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偷簽聯絡簿,長大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一次看!
即使科技發達,文書仍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我們都離不開文書的輔助。然而,若有人擅自修改文書內容,將對他人造成莫大的困擾及損失。那麼怎樣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呢?有哪些構成要件?幫別人簽名也算嗎?是不是告訴乃論?初犯會被判刑嗎?有關於偽造文書罪的一切疑問,就讓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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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更新
陳怡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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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樣的行為算偽造文書罪?簽名也算嗎?
(1)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在討論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之前,我們必須先暸解何為「文書」。
在偽造文書罪中,文書的定義主要根據以下的五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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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性:文書需以文字或符號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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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必須寫在有形的物體上,例如紙張、數位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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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性:從文書中的 文字或符號可以判斷出撰寫者要表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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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性:文書必須能讓人知道是誰寫的,具有身分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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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在上面的文字或符號必須具有持久性,能夠長時間留存,假如寫在衛生紙上可能就不符合這項條件。
除此之外,偽造文書罪還需要「偽造、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的故意」這三個要件,才有機會構成罪名。
- 偽造或變造行為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所製作的虛假文書。所謂「虛偽文書」,指非出於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例如一個人去做一張假的學生證,藉此享受學生票的價格,這就屬於偽造行為。
而「變造」則是指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但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因為不想排隊辦護照,而擅自修改上面的到期日,這就是變造文書的行為。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邊指的是「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受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這個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只要有其可能性就已足夠。例如有人偽造一份醫療報告,把正常的檢查結果改為嚴重的疾病報告,然後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申請,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遭受經濟損失。
- 主觀上的故意
偽造文書罪需要行為人有明確的意圖,明知自己在進行不法的行為,並打算以此獲取不當利益或為他人帶來損害。
(2)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種類
在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上,我們可以看到四種不同類型的偽造文書罪,分別是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偽造署押罪。各種偽造文書罪對應的法條與懲罰程度各有不同,依據法條,各有其獨特的定義與懲罰。以下我們便分別列點說明其內涵。
-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一個人偽造或變造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並且該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時,就可能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舉例:小明向小華有借錢,借還款的約定寫在一張普通的紙上,並由兩人簽名確認,這張紙就是一份「私文書」。如果小明在還款日來臨前,私自更改了借款金額或還款日期,其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偽造或變造公文書,並且其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時,就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舉例:小強需要一份證明他有參加社區志工服務的公文書來申請獎學金。然而,他實際上並未參加過任何志工服務。於是,他自製了一份假的公文書,以欺騙獎學金審查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小強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 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專業證照、畢業證書等。
此外,大家可能會注意到,比起偽造私文書罪和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的刑責相對輕微。這是因為普遍大眾有偽造特種文書罪的行為時,大部分都是因謀生或一時便利而為之,所以特設條文,並處以以較輕之刑。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而基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因此刑法第212條將優先適用於刑法第210條和第211條。
舉例:小美想應徵的職位需要大學畢業證書,但是她並未獲得學位。於是她自製了一張假的學位證書,企圖欺騙未來的雇主,這樣就可能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
- 偽造署押罪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者,亦同。」
所謂「印文」,指的是蓋用印章後所顯示的文字;而「署押」則是手寫的簽名以及按捺指印。若行為人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和署押,都將觸犯偽造署押罪。
舉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職員,偷偷製作了一個與公司印章相同的印章,並在主管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對外使用,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偽造署押罪」。
(3)偽造文書罪的一罪一罰怎麼認定?
「一罪一罰」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稱為一罪不二罰原則,是法院對於犯下多個罪行的被告所採取的概念。無論是怎樣的罪名,每一個犯罪行為都會被單獨宣告刑度,不論被告犯下了多少個罪行,每個罪行都會被獨立地判處刑罰,這就是「一罪一罰」的概念。
那麼,要是有人刻印五個不同人的印章,就是犯了五次偽造文書罪嗎?
這必須要視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事實而定。 如果行為人分別刻印多個偽造的印章,那麼就犯下了多個偽造印章的罪行;然而,若行為人為了同個目的,一次刻下所有偽造的印章,即使同時侵害多個人的法益,但都會被視為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情況,只能以一個偽造文書的罪名來論處。
2. 如何提告偽造文書罪?
