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查庭詢問室差別完整解析:刑事程序必知重點
在刑事訴訟程序空間中,偵查庭與詢問室是兩個常見但性質不同的場所。簡單來說,偵查庭詢問室差別主要在於主導人員的身份:偵查庭由檢察官親自主持,負責重要的調查與起訴決定;詢問室則由檢察事務官進行,多處理輔助性質的調查工作。本文將為您詳細說明這兩種空間的五大關鍵差異,包括主導人員、法律效力、程序保障等面向。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2-1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認識偵查庭與詢問室的基本定義
踏入地檢署大門前,先認識偵查庭和詢問室的功能差異,能讓您更從容面對接下來的程序。當您收到傳票或因刑事案件需要配合調查時,可能會被帶到這兩個不同的場所。理解偵查庭與詢問室功能區分,不僅能減少緊張感,更能幫助您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體系中,案件處理分為「偵查程序」和「審理程序」兩大階段。當受害者到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後,警方會先製作筆錄,再將案件移送給地檢署。
地檢署分案後,承辦檢察官會評估案情,決定下一步偵辦方向。此時,您可能會被通知到地檢署報到,而報到後會被帶往的地點,就是偵查庭或詢問室。
(一)檢察官主導的正式調查場所
偵查庭是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的正式場所,在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中具有關鍵地位。當檢察官接手案件後,若發現可能存在犯罪事實,就會召開偵查庭進行深入調查。
在檢察官偵查環境中,檢察官擁有主導權來進行各項調查工作。偵查庭的核心功能包括多個面向,每個環節都攸關案件的最終走向。
偵查庭的主要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調查犯罪事實:檢察官會針對案件的各項細節進行詳細了解
- 蒐集與檢視證據:包括物證、書證、人證等各類證據的調查
- 訊問當事人:對被告、告訴人、證人進行正式訊問
- 決定案件走向: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有一個重要觀念必須釐清:被傳喚到偵查庭並不代表已被定罪。這只是檢察官進行事實調查的必要程序,無論您的身分是被告、證人或告訴人,都有可能 被傳喚到偵查庭。
偵查庭中的提問者是檢察官本人,通常還會有書記官在場記錄。整個過程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所作的筆錄都可能成為日後的證據資料。
(二)輔助性質的初步調查空間
詢問室的設置目的與偵查庭有明顯不同。詢問室主要由檢察事務官負責,處理較為初步或行政性質的調查工作。這個空間的設立,是為了協助檢察官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
檢察事務官在詢問室中扮演輔助角色,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 協助進行案件的初步調查與了解
- 整理和核對相關證據資料
- 處理較為單純的行政事項
- 為檢察官的正式偵查做準備工作
什麼情況下您會被帶到詢問室而非偵查庭?通常有幾種典型情況。當案情相對單純,不需要檢察官親自處理時,檢察事務官會先在詢問室進行初步了解。
此外,如果需要進行證據的補充說明、資料的核對確認,或是一些程序性的調查,也可能在詢問室進行。警方詢問室特點與地檢署詢問室類似,都屬於較為初步的調查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詢問室中,檢察事務官雖然代表檢察官執行職務,但其權限與檢察官有所不同。詢問室的調查結果,最終仍需回報給承辦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後續處理方向。
了解偵查庭與詢問室各自的定位後,您就能更清楚自己在刑事程序中的位置。無論被帶到哪個場所,保持冷靜、誠實陳述,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都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2. 偵查庭詢問室差別:五大關鍵面向分析
深入了解偵查庭與詢問室的五大關鍵差異,能夠幫助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更加從容應對。這兩個場 所在司法偵訊場所設計上雖然看似相似,但實際運作卻有著天壤之別。
從主導機關、程序保障到證據效力,每個面向都會直接影響您的權益。接下來我們將逐一分析這些重要差異,讓您清楚掌握自身處境。
(一)主導機關與法律效力的根本差異
在偵查庭中,發問的主角是檢察官。檢察官擁有調查案件、蒐集證據,以及決定是否起訴被告的重要權力。這項權力使得偵查庭的每一個決定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相對地,詢問室由檢察事務官主導。檢察事務官扮演的是輔助角色,負責協助檢察官進行初步調查工作。他們的調查結果需要提交給檢察官,作為後續偵查的參考資料。
這個差異在司法偵訊場所設計上也有所體現。偵查庭通常配置更完整的司法設備,包括正式的法庭座位配置與錄音錄影系統。詢問室則相對簡樸,著重於營造較為輕鬆的談話環境。
偵查庭結束後,檢察官可能做出三種處分:
- 起訴:認為證據充分,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 不起訴:證據不足或無犯罪嫌疑,結束偵查程序
- 緩起訴:給予被告改過機會,附加一定條件暫緩起訴
這些決定都會對當事人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詢問室的調查則不會直接產生這類法律效果,僅作為偵查過程中的資料蒐集階段。 程序保障與權利告知的不同標準
進入偵查庭時,檢察官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完整告知您所涉及的罪名與被告原因。這是法律明確要求的程序保障,確保您充分了解自己面臨的指控。
