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搜索票可以拒絕開門嗎?沒人在家怎麼辦?律師來解答
搜索是一件嚴重侵害隱私和人身自由的程序,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即使找出犯罪證據,也可能會被排除證據能力。究竟搜索票的有效期限有多久?搜索票申請要多久?為什麼警察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來民宅搜查?我可以拒絕警察搜索嗎?人不在時警察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嗎?本文將完整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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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更新
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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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搜索票的作用是什麼?什麼情況下會開搜索票?
(1)什麼情況下會開搜索票?搜索票的法律規定看這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時應有搜索票,且搜索票上應記載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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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搜索票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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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可以不用記載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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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搜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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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可搜索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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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有效期間,且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同時搜索後應交還搜索票
此外,搜索票上面必須有法官簽名,並且法官會在搜索票上面對搜索執行人員進行其行為之指示。而根據偵查不公開原則,核發搜索票的詳細程序並不會公開。
如果遇到檢警要求開門搜索時,記得看清楚上面所記載的人、事、時、地、物是否正確,即使是很細微的不同,例如地址的門號不同、時間逾期一天,若非急迫狀況,或者沒經過屋主同意,即使有搜索票也不能進入屋內搜索。
(2)搜索票的效力期限
搜索票上會明確標註一個有效期限,一旦逾期,就無法再依該搜索票進行搜查,而被搜索人也有權拒絕任何搜查活動。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搜索票在夜間並不能隨意使用,但若有有急迫的情況,如為了防止證據被破壞或者流失等,或是得到屋主的同意者,即可照常搜索。
換言之,若無上述情況,即便持有有效的搜索票,警察或執法人員也不可以在夜間進入有人居住的住所進行搜索或扣押。
2. 搜索票聲請要多久?搜索票的核發流程看這邊!
向檢察官報請搜索票許可
警方必須先持搜索票聲請書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提交地方法院。
檢察官亦可主動聲請搜索票
若負責偵辦的檢察官認為有聲請搜索票的必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同樣要等法官同意後,搜索票才會生效。
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
- 檢察官同意後,聲請書會由地方法院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
- 搜索票核發的時間不定,端視各地方法院內部作業時間,以及聲情書資料內容是否完備。
3. 為什麼警察沒有搜索票也可以搜查?搜索的範圍有多大?
(1)無令狀搜索
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警方確實可以在 沒有搜索票的狀況下進行搜查,我們稱之為「無令狀搜索」。而無令狀搜索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 附帶搜索
附帶搜索的意思是,當警方在執行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他們有權對嫌疑人的身體或者隨身物品進行搜查,同時也包括被逮捕時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或摩托車等。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需要有搜索票就可以進行搜查。
而為何會有「附帶搜索」這樣的規定呢?主要是為了確保執法人員的安全。畢竟,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想要抵抗逮捕,而利用隱藏的武器對警方進行攻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附帶搜索」的範圍是有限的。如果搜查的地點超出了這個範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辦公室或者公寓,那麼警方就需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搜查。
- 逕行搜索
逕行搜索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藉由藏匿於他人住宅或處所,來躲避檢調單位的追緝,於是警方選擇在緊急情況下逕行搜索,事後再補搜索票,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逕行搜索主要有三種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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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逮捕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充足的證據顯示他們在該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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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現行犯或者脫逃的人時,有明確的事實顯示他們在該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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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的事實證明有人正在場所內進行犯罪行為,而且情況相當緊急
- **緊急搜索
有時候迫於狀況危急,執法人員必須立刻行動,否則可能會喪失重要證據。當執法人員有相當的理由相信證據可能在24小時內遭到銷毀、偽造或是變造,就符合緊急搜索的條件。
在這種分秒必爭的情況下,執法人員雖然可以在沒有立刻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先行搜查,但他們仍需要在事後請求法院補發搜索票,以確保他們的行動符合法律規定。若沒有這樣做,法官可能判定該證據不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導致搜索所得的證據被排除,無法用於法庭審判。
- 同意搜查
就像字面上的意思一樣,只要當事人同意,執法人員就可以在不需要搜索票的狀況下進行搜索,但任何人都有權拒絕這個要求。此外提醒各位讀者,當有人聲稱是檢警並要求進行搜索時,應該先請他們出示身份證明,確認他們的身份確實無誤後,再決定是否要同意對方入內搜索,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噢!
(2)毒品案就不需要搜索票?
