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獄還能這樣關?外役監背後的爭議與真相!
外役監到底是怎麼來的?跟一般監獄相比,它是「人道考量」還是「制度漏洞」?哪些人可以申請?服刑還能減刑,這樣真的公平嗎?這個制度到底是在幫助犯人回歸社會,還是讓他們「輕鬆服刑」?今天就讓專業律師帶你剖析外役監的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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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更新

唐樺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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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獄也能「開放管理」?外役監跟一般監獄差異在哪?
(一)不用手銬、不關牢房?外役監到底是什麼?
你以為受刑人服刑就是待在高牆之內、寸步難行?事實上,台灣早在60多年前就設立了一種特殊的矯正制度,名為外役監。這是一種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監獄制度,專門為符合條件的受刑人提供逐步適應社會的機會。
外役監的設立依據《監獄行刑法》與《外役監條例》,其中「外役」顧名思義,就是讓受刑人能夠離開傳統監獄,在特定條件下到外面工作。這項制度自民國51年開始施行,至今已運行超過半個世紀,許多人卻對它知之甚少。
根據現行法規,進入外役監的受刑人不需要戴手銬腳鐐,在外役工作時享有更大的自由,並且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的規定縮短刑期。換句話說,受刑人在外役監服刑的時間,有機會比傳統監獄更短,這也引發部分社會討論:這樣的刑罰制度,真的是公平的嗎?
外役監究竟是司法進步、社會適應的必要橋樑,還是變相讓受刑人提早獲得自由的「減刑通道」?這個長達半世紀的制度,究竟該如何看待?讓我們一起揭開外役監的真正面貌!
(二)沒有鐵窗的監獄?為什麼要有外役監?
你以為犯人關久了就會改過自新?現實卻往往相反!長期監禁的受刑人在監獄裡習慣了被安排、被管理的生活,一旦突然出獄,沒有人再告訴他們該做什麼、怎麼賺錢,反而容易陷入混亂,甚至重蹈覆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這也是為什麼台灣設立外役監,一種「無牆監獄」,讓受刑人在完全重返社會前,先經歷一個「半自由」的過渡階段,降低他們重犯的風險。
相較於傳統監獄的高戒備管理,外役監採取低度戒護模式,讓特定受刑人能夠在監獄外從事工作,逐步適應自律與自我管理。這個制度的核心理念就是讓受刑人有時間「練習自由」,避免出獄後因為適應不良而失控,甚至再犯。畢竟,從高度受管制的環境突然回到毫無約束的社會,不是每個人都能馬上適應,外役監正是為了填補這個「適應落差」,讓受刑人循序漸進地融入社會,而不是一下子被推入現實的洪流中。
除此之外,外役監還有一個關鍵功能,那就是幫助受刑人建立出獄後的生存能力。透過外役監的工作安排,受刑人不僅能學習職場技能、累積工作經驗,甚至有機會建立人脈,為未來找工作鋪路。這種實際的職業訓練,不僅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也減少了他們因經濟困境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哪種受刑人才有機會?外役監申請條件大公開!
(一)想從「鐵窗」換成「無牆」?必知的外役監遴選規則!
你以為所有犯人都能輕鬆進入外役監,享受無圍牆、半自由的「服刑」生活嗎?錯!想申請外役監,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政府為了維持公平與安全,設立了一系列超嚴格遴選條件,不是符合資格就能進,甚至有15種罪行直接被永久排除。到底誰能申請?誰又被拒於門外?現在就來揭密外役監的「入門標準」!
進入外役監,先看你有沒有資格!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受刑人必須符合積極資格,也就是正向條件,才能進入遴選階段。同時,也有一長串消極資格,只要踩到其中一條,哪怕表現再好也直接出局!
積極資格:符合這些條件,才有機會進外役監!
- 刑期要求
- 受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
- 累犯需執行 超過二分之一。
- 悛悔實據
受刑人必須有明確的悛悔表現,且在3年內符合申報假釋的法定刑期。 具體參考《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中的8項規定,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被認定為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 無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人員的行為。
- 無脫逃行為或無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 無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的行為。
- 最近1年內無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未超過3次。
- 未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 未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遭停止監外作業。
- 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 無重度肢體障礙。
- 行狀與安全
- 受刑人在監期間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
- 無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風險。
符合這些條件,才算通過第一道門檻,但這還不代表你能進外役監,因為還有一大串紅線,只要踩到一條,連申請的機會都沒有!