同時,檢察官會宣讀您享有的三大重要權利:
- 保持沉默權:您有權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不會因此受到不利推定
- 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您可以委任律師為您辯護, 保護自身權益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您可以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傳喚證人
這些權利告知都會記錄在筆錄中,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在偵查程序空間配置上,偵查庭會安排辯護人專屬的座位區域,方便律師即時提供法律協助。
詢問室的權利告知相對較為簡化。雖然檢察事務官也會進行基本的權利說明,但程序要求不如偵查庭嚴格。這反映了兩者在法律定位上的差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偵查庭階段不能有其他陪同者。即便是家人也不例外,法律上僅允許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陪同。這項規定確保偵查過程的嚴謹性與保密性。

(二)強制力與法律約束力比較
偵 查庭傳票具有強制性,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如果當事人無故不到庭,將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案件審級不同,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核發拘票,強制將您帶到庭。
更嚴重的情況下,若您持續逃避傳喚,甚至可能被通緝。這些強制措施都顯示了偵查庭在司法體系中的權威地位。司法偵訊設備差異也反映在安全管控上,偵查庭通常配有更嚴密的門禁系統。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認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 有逃亡之虞
- 有串證或滅證之虞
-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詢問室的傳喚則相對柔性。檢察事務官通常會先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方式,請當事人配合到場說明。如果無法配合,通常不會立即採取強制措施,而是會將情況回報 給檢察官處理。
這種差異源自於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偵查庭是正式的司法程序,詢問室則屬於調查階段的輔助措施。當事人仍應積極配合,但心理壓力相對較小。
(三)記錄方式與證據效力差異
偵查庭的所有程序都由專業書記官製作筆錄。書記官會詳細記錄檢察官的訊問內容、被告的回答,以及辯護人的意見。筆錄完成後,會讓當事人確認內容是否正確,並簽名確認。
這份筆錄具有完整的證據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日後審判時的證據使用。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將偵查筆錄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在偵查庭中的每一句話都需要謹慎考慮。
現代化的偵查程序空間配置通常包含全程錄音錄影設備。這些影音資料不僅能確保程序透明,也能在日後產生爭議時,提供客觀的證明。錄音錄影已成為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機制。
詢問室的記錄方式較為彈性。檢察事務官可能採用筆記、簡易筆錄或電腦記錄等方式,記載談話重點。這些記錄主要作為偵查參考資料,幫助檢察官了解案情概況。
詢問室記錄的證據效力相對較弱。如果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些記錄通常不會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而是需要在正式偵查庭或法庭上重新陳述與確認。
了解這些記錄方式的差異,能幫助您在不同場合採取適當的應對策略。在偵查庭中應更加謹慎,確保筆錄內容正確無誤。在詢問室則可以較為放鬆地說明情況,但仍需保持誠實。
3. 掌握自身權益:面對偵訊時的實用建議
收到傳票後,建議善用開庭前的準備時間。整理案件相關資料,思考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
被告擁有三項重要權利: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作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有權利請求調查對自身有利的證據。這些權利在法院審訊場所比較中都同樣適用。
開庭當天記得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攜帶身分證向法警報到。穿著不需特別正式,但以低調誠懇為原則,展現悔改態度。
應訊時要清楚完整地回答問題。說話速度不要太快,方便書記官記錄。特別留意筆錄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立即提出修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律師可以陪同出席偵查庭。專業律師能協助保護當事人權益,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可以在偵查庭嘗試和解。達成和解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結果。簽署和解書前要仔細閱讀內容,確保條款合理。
面對刑事程序時,了解自身權利非常重要。如有任何疑問,應該及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避免因不了解而損害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