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盜罪與搶奪、竊盜差在哪?律師解析構成要件與量刑依據!
當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導致被害人無法抗拒而交出財物時,可能構成強盜罪。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都受到嚴重壓制,只 能依照行為人的指示行動。相較之下,搶奪罪與竊盜罪在行為方式和法律後果上有明顯區別。正確理解這些法律差異對於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因為不同罪名適用的刑責差距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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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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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盜罪、搶奪罪與竊盜罪的法律區別
強盜罪、搶奪罪與竊盜罪雖然都涉及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但在法律定義、行為手段及刑責上有明確界線。這三種犯罪行為的區分不僅影響司法實務的認定標準,更直接關係到行為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一)三種犯罪的法律定義與特徵
強盜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進而取得財物或使其交付財物的行為。這類犯罪同時侵害財產權與人身安全,屬於暴力性財產犯罪。
搶奪罪則是行為人以乘人不備的方式,從被害人的身上或持有中取走財物,但未達到使人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突然性和強制性。
竊盜罪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完全不涉及對人的暴力或脅迫,被害人通常不知情或無法及時發現。這類犯罪僅侵害財產權,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二)行為手段與暴力程度的差異
三種犯罪在行為手段上有顯著差異。強盜罪的行為人會使用直接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如持刀威脅或毆打被害人,使其因恐懼而不能抗拒。即使使用玩具槍等仿真武器,只要能使一般人產生恐懼,同樣構成強盜罪。
搶奪罪利用突然奪取的方式,雖有一定強制性,但未達使人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而竊盜罪則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秘密進行,被害人通常不知情。
(三)刑法條文規定的比較
從法定刑來看,三種犯罪的處罰輕重明顯不同。強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8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三者中最重的。搶奪罪規定於刑法第325條,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罪則規定於刑法第320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外,強盜罪的未遂犯與預備犯均有處罰規定,而搶奪罪只處罰未遂犯 ,竊盜罪則原則上不處罰未遂犯。這些差異反映了立法者對不同犯罪行為危害性的評估。
2. 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與認定標準
強盜罪作為侵害財產與人身安全的複合型犯罪,其構成要件具有獨特的認定特徵。依據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盜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透過強制手段,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下取得財物。這種犯罪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權,更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因此法律對其處罰相當嚴厲。
值得注意的是,強盜罪的未遂犯依法也須受罰。當行為人已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即使尚未取得財物,仍構成強盜未遂罪,顯示立法者對此類犯罪的高度重視。
(一)暴力或脅迫行為的認定要點
強盜罪中的暴力或脅迫行為,必須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實務上,法院採用「一般人標準」進行認定,即判斷在相同情況下,一般理性人是否會因行為人的行為而感到無法抵抗。
這種暴力或脅迫不限於身體傷害,也包括言語威脅、持武器恐嚇等精神上的強制。例如,即使行為人使用玩具槍,只要外觀與真槍相似,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同樣可能構成強盜罪。
此外,使用藥劑、催眠術等使被害人喪失意識或抵抗能力的方法,也屬於強盜罪的實行手段。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言行、使用工具、現場環境及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等因素。
(二)財物取得的方式與時間點
強盜罪的財物取得可分為兩種方式:一是行為人直接取走被害人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無論哪種方式,只要是通過暴力或脅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得,均構成強盜取財罪。
在犯罪類型上,強盜罪還區分為「強盜取財罪」和「強盜得利罪」。前者針對有形財物的取得,如現金、手機等;後者則針對無形財產利益的獲取,如債務免除、權利讓渡等。
在時間點上,暴力或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前或同時。若先秘密竊取財物後,為保全贓物而使用暴力,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29條的竊盜後強制罪,而非單純的強盜罪,而是以強盜罪論。
(三)特殊情形與加重強盜罪
強盜罪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構成加重強盜罪。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如果行為人在實施強盜過程中攜帶兇器、毒物或爆裂物,或結夥三人以上共同實施,或在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內實施,均構成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強盜行為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則可能構成強盜致重傷或強盜致死罪,刑責更為嚴重。這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重視。
此外,強盜預備行為也受到刑法處罰。行為人為實施強盜而進行準備工作,如購買兇器、踩點等,即使尚未著手實行,仍可能構成強盜預備罪,顯示立法者對強盜犯罪的嚴格態度。
3. 強盜罪的刑責與量刑依據
強盜罪因其暴力性質,在刑法中設有嚴厲的刑責規定與詳細的量 刑標準。我國法律對於侵害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的犯罪行為特別重視,因此在刑責上也相對嚴格。
(一)基本刑度與法定刑範圍
依據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一般強盜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罪範疇。這反映了立法者對此類犯罪的嚴肅態度與決心。
強盜未遂犯雖然犯罪未完成,但同樣需要受到處罰,法院可依情節輕重酌減其刑。而強盜預備犯的法定刑則較輕,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加重強盜罪,法定刑更重,可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被害人死亡,甚至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加重與減輕量刑的因素
法院在審理強盜案件時,會考量多種因素來決定具體刑期。加重量刑的因素包括:
- 犯罪手段特別殘忍
- 對被害人造成嚴重身心傷害
- 犯罪金額巨大
- 有計畫性或組織性
- 累犯或慣犯
減輕量刑的因素則可能包括:
- 初犯且情節輕微
- 犯後自首或坦承
- 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此外,被告的年齡、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及精神狀態等也可能影響量刑結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20條
- 刑法 第325條
- 刑法 第328條
- 刑法 第329條
- 刑法 第3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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