(二)誰沒辦法申請外役監?
2023年修法後,外役監的「排除名單」從6項增加到15項,涉及重大刑案、暴力犯罪、性侵、毒品、金融詐欺等類別,踩中任一條就直接出局!
- 故意犯罪致死:如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 重刑罪:所犯最輕本刑為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
- 特定刑法罪:
- 組織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行。
- 槍砲彈藥刀械犯罪:犯相關條例之罪行。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罪:犯相關條例之罪行。
- 毒品犯罪: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3、4項之罪。
- 貪污罪:除非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
- 金融犯罪:如犯銀行法等,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非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
- 人口販運: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罪。
- 其他性侵及家庭暴力罪: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之罪。
- 累犯: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
- 保安處分: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累計刑期: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
(三)外役監申請流程:這幾步驟決定你能不能進!
想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必須按照固定流程提出申請,監獄不能隨意拒絕。但這不代表申請就一定會通過,因為每一步都有嚴格的審查標準。
第一步:受刑人自行申請
- 只要符合資格,受刑人就可以填寫「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審查表」,並於期限內繳交。
- 這是個人意願制,監獄不會主動推薦,想申請的人自己得動起來!
第二步:監獄進行資格審查
- 監獄收到申請後,會根據受刑人的犯罪類型、服刑表現、是否符合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來進行審查。
- 如果符合標準,受刑人就會進入遴選名冊,準備送交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第三步:矯正署統一遴選
- 各地監獄提交的名冊,最終要送到法務部矯正署,由矯正署負責遴選。
- 矯正署會從各監獄的「通過名單」中挑選符合條件的受刑人,正式核定誰能進入外役監服刑。
- 不是通過監獄審核就一定能進!最後關卡還是掌握在矯正署手上!
3. 外役監返家跟與家人同住規範
外役監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透過更具彈性的管理方式,協助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降低再犯風險。其中,「與家人同住」與「返家探視」兩項措施,不僅是對符合條件受刑人的鼓勵,也反映了刑罰執行從純粹監禁到矯正與社會復歸並重的發展方向。然而,這些措施的執行亦有嚴格的規範,受刑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並遵守相關程序,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與家人同住制度:維繫家庭關係的矯正機制
「與家人同住」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役監受刑人,在一定範圍內與直系親屬共度時光,維繫家庭關係,以減少監禁對其心理及家庭結構的衝擊。
同住對象
僅限受刑人的配偶及直系血親, 不包括旁系親屬或朋友,以確保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家庭情感維繫,而非提供額外的自由空間。
同住頻率與時間
受刑人每月可申請1次,每次不得超過7天。一般安排為週五晚間入住,至週日下午離開,即「三天兩夜」的模式。
執行方式
受刑人並非直接返家,而是由家屬進入外役監指定的場所進行同住,以確保監管機制仍然有效,同時提供相對應的隱私與家庭互動空間。
(二)返家探視制度:暫時回歸社會的試驗機制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明確規定,外役監受刑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得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讓受刑人維持與社會的連結,透過短期的返家機會,強化其家庭支持系統,以利未來的社會適應。
申請條件
受刑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行為紀錄,包括:
- 作業表現良好,積極參與監內工作。
- 教化成效達標,即積極參與心理輔導或相關課程。
- 操行成績符合標準,無違規紀錄或違反監內規範之情形。
返家地點限制
受刑人僅能前往其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所居住的縣市,不得跨區域移動,以維持監管與行蹤可控性。
時間規範與法律責任
返家探視的時間有限,受刑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內返回監所,若無正當理由逾時未歸,將面臨嚴重後果:
- 惡意逾期者,將以「脫逃罪」論處,依據《刑法》可能面臨額外刑責。
- 取消外役監資格,並送回一般監獄,過去因表現良好獲得的刑期縮短亦可能全數回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外役監條例 第4條
- 外役監條例 第21條
-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2條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
- 刑法 第135條
- 刑法 第136條
- 刑法 第271條
- 刑法 第27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4條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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