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起訴處分書有查詢系統嗎?律師帶你了解不起訴處分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完成偵查後,若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犯罪嫌疑,便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書。許多民眾在收到這類文件後,常會疑惑:是否有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可供查閱?與判決書可透過司法院網站公開查詢不同,不起訴處分書的查詢管道較為特殊。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為您詳細介紹不起訴處分的定義、查詢方式、法律效力,以及不服處分時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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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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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的關鍵環節,代表檢察官決定不將被告送至法院審判。當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檢察官會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評估是否有必要對被告提起公訴。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認為不予起訴更符合社會公義,便會作出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並非隨意評估的結果,而是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與證據審查後所得出的結論。這項處分將以不起訴處分書的形式正式通知相關當事人。
(一)不起訴處分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完成偵查程序後,認為被告無犯罪嫌疑或無足夠證據證明犯罪時所作出的處分決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處分可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兩種類型。
絕對不起訴是指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例如案件已經過審理、追訴權時效已過或被告已死亡等。相對不起訴則是檢察官依據刑法第57條,考量犯罪情節輕微、被告犯罪動機與態度等因素,認為不起訴為適當時所作出的處分。
(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常見理由
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多元,最常見的包括:
- 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犯罪
- 犯罪嫌疑不足,難以構成起訴要件
- 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
- 告訴乃論案件中告訴人撤回告訴
- 追訴權時效已經過期
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不起訴處分書會在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後的5天內送達被告及告訴人,讓雙方了解偵查結論。這份文件詳細記載了案件事實、證據及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當事人了解案件處理結果的重要文件。
2. 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介紹
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起訴處分書的查詢系統與一般法院判決不同,需要特定管道才能取得。與起訴書不同的是,目前網路上並沒有專門的不起訴處分書公開查詢系統供民眾自由搜尋。這導致許多提告者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即使對檢察官的理由感到疑惑,也難以找到參考案例來比對。
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偵查不公開的法律原則,不起訴處分書通常不會完全公開。然而,當事人仍有權利了解自己案件的處理結果及理由。以下將介紹幾種可能的查詢管道,幫助您取得所需的不起訴處分書資訊。
(一)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使用方法
司法院設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提供部分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的不起訴處分書,主要作為法律研究或參考之用。使用此系統時,您需要先完成註冊程序並取得帳號。
登入系統後,可在搜尋欄位中輸入相關案由、關鍵字或法條等條件進行檢索。系統會顯示符合條件的法律文件,包括部分不起訴處分書。但請注意,此系統並不包含所有不起訴案件,且文件內容已經過隱私資料處理。
(二)各地方檢察署網站查詢功能說明
各地方檢察署的官方網站雖然不提供完整的不起訴處分書查詢功能,但多數檢察署設有「案件進度查詢」服務。當事人可透過輸入案號、身分證字號等資訊,查詢自己案件的處理狀態。
例如,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網站提供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當事人了解案件是否已做出不起訴處分。但要取得完整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通常還需要親自前往檢察署申請。
部分檢察署也提 供電話查詢服務,當事人可撥打檢察署服務專線,提供案號後詢問案件處理情況。
(三)親自前往檢察署查詢的程序
若需查詢完整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最直接的方式是親自前往承辦案件的檢察署。您需要攜帶以下文件:
-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等)
- 相關案件資料(如案號、當事人身分等)
- 委託書(若由他人代為查詢)
到達檢察署後,向服務台說明來意並填寫查詢申請表。工作人員會核對您的身分及案件關係後,協助您查詢或影印不起訴處分書。部分檢察署可能會收取影印費用,建議事先準備零錢。
3. 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力與影響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起訴處分的確定會對被告及告訴人產生不同層面的法律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即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檢察官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除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再審之需求。
不起訴處分的確定代表案件暫時告一段落,但這並不表示案件已完全終結。對案件相關人士而言,了解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力與可能帶來的影響,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並做出適當的後續決定。
(一)不起訴處分對被告的影響
對被告而言,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體現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然而,被告應注意,不起訴處分並不等同於「無罪判決」。若告訴人提出再議或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仍可 能重啟調查。
此外,不起訴再議程序不會通知被告,因此被告無法透過網路查詢案件進展,只能等待法院通知。為確保權益,被告可諮詢律師以了解最新案件狀態。
(二)不起訴處分對告訴人的影響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若不服處分結果,可在10天內向原檢察署提出再議。這是告訴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重要權利。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還可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交付審判,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告訴人提出再議後,案件可能重新調查,導致原本的不起訴處分有所變動。因此,告訴人應把握法定期限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不起訴處分與刑事紀錄的關係
不起訴處分不會在被告的刑事紀錄上留下「前科」,這點對被告的未來發展至關重要。然而,在警察機關的查詢系統中可能會保留案件紀錄,作為內部參考資料。
這些紀錄通常不會對被告的一般生活造成影響,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被調查參考,例如申請特定職業(如律師、公務員)或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因此,即使獲得不起訴處分,被告仍應了解可能存在的紀錄影響。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57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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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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