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法官誰能當?律師帶您看國民法官制懶人包!
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是什麼?國民法官有報名網頁嗎?國民法官工作內容是什麼?跟陪審團有什麼不同?會審理哪些案件?當國民法官有錢拿嗎?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當國民法官要注意什麼事?律師一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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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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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法官制是什麼?律師帶您一次了解!
(1)什麼是國民法官?國民法官跟陪審團有什麼不同?
- 國民法官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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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指的是法官和國民共同參與審判過程,一起確定罪行和刑罰。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和參審員會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和評議,形成「合審合判」。參審員和專業法官共同對案件作出裁決。雖然參審員可以就證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最終判決權仍在專業 法官手中。 缺點:在參審制下,參審員可能受到專業法官的影響,導致民眾參與審判的初衷受損。此外,參審員缺乏專業法律知識,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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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則是國民獨立負責判定是否有罪,並需達成「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在陪審團成員全體認定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法官會最終負責判定刑罰輕重,實現各自分工。陪審制通常是按案件隨機選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將解除審判職務。這種制度強調國民的獨立性,使其在審判過程中不受法官影響。
缺點:在陪審制下,陪審團成員需要達成一致決定才能進行判決,因此很容易形成「陪審團僵局」,進而導致審判過程被無限拉長。
國民法官法並不屬於陪審制,因為目前國民法官並不需要達成如同陪審制的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而是由「三位職業法官」加上「六位國民法官」共計九位審判人員,只要達成共計六位法官認定一致即可以下判決,因此國民法官與陪審制有一定程度的差距。
從目前的立法理由以及立法的流程可以得知國民法官法和參審制較為接近,因為國民法官與參審制類似,國民法官可以就證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最終判決權仍在專業法官手中。但比較不同的是德國、法國等參審制國家,其參審員多是在一定時間內需要參與多起案件,而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則是不同案件會有不同的國民法官。
(2)律師為您整理國民法官懶人包,以及國民法官制度更詳細的說明
- 國民法官制度在ptt及dcard等各大社群平台都引起廣泛討論,但制度還是讓您看了一頭霧水嗎?這邊讓律師幫您擷取國民法官的簡要事項,用表格讓您快速了解!
| 國民法官資格 | |
| 國民法官權利 | 與法官共同決定是否有罪,量刑輕重 |
| 國民法官與案件類型 |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 |
| 國民法官人數 | 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 |
- 國民法官會參與什麼樣的案件呢?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5 條規範﹔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 國民法官QA,讓律師為您一次解答!
Q:有所謂的國民法庭嗎?
A:司法院對國民法官參與法庭的正式稱呼是國民法官法庭。
Q:國民法官陪審團是什麼?
A:台灣是採取類似德國、法國參審制之制度制定出國民法官法,並不是採取陪審制,因此並沒有國民法官陪審團。
Q: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嗎?
A:民國107年司法院首次函送給行政院會核定的法案就稱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後經過研議、修正更改專法名稱為「國民法官法」。
Q:國民法官審判流程長怎麼樣?從擔任國民法官到判決結束要經過什麼程序?
2. 國民法官審判流程懶人包
準備程序
案件正式審理前,法院擬定審理計畫
說明
選任國民法官、宣示、審前說明
審判
審判開始
開審陳 述、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
檢辯雙方展現主張證據
言詞辯論
檢察官、辯護人分別辯論被告有無罪、要判多重的刑進行辯論
終局評議
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討論後作成判決
宣示
宣示判決
(1)國民法官何時上路?有沒有什麼配套措施呢?
- 「國民法官法」於2020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國民法官法開始施行。
- 自2020年公布國民法官法以來,各地地方法院、各級學校紛紛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以蒐集參與民眾意見和進行相關宣導,以求讓國民法官法的施行更加順利。
(2)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 律師帶您看國民法官制度,以及國民法官法立法理由
近年來,台灣的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但 因為判決結果通常跟民眾的想法相差甚遠,導致民眾與司法之間的距離逐漸加大,因而出現「恐龍法官」等詞彙。
這也是因為近年來,全球法律制度強調專業知識和能力使得法律越發專業化和抽象化,使法律制度越來越難讓普通民眾所理解,這使得法律與民眾之間的關係變得疏遠,影響司法公信力。
國民法官制度是一種讓各行各業的普通民眾和法官共同參與審判過程的制度。這樣的安排讓具有不同背景的國民法官能夠將他們的生活經歷、價值觀念和對法律的感受帶入法庭。
而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讓司法審判過程更具透明度,有助於建立公眾對法院的信任。此外,國民法官制度也有助於促使司法專業人士與社會各界進行對話,交流看法,進行深入反思,提升司法品質。
所以國民法官制度不僅能夠讓法庭審判更具多元性和廣泛性,還有助於促進國民和法院之間的相互了解與信任。這種制度能使司法機構更為開放,對外界的意見和需求更加敏感,從而提升法律體系的公信力和效能。
3. 國民法官有條件限制嗎?需要報名嗎?
