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重誹謗罪是什麼?律師解析誹謗罪加重條件與法律後果
在網路時代,一則貼文或留言可能讓您無意間觸犯法律。加重誹謗罪作為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其嚴重性往往被許多人低估。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當行為人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時,即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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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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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加重誹謗罪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一)誹謗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誹謗罪的成立並非僅是說了他人壞話那麼簡單,它必須同時符合三個基本構成要件。首先是「意圖散布於眾」,行為人必須有將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的意圖,若僅是私下對話或限於小範圍內的表達,通常不構成誹謗罪。
第二個要件是「指摘或傳述」,指行為人主動指出或轉述某些事實 。這裡的「事實」是指可以被證明真假的具體事件或情況,而非純粹的主觀評價或意見表達。例如,指控某人有貪污行為是指摘事實,而說某人「不是好人」則屬於主觀評價。
第三個要件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客觀上能夠損害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這種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該人產生負面評價或降低其社會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三個要件,若能證明所述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可主張「真實抗辯」而不構成誹謗罪。這是法律在保護個人名譽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尋求的平衡點。
(二)何謂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的區別
加重誹謗罪是在一般誹謗罪的基礎上,因使用特定方式散布而加重處罰的犯罪類型。根據台灣刑法規定,當行為人使用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誹謗內容時,即構成加重誹謗罪。
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散布方式與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文字、圖畫等形式具有以下特性:
- 傳播範圍更廣:文字或圖畫可以被大量複製、轉發
- 持續性更強:口頭言論可能隨時間淡忘,而文字記錄則長期存在
- 可信度較高:相較於口頭傳言,文字記載常被視為更具證明力
- 損害程度更深:因上述特性,對名譽的損害通常更為嚴重
在現代社會,加重誹謗罪的適用範圍已擴展至網路媒體。在社群平台、論壇或網站上發布誹謗性文字或圖片,同樣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這也是為何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需特別謹慎的原因。
(三)台灣刑法對誹謗行為的相關規定
台灣刑法第310條明確規定了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 件及處罰標準。根據該條文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正是加重誹謗罪的法律依據,可以看出加重誹謗罪的刑責明顯高於一般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則提供了重要的免責條款:「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揭露真實事實而不構成誹謗。
然而,即使是真實的事實,若純粹涉及他人私生活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個人隱私,防止以揭露真相為名行侵害他人隱私之實。
在實務運作中,法院審理誹謗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言論內容、散布方式、行為人主觀意圖、受害人所受損害程度,以及該言論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等。這種全面評估有助於在保護個人名譽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2. 加重誹謗罪的構成條件與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一)透過媒體或網路散布誹謗言論的加重情形
根據台灣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於眾的誹謗行為若是透過媒體或網路進行,將構成加重誹謗罪。這是因為透過這些管道散布的言論,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
在數位時代,網路無遠弗屆,現代人幾乎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資訊傳播極為迅速。一則訊息發布到社群平台或匿名網站,可 能不到一分鐘就已經被上百人閱覽,影響力遠超過面對面的口頭誹謗。
值得注意的是,網路上的一切行為都會留下數位足跡。加上截圖與螢幕錄影功能的普及,使得網路言論的證據保存變得相當容易,這也增加了加重誹謗罪的舉證可能性。
(二)社群媒體上的言論如何構成加重誹謗
社群媒體已成為現代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許多人不了解在這些平台上的發言可能構成加重誹謗。Facebook、LINE、Instagram等平台上的貼文、留言、分享,都可能成為加重誹謗的證據。
在社群媒體上構成加重誹謗的常見情形包括:
- 在公開貼文中指名道姓批評他人,並附上不實指控
- 在社群群組中散布未經證實的負面訊息
- 轉發或分享含有誹謗內容的貼文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下誹謗性評論
- 製作不實梗圖或影片並公開分享
即使是在「私密」群組中的言論,只要參與者超過特定人數,法院仍可能認定為「散布於眾」,構成加重誹謗罪的要件。許多網友誤以為在匿名平台發言就無法被追查,實際上警方可透過IP位址等技術手段找出發言者。
(三)加重誹謗罪的刑事處罰與量刑標準
加重誹謗罪的法律後果相當嚴重。根據刑法規定,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比一般誹謗罪的刑責更為嚴厲。
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多項因素:
- 誹謗言論的散布範圍與影響程度
- 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
- 被害人所受損害的嚴重性
- 行為人是否有悔意並採取補救措施
- 雙方是否達成和解
值得一提的是,若能證明所言為真,且為公共利益而發表,則可主張「真實惡意原則」作為免責事由。然而,舉證責任在於發言者,若無法證明言論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四)誹謗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誹謗行為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
在實務上,法院判定賠償金額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被害人的社會地位與名譽受損程度
- 誹謗內容的嚴重性與不實程度
- 散布範圍與持續時間
- 被害人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
- 行為人的經濟能力
近年來,因網路言論而導致的誹謗案件賠償金額有上升趨勢,部分案例的賠償金額甚至達到數十萬元。此外,法院也可能要求行為人在原發布平台公開道歉或澄清,以減輕對被害人的傷害。
面對數位時代的言論環境,每位網路使用者都應謹慎發言,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避免因一時不慎而觸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10條
- 民法 第184條
- 民法 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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