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遊戲玩到法庭:律師帶你看遊戲罵人被告案例!
玩遊戲時,情緒一旦激動起來,玩家們經常會在語音或對話框中互相指責謾罵。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被辱罵的一方能否成功提告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讓我們透過幾個案例來詳細了解,文章結尾還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7-08 更新

黃顯皓 律師
內容認證
1. 遊戲中被罵也可以提告嗎?有哪些注意事項?
(1)對方罵的是我的網路遊戲暱稱,提告有用嗎?
在網路時代,遊戲角色和使用者的網路暱稱雖被視為「虛擬人格」,並非如同真實世界中的鄰居或同事那樣具體存在。然而,依據我國的法律實務,對於這些虛擬人格的侮辱有時也 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罪。這表明,即使在虛擬世界中,法院也會對使用者進行名譽保護,強調尊重與禮貌的重要性,不容許以遊戲或匿名的藉口進行人身攻擊。
根據《刑法》,公然侮辱罪構成需要具備幾個要件:
-
公然:侮辱行為必須在公開場合進行,能夠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目睹或聽見。在法律實務中,如果在三人以上的場合進行侮辱,通常被認為是公開的。根據大法官的釋字第145號解釋,是否為多數人並不僅取決於具體人數,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判斷。此外,不特定人則是指在一個開放且任何人均可進入或觀察的環境下。
-
侮辱:「侮辱」指的是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言語、肢體動作或文字圖畫,例如稱呼他人為「智障」、「白痴」或「神經病」等。如果言詞涉及具體事實,例如指控他人通姦或收賄,則可能構成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有時候,使用公眾人物的名字來形容他人,是否構成侮辱行為,需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
故意或過失:這是指行為者的內心意圖。雖然公然侮辱罪的法條中未明確提到「故意」,但由於公然侮辱行為需要針對明確的對象,通常需要認定行為者具有「故意」的意圖。
-
人:「人」指的是明確的被侮辱對象,可以是個人或一群人,並不一定需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行為、語意或情境中能推測出侮辱對象,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行為。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對於網絡使用者來說至關重要,尤其是在今天這個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頻繁碰撞的時代。網路平台上的言行雖然自由,但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理運用言論自由、避免觸法是每個網民的責任。
(2)網路上被罵怎麼提告?
若您打算就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名提起刑事訴訟,需要注意這2種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除非受害者主動提告,警方或檢察官通常不會主動介入進行調查。因此,受害者需前往最近的派出所報案,並領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作為正式提告的開端。
一旦案件被正式受理,警方會通知被告到派出所進行筆錄,同時進行初步的證據收集和調查。調查完成後,案件將被移交至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在這階段,檢察官會召開偵查庭,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決定是否對被告提起公訴。
若決定起訴,案件隨後會送交法院,由法官審理並作出最終判決。在法院的言詞辯論階段結束前,雙方均有機會進行和解談判。如果在這一階段雙方能夠就條件(如發表澄清聲明、支付賠償金、公開道歉等)達成共識,告訴人可選擇撤回告訴,使案件得以結束。
(3)網路上被罵提告要怎麼證明對方是誰?