其實在許多案件中,警察雖然確實查獲了民眾持有的毒品,也經由檢察官起訴進入了法院審理。然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時的搜索扣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排除了毒品的證據能力,結果導致該名民眾最終被判決無罪。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第7條,警察只有在對民眾存在合理的犯罪懷疑時,才可以對特定的民眾進行盤查,且盤查地點必須有明確規定,例如是犯罪頻繁發生的場域,或者是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的地點。
警察的權力雖大,但他們的行動也必須在法規的規範下進行。盤查的發動必須建立在「合理懷疑」的基礎上,並且主要目的是查明被盤查者的身分。只有當有明確 的事實證明被盤查者攜帶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的物品時,警察才能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且搜查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踰矩。
但也別以為可以拿「人身自由」當作擋箭牌,拒絕配合警方的所有盤查、搜查行動。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受法律保障,若有出言恫嚇,或是攻擊警方的狀況,最終可能以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論處。
如果民眾遇到不合法的盤查,應該盡量不要直接與警察起爭執,而應該依法要求警察製作「民眾異議紀錄表」。在記錄盤查的時間、地點,以及執行盤查的警員的身分等資訊後,民眾可以使用這個異議單來對該次盤查的合法性進行檢視,作為日後尋求司法救濟的依據。
(3)搜索票的搜索範圍有多大?
搜查行為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旨在平衡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個人隱私權之間的關係。以下是對搜查範圍及其條件的簡要解析:
有令狀搜查的範圍
搜索票必須明確記載應搜索的對象、物品,以及搜索地點,包括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實務上,搜索範圍可根據處所或物件的特性擴展,例如住宅搜索可能包含儲藏室、電梯等附屬空間。物品的大小也會影響搜索細節,例如搜索槍枝就不得無故檢查比槍更小的物品,如信封。
無令狀搜查的範圍
- 附帶搜索:旨在保護執法人員安全,範圍限於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物品、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
- 逕行搜索:當目的是尋人時,只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不得無端檢查小型容器或查閱私人文件。
- 緊急搜索: 根據證物的性質及大小進行,範圍可包括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等。
- 同意搜索:範圍及期間取決於被搜索人的同意,且同意可隨時撤回,此時搜索應立即停止,除非存在其他合法基礎。
4. 我能拒絕警察進入嗎?遇到搜索的常見問題看這邊!
(1)警察來我可以拒絕開門嗎?
如果執法人員沒有搜索票,那不管對方說什麼,任何人都有權拒絕接受搜索。然而,若警察拿著搜索票上門,當事人還能不能堅持不開門,拒絕一切搜查?
根據刑法規定,拒絕開門不犯法,但若抵抗搜查,法律賦予執法人員強行搜查的權利。也就是說,警察可以用工具破門,或是以其他方式強行入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當警察在搜索過程中扣押物品時,必須填寫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這份表格會記錄下扣押的物品,且需要當事人確認並簽名。如果警方持有搜索票但卻沒有搜到任何應被扣押的物品,也會在這份表格的「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乃付與本證明書」選項上打勾。這份文件將成為警方尊重當事人權利,並且確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搜查的證據。
(2)警察有搜索票,但人不在家時也可以進入嗎?
如果警察沒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就前往搜索,被搜索人剛好不在家,那麼同居的人是否可以同意警察進入屋內搜索呢?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數人對同一處所擁有管領權限的情況下,除了被 搜索的對象外,並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可以獨立地同意搜索。因為如果當事人與他人共享一個空間,就需要承擔他人可能會同意搜索的風險,學理上稱之為「風險承擔理論」。
然而,這種同意搜索的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的,它只能在行使同意權的人所能同意的範圍內。如果兩個人共同租用一間公寓,客廳是兩人共享的空間,因此兩人都有同意搜索的權利。然而如果是個人的房間,就只有個人擁有該空間的管領權限,因此僅有房間所有人有同意警方搜索的權利。
而如果警方手上有搜索票,那無論被搜索人是否在家、同居者是是否同意,都可以強行進入搜索。畢竟,有些嫌犯如果一直佯裝不在家,然後躲在屋內偷偷湮滅證據,警察可就完全束手無策了。
5. 遇到搜查狀況時的注意事項
- 檢視搜索票的內容,仔細核對各項資訊
- 立場堅定,拒絕不合理的搜查
- 若無搜索票,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以證明執法人 員的身份
- 保持冷靜並理性溝通
- 因為害怕而答應搜查行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3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46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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