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的安胎假不夠?律師揭示延長秘訣,最長可達12月!
對於準媽媽來說,安胎假是孕期中極為重要的一種假別,與產檢假以及產假同為懷孕期間最重要的休假方式。勞基法對安胎假有怎樣的規範?需要哪些證明才能申請?就讓律師用本文完整說明安胎假的法律規定以及安胎假期間是否還有薪水等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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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更新
李慧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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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胎假可以請幾天?一起了解安胎假法律規定!
在孕期 中,許多準媽媽需要定期進行產檢,以確保母嬰健康。在產檢過程中,如果醫師認為需要特殊照顧,如避免長時間站立或重物負荷,孕婦可憑醫師的診斷書向所屬機構申請「安胎假」。那麼,安胎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公務員是否也能依據相關法律申請安胎假呢?
(1)安胎假有幾天?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15條規定,孕婦在需要安胎休養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享有請假及薪資保障。這表示,當孕婦根據醫師的建議需要休息時,她們的請假權益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的給假規範如下:
- 未住院的勞工: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的勞工: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對於孕期需安胎休養的勞工,若經醫師診斷確認,其休養期間會被計算入住院傷病假。孕婦因身體負擔重大,且每位孕婦的身體狀況各不相同,因此,為了保障母胎健康,安胎假的規定允許將休假天數提高至與住院傷病假相同的標準。這意味著,有醫師證明的安胎假不僅限於30天,而是可以延長至「2年內總計不超過1年」的時間。且安胎假不一定要連續請假,只要提供醫師證明,就可以依孕婦的身體狀況與需求分段請假。
例如,如果醫師診斷一名孕婦因「子宮頸閉鎖不全」需要在家休養2個月,她的安胎假申請就不會因為30天的限制而被拒絕。這樣的規定更符合實際需要,確保孕婦能夠在必要時獲 得足夠的休息和治療。
(2)安胎假會被扣薪水嗎?
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答案是肯定的,此條款不僅明確請假天數,同時也說明安胎假的薪資規定: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此30日的計算基於「工作日」。例如,假設你從2024年7月1日開始請假至7月31日,這段期間內包含23個工作日與8天休假日。在此情況下,23個工作日將按半薪計算,而休假日則依照全薪發放。即便你請了1個月的病假,其實你的病假額度尚有7天的病假可用,這需要考慮到休假日的影響。
若你從2024年7月1日請假至8月31日,這段期間包括了45個工作日與17天的休假日。依照月曆計算,第30個工作日是8月9日,之前的30個工作日將按半薪發放,而10天的休假日則按全薪支付。從8月10日開始的休假日至8月31日的期間,共計22天則不發放薪水。
總結來說,安胎假期間遇到的休假日將按全薪計算,且這些休假日不計入安胎假的天數內。首30天內的安胎假按半薪支付,超過30天的部分,無論是工作日或休假日都不再計薪。
值得注意的是,安胎假和病假是一起計算的。如果你在本年度已經請了3個月的安胎假,那麼在接下來的1年中,你只能再申請9個月的住院傷病假。
(3)雇主可以拒絕員工的安胎假嗎?
性平法第21條內有保障條款,雇主在接到孕婦的安胎假申請時,不得拒絕,也不得以此為由影響其工作評估或 福利,如全勤獎金等。
2. 安胎假怎麼申請?需要提供那些證明?
(1)申請安胎假
安胎假的申請流程因公司而異,但必須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企業的政策雖可比法規更為優渥,但絕不可違反現行法律。
安胎假的基本標準是:
- 首30個工作天發放半薪,與病假共同計算,且在2年內的總請假天數不得超過1年。
- 這30天不包括例假日,若超過這30天,則無薪休假,例假日同樣不發薪。
(2)安胎假證明
上述法規有提到,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安胎證明。那麼,安胎假應如何證明?
通常情況下,安胎假的證明多使用醫生所開立的診斷證明,但如果醫生在安胎假證明上僅註明「宜休養」而未具體寫明時間,那就可能會導致實際請假時間的不確定性。由於證明上沒有具體的結束日期,具體休養天數將取決於公司主管的判斷,可能是7天,也可能延長至1個月。
需要留意的一點是,如果雇主規定孕婦提供的安胎假診斷證明必須來自「醫院等級」,這樣的要求其實是不合法的。若雇主僅因證明由普通診所而非醫院提供,就拒絕批准安胎假,這種行為可能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進一步的法律後果可能包括對該雇主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為避免出現此類模糊不清的情況並減少勞資爭議,建議在向醫生請求開立證明時明確討論並確認 休養時間。此外,員工在申請安胎假時應確保醫生的「診斷證明休養期間」與「申請公司安胎假期間」的一致性,以免因時間不符被認定為無故曠職,面臨被雇主找去喝咖啡或甚至解雇的風險。
3. 其他安胎假常見問答
(1)公務員安胎假
公務員的休假規則與一般勞工有所不同,主要依據的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務人員在安胎假期間的薪水是按全額發放,而非半薪。這是公務員福利中的一大優勢。
此外,安胎假期間的全勤獎金不受影響,申請安胎假也不會影響到考績評價。即便是連續請一個月的安胎假,只要在30天的有薪安胎假範圍內,按照規定,全勤獎金仍會如期發放,且工資也應一併計算。
(2)兼職員工也有安胎假嗎?
兼職勞工同樣享有基本的勞工權益,其中包括請假的權利。特別是在懷孕期間,無論勞工是全職還是兼職, 只要符合合法受雇的條件,且有醫生確認需要休養,都有資格申請安胎假。
不過,兼職勞工在申請安胎假時的薪資計算方式與全職勞工可能略有不同。由於兼職者的工資多按實際工作的時數或天數支付,因此其安胎假期間的薪資也可能根據這些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考慮到不同企業可能有各自的規定與政策,兼職勞工在申請安胎假前,建議先詳細諮詢雇主或人事部門,以核實相關的請假條款和薪資處理方式,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理解。
以上是關於安胎假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安胎假等還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1條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第2項
-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 勞工請假規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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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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