(1)國民法官資格限制
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
1.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只要滿23 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有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3、14、15條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能會產生不適合或不公平的疑慮,因此這些人沒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包括:
- 因為自己犯罪或人身自由正被依法拘束等情形,例如被判有罪而在監獄服刑的人,或公務員受到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例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
- 沒有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
-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例如:律師、法律系教授、曾任司法人員、現役/退役軍警等職業身分的人。
- 與案件有關,可能有利害衝突或不能公平參與審判之人。例如: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2)如何成為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有報名網頁嗎?
國民法官不需要主動報名更不需要上網登記,以下摘要國民法官法第三節的國民法官選任方式:
- 隨機抽選:地方政府將整理出符合年齡及設籍要求的初選名冊。
- 複選: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將審查初選名冊,排除受限制者,編制複選名冊。
- 個案抽選:案件發生時,法院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挑選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參與到庭選任程序。
- 到庭選任:過程不公開。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可詢問候選國民法官,聲請排除不適任者。有正當理由拒絕的候選人可提出拒絕。
- 抽籤決定:法院抽籤選出6名國民法官和一定數量的備選國民法官。
為確保審理順利,除選任6位國民法 官外,法院會抽選1至4位預備的備選國民法官。如果國民法官無法履行職務,備位者將隨即遞補上任。
(3)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請假跟薪水規定看這邊!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如果被選上國民法官,但不想擔任的話,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可以拒絕:
- 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導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其中的第八項是大家較容易符合的條件!只要近期日常生活的事務太過忙碌,難以兼顧國民法官的任務,即可拒絕~
國民法官要怎麼請假呢?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因此不用擔心被選上成為國民法官而喪失全勤獎金,甚至在職務 上受到不利的處分。
國民法官有薪水嗎?
就像教召有薪水一樣,國民法官也有!依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3000元,開庭未滿1小時為2000元,超過晚間6時則另支給每小時500元的超時日費。而候選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1500元,超過晚間6點另支給每小時300元的超時日費,合計每日上限2500元。
4. 國民法官制度有什麼優缺點?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怎麼辦?
(1)國民法官制度有什麼優缺點?
因為目前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還不多,這時候分析對社會影響的利弊仍為時尚早,因此這邊律師先就國外施行已久的「陪審團制度」之利弊分析給您聽:
陪審團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審判方式,在提高民主參與、增進國民對司法信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同時也存在專業性不足、情感干擾等潛在弊端。
- 陪審團制度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公眾參與審判有助於強化民主價值,讓普通民眾有機會參與判決過程。
- 民眾參與審判過程有助於提高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使判決結果更容易被社會接受。
- 陪審團可以作為法官審判過程中的一個監督機制,防止審判失誤或不公。
- 參與審判過程有助於提高國民的法律知識和理解,提升整體社會法制觀念。
- 陪審團成員的多元背景有助於案件判決更為全面、公正,為審判帶來不同的評價和觀點。
- 陪審團制度的缺點也可以羅列 如下:
- 陪審團成員可能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影響判決的專業性。
- 對於複雜的法律問題,陪審團成員可能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 部分案件可能引起陪審團成員的情感共鳴,導致判決受主觀因素影響,如仇恨犯罪、家庭暴力、酒駕致死等案件。
- 陪審團成員可能受大眾舆論或主流媒體的影響,影響審判公正,在一些高度關注的案件中,舆論和媒體可能對陪審團成員產生巨大壓力,使他們難以保持客觀公正。
- 結論: 綜上所述,陪審團制度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優勢,如民主參與、公眾信任等。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其存在的潛在弊端,例如專業性不足、情感干擾以及容易受外界影響。因此,對於各國來說,是否引入陪審團制度以及如何完善和改進陪審團制度是一個需要審慎考慮的問題。
面對陪審團制度的弊端,各國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改進和完善。例如,對陪審團成員進行法律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以確保判決的專業性;設定適當的陪審團成員選擇機制,以確保陪審團的多元性和公正性;加強對陪審團成員的保護,防止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舆論和媒體壓力;以及加強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和監督,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
總之,陪審團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審判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利與弊,但仍具有其存在的價值。有些國家會在施行後慢慢改善,但當然也有國家在施行陪審團制度後在發生爭議後便決定不再施行陪審團制度,例如印度在1961年的KM Nanavati Vs. The State of Maharashtra一案後,便不再採用陪審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