上的侮辱字句等犯罪事實皆應妥善蒐集
提出告訴
被害人蒐證完畢,可藉由警局、地檢署、委託律師等途徑提出告訴
案件受理
檢察官收到蒐集證據及訴狀後受理調查
傳喚被告
提起告訴後約1至2個月的時間,地檢署寄出傳票給被告,被告有義務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
起訴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