蒐集證據
在提告之前,蒐集盡可能多的證據來支持你的指控。這可能包括被偽造的文書原本、相關文件、通訊記錄或任何其他有助於證明偽造行為的資料。
尋求律師幫助
律師可以評估案件,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和合法的依據提告,還能協助起草相關的法律文件,並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程序。
報案或提出告訴
到事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提出檢察官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展開調查
提供檢察官或檢方他們需要的資料、文件和證詞,並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
法院審理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記得在法庭上保持冷靜和誠實,並確保證詞與你之前提供的陳述和證據相符。
3. 偽造文書罪是告訴乃論嗎?提告相關疑問看這邊!
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旦檢察官或警方得知犯罪事實,不必經由有告訴權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法官仍然可以依法進行追訴與處罰。如果雙方當事人和解,被害人也表示願意撤告,也不代表就能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哦!
(1)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有多久?
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根據罪名的最重本刑刑度不同,而有各自不同的追訴期。偽造私文書罪為20年、偽造公文書罪為20年、偽造特種文件罪為10年、偽造署押罪則為20年。 另外補充說明,在法律用語中,「以上」和「以下」都包含本數。也就是說「3年起上」和「3年以下」都有包含「3年」本身。
(2)偽造文書罪的和解金額怎麼談?
如前面提到的,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無法單純透過和解來終止訴訟程序。儘管如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仍有機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以此向檢察官或法官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但是我們還是必須暸解,在偽造文書罪中,和解並不能成為緩起訴、不起訴或緩型的背書。如果被告選擇和解,必須在法庭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向法院提交相關協議文件。根據案件的情況,法院可能會根據被告提出的和解金額,斟酌要給予怎樣的處分。
4. 偽造文書罪談和解時的注意事項
- 談判期間保持理性
- 以書面紀錄和解結果,以備不時之需
- 因為害怕刑責而盲目接受鉅額和解金
5. 偽造文書罪的相關生活案例
(1)偽造大學成績單,會構成哪種偽造文書罪?
在研究所推甄或是找工作時,時常需要提供大學成績單,以供面試方檢視學生的能力。然而,若偽造成績單,會構成哪一種偽造文書罪?
雖然這樣的行為也構 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但基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大學成績單屬於學生在校之品行、能力的一般證明文件,因此適用刑法第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
(2)別人授權自己代為簽名,還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如果自己因為有事在身,而無法親自到場簽名,是否可以授權他人代而為之?
倘若代理人有告知不克前往的當事人自己將在文件上代為簽名,並註明自己是代簽的人,同時也提供相應的身分證件,以確保授權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那一般就會認定這是合理且合法的授權範圍;但倘若只是替當事人代為辦理文件,卻沒有告知對方自己已經代為簽名,也沒有說明代為簽署文件的內容,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不過,代理人只是出於好心,而幫對方簽署文件,並沒有偽造文書的惡意,是否也構成偽造文書罪?根據110年度台上字第 5080 號刑事判決內容,偽造私文書罪是一項故意犯罪,要成立此罪名,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沒有製作文書的權限,卻假借他人的名義製作文書。如果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有權限製作文書,就缺乏偽造文書的故意,不會被視為違反偽造文書罪。同樣地,如果行為人誤以為已獲得他人的授權委託,也不能說明其主觀上明知沒有製作文書的權限,因此不符合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代理人能證明,在主觀意圖上,自己並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就不符合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罪名也不會成立。
(3)家人過世後代為到銀行領錢,也算偽造文書罪?
家人過世後代為到 銀行領錢,並不一定會被視為偽造文書罪。情況要視具體情節而定。
在案例一中,父親生前將銀行存摺和印章交給女兒小漂亮,委託她代為支付醫療費用和喪葬費用。父親過世後,小漂亮使用父親的存摺和印章提款用於支付喪葬費用,並在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少量現金。
根據主流法院的判決,如果小美使用已故家人的名義持銀行存摺和印章提領款項,並且填寫相關文件並提交給金融機構的承辦人員,這將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和侵占等犯罪行為。
然而,如果提領款項是為了支付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用和喪葬費用,並且可以證明這些款項的使用是合理的,則可能不被視為犯罪行為。
而在案例二中,大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拿已故父親的印章和存簿到郵局提款,並冒用父親的名義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這就非常有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哦!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80條
- 刑法 第210條
- 刑法 第211條
- 刑法 第212條
- 刑法 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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