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時偷簽聯絡簿,長大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一次看!
即使科技發達,文書仍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我們都離不開文書的輔助。然而,若有人擅自修改文書內容,將對他人造成莫大的困擾及損失。那麼怎樣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呢?有哪些構成要件?幫別人簽名也算嗎?是不是告訴乃論?初犯會被判刑嗎?有關於偽造文書罪的一切疑問,就讓律師來解答。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3-27 更新

陳怡榮 律師
內容認證
1. 怎樣的行為算偽造文書罪?簽名也算嗎?
(1)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在討論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之前,我們必須先暸解何為「文書」。
在偽造文書罪中,文書的定義主要根據以下的五大特性:
-
文字性:文書需以文字或符號來表示。
-
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必須寫在有形的物體上,例如紙張、數位檔案等。
-
意思性:從文書中的 文字或符號可以判斷出撰寫者要表示的意思。
-
名義性:文書必須能讓人知道是誰寫的,具有身分識別性。
-
持續性:在上面的文字或符號必須具有持久性,能夠長時間留存,假如寫在衛生紙上可能就不符合這項條件。
除此之外,偽造文書罪還需要「偽造、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的故意」這三個要件,才有機會構成罪名。
- 偽造或變造行為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所製作的虛假文書。所謂「虛偽文書」,指非出於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例如一個人去做一張假的學生證,藉此享受學生票的價格,這就屬於偽造行為。
而「變造」則是指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但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因為不想排隊辦護照,而擅自修改上面的到期日,這就是變造文書的行為。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邊指的是「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受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這個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只要有其可能性就已足夠。例如有人偽造一份醫療報告,把正常的檢查結果改為嚴重的疾病報告,然後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申請,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遭受經濟損失。
- 主觀上的故意
偽造文書罪需要行為人有明確的意圖,明知自己在進行不法的行為,並打算以此獲取不當利益或為他人帶來損害。
(2)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種類
在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上,我們可以看到四種不同類型的偽造文書罪,分別是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偽造署押罪。各種偽造文書罪對應的法條與懲罰程度各有不同,依據法條,各有其獨特的定義與懲罰。以下我們便分別列點說明其內涵。
-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一個人偽造或變造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並且該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時,就可能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舉例:小明向小華有借錢,借還款的約定寫在一張普通的紙上,並由兩人簽名確認,這張紙就是一份「私文書」。如果小明在還款日來臨前,私自更改了借款金額或還款日期,其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偽造或變造公文書,並且其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時,就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舉例:小強需要一份證明他有參加社區志工服務的公文書來申請獎學金。然而,他實際上並未參加過任何志工服務。於是,他自製了一份假的公文書,以欺騙獎學金審查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小強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