在網路論壇或遊戲平台上,被人侮辱可能並非罕見事件,但要將這些行為告上法庭,卻是一項挑戰。當涉及妨害名譽的指控時,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就是確定對方的真實身份。
在網路世界中,「匿名性」是一大特色,大大增加了這一 挑戰的複雜度。無論是社交軟體、網路論壇還是線上遊戲,用戶往往利用化名,這使得追查實際人物變得極其困難。除非雙方在現實生活中相識,否則單憑網路資訊,幾乎不可能確定對方的真實身份。遊戲或網路平台通常只提供與遊戲或服務相關的訊息,而不會透露用戶的個人真實資料。
即使決定報警,警方要調查網路用戶的個人資料也並非易事。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的規定,只有在涉及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案件中,警方才能申請查閱通訊資料,而妨害名譽罪的刑責往往不達此等嚴重程度。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即使警方正式向遊戲公司或網路服務提供商發出調查請求,這些公司也可能基於用戶隱私保護的原則拒絕合作,進而使得整個案件處理陷入僵局。
因此,雖然網路提供了一個自由表達的平台,但當面對網路侮辱和名譽侵害時,要追究相關責任的法律途徑仍顯得相當有限,充滿諸多實務上的挑戰。
(4)面對網路辱罵,提告的注意事項!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路成為了交流意見的主要平台,但同時也可能成為名譽侵害行為的場所。如果您在網路上遭受誹謗或侮辱,提起訴訟前有幾項重要事項需要注意:
確認被告身份的挑戰
承上一段所述,在許多網路名譽侵害案件中,最大的難題之一是確定侵害者的真實身份。許多網路用戶選擇匿名發言,因此當您遇到侮辱時,可能需要向網路平台業者請求協助,獲取對方的IP地址或註冊資料。但是,由於這些訊息屬於個人隱私,許多國際公司如Google或Meta可能不願提供這些資料。然而,在台灣, 本地的網路平台如Dcard或PTT較可能會提供所需訊息。
法定的告訴期間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均屬於「告訴乃論罪」,這意味著受害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即使有充分的證據,法院也無法受理。
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任何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加害者需負起賠償責任。如果您的名譽受到侵害,可以向加害者索取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此外,如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方表現出誠意並願意進行和解,您可以考慮在談判中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和解無法達成,您還可以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晚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民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事發後2年內)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透過這些準備和了解,當面對網路侮辱和名譽侵害時,您將更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益。
2. 鍵盤戰神請注意!律師帶您看公然侮辱案例
(1)玩手遊時被以性器官侮辱的公然侮辱案例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玩家B在遊戲中被敵方使用者以男性性器官的名稱辱罵,B決定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探討了虛擬人格與實際人格之間的關聯性。法官指出,雖然虛擬人格和實體人格有所不同,但若虛擬人格與某個實際人格之間存在明顯的聯繫,即公眾有理由相信該遊戲帳號背後的玩家是誰,那麼針對遊戲角色的侮辱也等同於直接侮辱該玩家本人。基於這種聯繫性,法院最終判決 支持B的訴訟請求。
此案例明確指出,無論是現實世界還是虛擬世界,只要虛擬角色與實際人物存在可辨識的連結,對該角色的侮辱行為也可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2)網遊爭執爆粗口引發的公然侮辱案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邱姓軟體工程師在玩《英雄聯盟》網路遊戲時,因不滿隊友的表現,在遊戲聊天室中連續使用「低能賤畜」、「可悲賤畜隊友」等語言辱罵。吳姓隊友認為這些言詞是針對他而來,於是截圖提告。一審法院認為邱未明確指名道姓,因此判定他無罪。然而,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從聊天室對話內容認定邱的言詞確實是針對吳姓隊友,遂改判邱犯公然侮辱罪,處以拘役30天,並需賠償吳姓隊友5萬元。
(3)錯認Facebook帳號引發的公然侮辱案例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一家媒體在報導一宗砍人案件時,不慎將無辜的A的Facebook帳號與真正犯人的混淆。結果導致大量網友錯誤地對A的Facebook帳號進行攻擊,使A飽受困擾後決定提告該媒體,要求賠償。
該媒體在法庭上辯稱,A在Facebook上使用的是化名而非真實姓名,認為該帳號僅代表一種網路上的虛擬身份,不應視為實際人格,因此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Facebook上的化名代表了個人在網路世界的存在和身份,該化名背後的虛擬人格同樣擁有名譽,且與真實世界的個人密切相連。因此,即使是化名,媒體的錯誤報導也侵害了A的名譽權。法院最終判決支持A,認為媒體應對A進行賠償,成為網路名譽權案例的一個重要參考。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09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1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黃顯皓 律師
弦律法律事務所
內容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